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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由于船舶抵押权无须占有船舶,因此在同一船舶之上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当船舶价款不足以满足所有抵押债权时,就必须确定这些抵押权应当按照何种顺序依次受偿。根据各国一般做法,船舶抵押权登记在先的在受偿顺序上也先于登记在后的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经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由于船舶抵押权无须占有船舶,因此在同一船舶之上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当船舶价款不足以满足所有抵押债权时,就必须确定这些抵押权应当按照何种顺序依次受偿。一般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可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已登记船舶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船舶抵押权。由于未登记船舶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即使已登记船舶抵押权在后成立,也应优先受偿。

第二,登记在先,顺序在先。根据各国一般做法,船舶抵押权登记在先的在受偿顺序上也先于登记在后的船舶抵押权。如果船舶抵押权在同一天登记,大多数国家规定彼此间处于同一顺序受偿,我国《海商法》亦如此规定;但也有国家严格遵循时间先后顺序,即使同一天也不例外,如英国、巴拿马、西班牙等国。关于登记时间有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在登记簿做出记载时间的区别,相较而言,以登记申请时间为登记时间较为合理。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24条规定:“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三,未登记船舶抵押权相互间的受偿顺序。对于未登记抵押权的顺序,《担保法》第54条规定,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这一规定较为强调物权的排他性,认为未登记船舶抵押权虽不能对抗已登记船舶抵押权,但毕竟性质属于物权,在未登记船舶抵押权之间,仍应严格按照成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但也有观点认为,所有未登记船舶抵押权应当属于同一顺序,在船舶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比例平等受偿。我们认为,《担保法》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船舶抵押权经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先成立的抵押权虽然时间上在先,但由于未进行公示,后成立的抵押权人无从得知该权利的存在,如果承认先成立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会对后成立的抵押权人造成不公平,同时也容易使抵押人和其他人串通伪造虚假的表明其他抵押权成立在先的合同,损害正当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直接规定所有未登记船舶抵押权享有同一顺序且平等受偿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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