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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船舶抵押权的登记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设定抵押权无须转移占有,船舶所有人可以继续营运船舶获得收益,并可进行处分,如果不要求它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必然致使第三人无法知晓船舶权利状况,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及交易安全。除了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外,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抵押权的转让和消灭也需要履行登记手续。

三、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船舶作为特殊的动产,设定抵押权无须转移占有,船舶所有人可以继续营运船舶获得收益,并可进行处分,如果不要求它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必然致使第三人无法知晓船舶权利状况,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及交易安全。一般而言,抵押权的公示方法采取登记方式。

对于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登记成立主义;一是登记对抗主义。根据登记成立主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船舶抵押不登记则抵押权不成立。而根据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虽未经登记也可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但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船舶抵押,德国、荷兰、希腊、挪威等国采取登记成立主义,而法国、日本、我国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成立主义的优点主要在于简单明白,债权人在船舶登记机关查阅船舶登记簿即可了解船舶上的利益状况,但也存在一些不便之处,即无论债权大小,期限长短,债务人清偿能力强弱,均不准当事人自行斟酌协商,都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未免过于严苛麻烦。登记对抗主义的优缺点与之正相反,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登记,方便了交易,但由于可能有部分抵押权未登记,使船舶上的利益状况无法从船舶登记簿中获得全面了解。

我国《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典型的登记对抗主义。这里的第三人应指未登记和登记顺序在后的船舶抵押权人和继受取得的船舶所有权人。并且,此第三人应当为善意,对于恶意第三人,仍可产生对抗效力。除了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外,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抵押权的转让和消灭也需要履行登记手续。抵押权转让系权利主体的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而抵押权消灭则要进行注销登记,不经登记同样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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