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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探讨和制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积极参与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探讨和制定我们应密切关注WTO“贸易与竞争”议题的发展动态,积极参与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探讨和制定过程,坚持发展和渐进理念,最大程度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要求。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将有机会参加对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和制定。其次,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可以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积极参与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探讨和制定

我们应密切关注WTO“贸易与竞争”议题的发展动态,积极参与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探讨和制定过程,坚持发展和渐进理念,最大程度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要求。

1.对未来的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谈判采取积极的态度。由于种种原因,关于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没有列入坎昆回合,但只要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不逆转,谈判迟早会进行。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将有机会参加对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和制定。毫无疑问,发达国家推进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有市场准入的目的,一旦协议达成,必将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产生广泛的影响,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该协议对我国的积极作用:

首先,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有利于遏制跨国反竞争行为对中国的不利影响。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之一,然而,在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的同时,也越来越受到跨国反竞争行为的损害。国际卡特尔、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措施、跨国合并等都会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竞争领域急需开拓有效的途径来打击跨国反竞争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与利益。国内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是可能的途径之一,但域外适用易引起激烈的管辖权冲突和其他国家的对抗,在实践中有很大的难度。美国之所以可以成功地通过域外适用来打击跨国反竞争行为,其主要原因是美国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推行强国的霸权主义,而我国远未达到美国的经济水平,因此不可能仅仅依靠单边主义来解决问题。双边合作也是可能的途径之一,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制定,执法经验不丰富,与我国签订双边合作协议的国家也很有限,如果完全靠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来遏制跨国反竞争行为,则会耗费巨大的成本。相比之下,多边协议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谈判成本也相对较低,如果达成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将有利于我国与相关国家开展国际合作,从而有效地遏制跨国反竞争行为。

其次,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可以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核心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而这些原则也是建立和维护非歧视的、公开的和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所必需的条件。因此,一旦达成这个多边协议,将有利于推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发展壮大。尽管从整体而言,中国企业的实力还及不上发达国家的企业,但保护政策并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保护政策的庇护也许可以使国内企业一时地安然生存,但从长远来看,对它们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而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可以为国内放弃保护主义、推动企业更快地走上国际市场提供一个契机,使它们在更加公平、自由和开放的贸易环境中更广泛、更深地参与国际竞争,从而真正实现民族产业的振兴与腾飞。

再次,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有利于中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已出台,但尚不健全,需发展和完善。可以想见,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将是各国利益斗争和妥协的艰苦过程,也是不同国家的竞争法制度和竞争文化相互较量和融合的复杂过程,因此,最终达成的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必将体现出一些先进的竞争法制度和具体做法,而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规则,我国《反垄断法》不得违背国际协议,因此,《反垄断法》必须注意与该协议的接轨,这对促进我国《反垄断法》未来的发展与完善无疑是一种推动作用。

鉴于以上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对我国的积极作用,我们应密切关注WTO“贸易与竞争”议题的发展动态,做好前期的研究和准备工作,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多边协议的谈判和制定。

2.在未来的谈判中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争取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前面已提到,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制定过程往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斗争和妥协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在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的前提下,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争取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在核心原则方面,我们可以支持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确立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是WTO赖以生存的三大支柱,也是建立和维护企业的经营自由,实现企业竞争条件的平等以及市场的开放性所必要的条件,但是,我们也应当主张对这些原则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清晰、合理地界定,以便为发展中国家保留足够的灵活性和渐进性来适应国内发展的具体需要。

其次,对发达国家的某些倾向要谨慎对待。发达国家无疑希望通过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为其跨国公司进驻发展中国家扫清障碍,因此在提出方案和谈判中可能会表现出对市场准入目标过度强调的倾向。比如,要求协议不仅包括对核心卡特尔的禁止,还应全面规范其他的影响市场准入的行为;反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认为特殊和差别待遇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要求发展中国家紧跟贸易自由化进程,等等。

诚然,促进市场准入有利于确保竞争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但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差距很大,如果市场准入推进得过快,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内部稳定。对于核心卡特尔,各国对其禁止原则基本一致,因此将其纳入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规制范围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竞争法发育尚未完善,执行能力也有限,如果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规制范围过宽,发展中国家难以履行协议,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我国应强调在起步阶段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实体性条款不宜过细,在范围上也要适当限制,并争取协议给予国内竞争当局尽可能多的自主权。

对于特殊和差别待遇,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坚持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基点是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时间与空间来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具备更适宜的条件参与贸易自由化。尽管目前GATT/WTO体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尚存在种种缺陷,但不能以此否认特殊和差别待遇整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应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争取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对原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充分体现和改进,强调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竞争体制的强化作用,坚持协议的整体制度设计应促进发展和全球经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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