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船员资格的取得与任用

船员资格的取得与任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持有有关适任证书的船员,才有资格在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出海航行。有关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制度,由各国自行规定。但为了统一考试的原则和标准,使船员任职资格达到一个最低水平,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定并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中规定对船长、驾驶员资格的考试按运输船、非运输船的船舶种类进行,将航行区域确定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无限航区等6个不同航区,按船舶总吨位分为6级进行。

三、船员资格的取得与任用

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各国除了对船舶技术条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外,还要求从事船上工作的各类船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技术训练,特别是那些准备担任重要职务的船员,如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等,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考试合格者,才发给船员适任证书。持有有关适任证书的船员,才有资格在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出海航行。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7条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海商法》第32条也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有关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制度,由各国自行规定。但为了统一考试的原则和标准,使船员任职资格达到一个最低水平,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定并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所有的船长、驾驶员应掌握天文航海、地文航海、雷达导航、船舶定位、气象学、海洋学、罗经、信号、消防、救生、船舶稳性、船舶操纵、船舶构造、医疗救护、搜索、救助、防止海上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知识。公约截至2007年,已有123个成员国。公约要求轮机部船员应掌握热力学、传热学、力学、流体力学、船舶动力装置、电子学、自动控制基本原理、造船学、船舶结构、燃烧过程、舵机系统等知识。此外,公约对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应掌握的基本知识也作了规定。

我国早在1981年6月8日就批准了该公约,并于1987年根据公约基本原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发证规则》对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证书的颁发,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的培训和考试科目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它将考试分为四类,即船长、驾驶员考试;轮机长、轮机员考试;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考试;船舶电机员考试。其中规定对船长、驾驶员资格的考试按运输船、非运输船的船舶种类进行,将航行区域确定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无限航区等6个不同航区,按船舶总吨位分为6级进行。考试分为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等不同标准。对轮机长、轮机员的考试工作主要从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内燃机、汽轮机蒸汽机)的不同以及功率的大小进行,分为职务晋升考试和功率提高考试两种。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航海技术又有了很大提高,STCW公约在1991年和1993年相继进行了修订,并在1995年对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公约文本在1997年生效。根据《1995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实行功能发证方法。所谓功能,是指在船舶操纵、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所须履行的一系列义务和责任。而功能发证方法则指从船员作为一个整体所要履行的功能出发,根据船舶具体航线、设备和技术状态以及船舶营运特点,允许缔约国改变船上部门和船员岗位及职责,并根据每个船员所达到的某类等级功能的适任标准签发的证书。按照公约,船员适任能力将根据7项功能来衡量,即航行,货物装卸和积载,控制船舶操作和管理船上人员,轮机工程,电子、电气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

为了适应《1995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变化,我国交通部1997年颁布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并在2004年进行了修订,规定适任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类,对船员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均根据STCW公约规定的7项功能确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