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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也就是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担保,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大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受偿可能性。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最初立法时也曾将货物列为船舶优先权标的,但在后来法典修订中又予以取消。《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大大缩小了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范围,仅局限于船舶本身。

二、船舶优先权标的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也就是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船舶优先权所指向的对象,作为具有优先权的债权的担保,使债权人可就其主张优先受偿。作为担保,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大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受偿可能性。考察有关船舶优先权标的的主要立法,其范围各有差异,宽狭不一。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船舶优先权标的范围较宽,包括船舶、运费及其附属权利,还有货物。而大陆法系,则相对范围狭窄一些,一般不包括货物。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最初立法时也曾将货物列为船舶优先权标的,但在后来法典修订中又予以取消。

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分别为《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与优先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3年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国际公约》(以下分别简称为《1926年公约》、《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1926年公约》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标的,包括船舶、运费及其附属权利,其中附属权利是指:(1)船舶或运费损失的赔偿金;(2)船舶所有人可主张的共同海损分摊额;(3)船舶所有人应得的救助报酬。《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大大缩小了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范围,仅局限于船舶本身。

从世界各国和国际公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范围在逐渐缩小,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也反映了这一趋势,仅规定船舶作为船舶优先权标的。三个国际公约均将船舶保险赔偿排除出船舶优先权标的范围,即优先权人不能就船舶灭失、损坏的保险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但一般理解也不包括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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