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船舶所有权概述

船舶所有权概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船舶所有权概述(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和权能范围对于所有权,有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定义方式。《海商法》也是如此,第7条将“船舶所有权”定义为“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实中船舶所有权可能是单一所有,也可能是共同所有。

一、船舶所有权概述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和权能范围

对于所有权,有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定义方式。我国立法一般采取列举式,从其权能范围角度进行定义。《海商法》也是如此,第7条将“船舶所有权”定义为“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权能可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方面:

1.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但应指出的是,船舶所有权的本质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依法享有的终极支配权,并非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即使船舶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也并不导致船舶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而这种权能的分离倒恰恰是船舶所有权行使的正常状态。

(1)占有权。对于船舶所有权而言,占有权表现为船舶所有人直接或间接地对船舶的掌握和控制。在现实中,船舶所有人不占有船舶的情况十分常见,例如船舶租赁、委托经营等,船舶由租船人和经营人实际占有。即使船舶所有人直接占有船舶,这种占有也与一般财产的占有有所不同。由于船舶常年在海上移动,船舶所有人很难时时了解船舶情况,并对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船员发出具体指令。因此,这种占有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船长、船员等雇员来实现的,船长拥有很大的决断权力,特别是在过去通讯不发达的年代。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船舶代理的发展,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控制能力正在不断增强,船长权力在缩减,但由于船舶不可改变的国际流动性,船舶所有人间接控制船舶的基本状况不会发生根本改变。这使得船舶所有人很难如陆上财产所有人那样,对海上风险的发生、防范和抵御进行有效控制,因而出现了船舶所有人对其雇员的某些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按其性质和用途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这种使用可分为船舶所有人使用和非船舶所有人使用两种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是由非所有人使用的,因为船舶所提供的主要是运输服务,只有在船舶为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才能获取服务费用。例如将船舶的部分或全部舱位提供给货主装载货物,将船舶出租给他人从事运输服务等。

(3)收益权。这是指通过船舶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海商法所规范的船舶主要是用于商业用途,因此获取经济收益是船舶所有人的主要目的。船舶收益主要是船舶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运费、租金等。对船舶的收益权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例如定期和光船租赁情况下,船舶的承租人可以获取船舶的营运收益,而与此同时,船舶所有人可以获取船舶的出租收益,对船舶的收益权由二者共同享有。

(4)处分权。这是指对船舶依法加以处置的权利。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对船舶的改造、拆解等,以及法律上的处分,如出租、转让、抵押等。由于处分权被认为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因此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船舶所有人行使。

2.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是所有权绝对性的体现。这种权利平时隐藏,只在存在非法干涉的情况下才会表现出来。

(二)船舶所有权的主体

如前面第一节中所介绍,许多国家立法规定,本国船舶的所有权人必须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是法人还有本国资本所占比例的限制。

由于我国经济制度的特点,使得国家从经济意义上讲实际上是许多船舶的最终所有权人。《海商法》第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但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国家所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登记中,只会将所有权人登记为有关企业,但国家可以通过股权来控制企业以及船舶。

现实中船舶所有权可能是单一所有,也可能是共同所有。共有船舶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对船舶的共有关系没有约定是何种共有形式,则应认为是按份共有,其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而按照《海商法》的规定,这种共有关系应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实践中,与船舶所有权主体相关联的还有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等概念。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这一用语在国际公约中很常见,我国《海商法》也予以接受,但未加以定义,其范围很不明确。按照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经营人是指“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或经正式转让承担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责任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因此,船舶经营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其他人,他应当是实际占有、控制船舶、获取收益以及承担船舶所有人责任的人。

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是指从事船舶管理的专业公司,管理人一般根据与所有人的协议为船舶提供船舶机务、配员、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对于一些较小的航运企业或对航运业不太熟悉的企业,在管理船舶方面往往经验欠缺,而船舶管理人则可以提供这方面专业服务,这体现了航运业专业分工日趋细化的特点。船舶管理人不从事船舶经营,也不从船舶的运营中获取收益,而只是根据服务收取费用,因此不承担任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义务和责任。

(三)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但船舶是合成物,由众多不同的物件、物料结合而成,因此必须确定船舶系由哪些部分组成。一般认为,凡是航行上和营业上必需的一切设备和属具,均是船舶的一部分,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部分:一是船体,即船舶主体,它主要由船舶骨架、外板、甲板和主机、辅机等机械构成,是船舶最主要的部分。二是设备,指船舶在航行及营业上所必需的一切设备,如货舱、客舱、通讯设备、卫生设备、消防设备、排水设备等。三是属具,指附属于船舶并能够与船舶分离的各种用具,包括锚、救生艇、缆绳等。相对船体而言,设备和属具作为船舶的辅助设备,都属于船舶所有权范围。如果所有权发生转移、保险、委付时,设备和属具是与船体一起包括在内的,但习惯认为供船员生活的粮食、蔬菜等给养品,不应被视为船舶所有权的范围。

建造中的船舶尚不具备船舶的形体和航行功能,因此本不应构成海商法上的船舶,如果造船材料、船载设备系由定作人提供,则定作人可享有这些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但由于船舶建造需要融资,如果允许就其所有权进行登记,则可使设定船舶抵押权更为便利,因此建造中的船舶在成立所有权问题上常被视为海商法上的船舶。为了统一各国在建造中的船舶权利登记方面的法律规定,国际社会制定了《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其中规定造船合同订立或建造者声明已决定建造一船舶时起,应允许进行权利登记,但各国也可立法规定以安放船舶龙骨作为权利登记的条件。该公约虽然未能生效,但对各国立法还是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也允许就建造中的船舶进行所有权登记,并且在实践中也是以安放船舶龙骨作为所有权登记的条件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