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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的职责范围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船长的职责范围(一)管理和驾驶职责各国家和地区的海商法都把管理和驾驶职责作为船长的首要职责。我国《海商法》第35条明确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必须执行。”(三)紧急处置职责我国《海商法》第38条规定了船长的紧急处置权。有的国家海商法,还把船长的代理权扩及到可以代为诉讼。

二、船长的职责范围

(一)管理和驾驶职责

各国家和地区的海商法都把管理和驾驶职责作为船长的首要职责。我国《海商法》第35条明确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必须执行。”可见,指挥与管理船舶及人员不仅是船长的权力,也是他的义务。因此,有关船舶及船上一切人员,都应听从船长的指挥。航运公司确定航次任务后,货物的装卸、航线的设计、航行命令的发布等均由船长决定。船上发生事件,船长有权予以及时正确处理,并领导全体船员完成运输任务。如果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二)维护船上安全与秩序职责

我国《海商法》第35条第3款规定,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对于船上人员的行为,船长应给予密切注意,同时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如果在船上发现有危害船舶或船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情况,船长有权对违法犯罪的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并且船长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应做成案情报告书,经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作证后,将报告书连同肇事人一起送交有关的公安机关。如果发生在国外,通常是征求或请求并按照我国驻外使领馆指示处理。如果船长没有根据地故意禁闭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紧急处置职责

我国《海商法》第38条规定了船长的紧急处置权。船舶发生了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并可电请他船或附近港口机关前来援救。如果船长认为船舶的沉没、毁灭已不可避免或对该船实在无法控制,船长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这是因为船舶作为特殊财产,本身及所载货物价值巨大。弃船时,船长应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等,并随带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如果船长本人不可能离船时,应当将上述资料及物品交由其他船员携带离船。船长在最后一个离船时,还要降下船舶悬挂的我国国旗

(四)公证职责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如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一般通过本国驻外国港口使领馆来处理。如果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时发生人员死亡,而距离下一个停靠港航程较长,尸体可进行冷藏处理,若确实无法保存,或者为了保持船上卫生,防止疫病的发生,船长可以按照航海惯例,为死者举行海葬,并在死亡证明书上予以注明。

(五)代理职责

船长的代理职责是由海上运输的特定性所决定的。按照民法,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而船长的代理权,应视为法定代理。因为各国海事立法都赋予船长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货方履行职责,不必有事先的约定。船长的代理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可以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如签发提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对船舶的管理、修理,补充船员的给养或者把船舶出卖或抵押,均由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处理。当船舶或货物遭遇海难时,船长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这一权利,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第一次加以明确。其次,船长可以作为货主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与货物有关的各项事宜。有的国家海商法,还把船长的代理权扩及到可以代为诉讼。《日本商法典》规定:“船长在船籍港外,为了航海的必要,有为诉讼或诉讼外的一切行为的权限。”

(六)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责

当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水域事件时,船长不但要采取措施,防止海损扩大,而且要制作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报告书,载明事情详细经过,同时附有事故发生时两名以上在船船员或旅客的书面证明,报送有关的中国港口的港务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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