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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贸易措施的多边纪律之不足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关于规制贸易措施的WTO多边纪律之不足贸易措施与其他的政府行为一样,不受国内竞争法的约束。《保障措施协议》清楚地说明了现行WTO关于贸易措施的规定无法充分规制贸易措施领域的反竞争问题,而需要以竞争法纪律相补充。贸易措施也可能成为企业从事私人反竞争行为的借口。这时,依靠WTO关于贸易措施的多边纪律是无法处理这些问题的,而必须适用竞争法纪律。

第四节 关于规制贸易措施的WTO多边纪律之不足

贸易措施与其他的政府行为一样,不受国内竞争法的约束。但是,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贸易措施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这些贸易措施涉及面相当广泛,包括高关税、数量限制、有利于国内产品的管制、国营贸易企业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公共采购的歧视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等。从实际效果上来看,这些贸易措施可以为国内企业提供高度的保护,有效地将国内市场隔绝于外部竞争,从而有利于国内市场形成高度集中,并便于国内企业达成卡特尔安排或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如反倾销程序可能沿生产流程促进事实上的卡特尔。[59]某些类型的贸易政策干预(特别是当外国出口商从配额寻租中获利时)还可以强化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共谋。

WTO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通过多轮谈判回合削减贸易壁垒,并对不同类型的贸易措施制定了清晰的、可执行的纪律,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地对这些纪律加以改进和完善。这些纪律有利于确保市场的竞争性,促进竞争。因此,WTO成员必须首先保证严格遵守WTO纪律,进一步开放贸易领域,努力避免或减少对竞争的负面影响。

但是,这些WTO纪律还不能充分规制竞争问题。比如,为了避免进口国对出口国实施保障措施,企业之间就某项产品达成“自愿出口限制”、“自愿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些协议往往涉及数额限制和价格承诺,显然违反竞争法。由于WTO协定原则上只规范政府行为,对私人行为不能直接禁止,因此,《保障措施协议》要求成员国不得鼓励或支持由公共企业或私人企业采用或维持相当于灰色区域措施的非政府措施,但何谓“不得鼓励或支持”,在解释上是有空间的,例如,一国的竞争法明确规定取缔私人的自愿出口限制,当然属于“不鼓励或支持”,然而如果一国没有对厂商之间订立的自愿出口限制予以取缔是否也可被视为“不鼓励或支持”,则是有疑问的。[60]况且,《保障措施协议》没有明确禁止公共企业或私人企业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所从事的限制进口或出口的安排。《保障措施协议》清楚地说明了现行WTO关于贸易措施的规定无法充分规制贸易措施领域的反竞争问题,而需要以竞争法纪律相补充。如果WTO成员承诺将“核心卡特尔”作为对竞争法的一种严重违反行为予以处理,将显著地强化对“灰色区域措施”的禁止,并有助于堵塞现行保障措施纪律的潜在漏洞

贸易措施也可能成为企业从事私人反竞争行为的借口。在Aluminium案中,欧盟委员会谴责了由主要的西方铝生产商达成的一项协议,这些铝生产商同意从东欧国家的外国贸易组织购买一定数量的铝,条件是外国贸易组织承诺不向西欧市场的其他潜在购买商销售产品。该反竞争协议的当事方提出的一项抗辩是,既然外国贸易组织的铝销售价格是倾销价格,因此该协议合法。欧盟委员会拒绝了该抗辩,并在其判决中声明道:“这种辩解是假定私人当事方可以冒用公共职能。它混淆了由公共当局对贸易的管制与卡特尔的管制之间的界限。除公共利益外,公共当局还必须考虑第三方的权利和利益。卡特尔一般是为当事方利益的目的而运作,没有考虑第三方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公共利益。”[61]

有时,出于反竞争目的(如迫使外国出口商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国内的厂商可能滥用反倾销程序或反补贴程序。在Outboard Marine Corp.v.Pezetel一案中,美国的高尔夫车制造商对波兰电动高尔夫车提出三倍损害赔偿诉讼;外国被告在反诉中主张原告的诉讼属于掩护性诉讼,因为原告滥用政府程序以及在倾销案件中提供明知为错误的资料等行为,违反《谢尔曼法》。法院承认掩护性诉讼的存在,只是认为提供错误资料是否构成对被告具体的反托拉斯法损害,难以证明。不过,何种情形属于以贸易救济程序掩护其反竞争目的,是不容易判断的。最明显的证据是贸易救济的申请者明知是错误资料而将其提供给主管机关;或申请者应当知悉其主张或其证据为错误,或并无实际根据而仍提出申请的情形;或尽管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有合理根据,但其明知或应知自己无申请资格或明知主管机关无管辖权。[62]此外,国内产业在准备提起贸易救济时,各厂商往往相互提供关于价格、生产、销售、库存、雇佣、成本、利润及投资等信息,以证明产业受到损害,从而主张贸易救济。而厂商有可能借提供信息进行共谋和联合行为,如为了实施提高价格或限制产量等反竞争协议而交换信息。[63]这显然是以贸易救济作为反竞争的共谋行为的伪装。

可见,为了替代贸易措施或避免贸易措施的适用,当事人之间可能订立反竞争协议;当事人还可以把贸易措施作为其进行反竞争行为的掩护或工具;或利用实施贸易措施进行反竞争行为。这时,依靠WTO关于贸易措施的多边纪律是无法处理这些问题的,而必须适用竞争法纪律。

【注释】

[1]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3.

[2]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4.

[3]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2.

[4]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2.

[5]WTO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R].WT/WGTCP/W/78,1998.

[6]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190.

[7]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

[8]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

[9]龚关.国际贸易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04.

[10]WTO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R].WT/WGTCP/W/78,1998.

[11]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65.

[12]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193.

[13]第12条和第18条第2款都是为保障国际收支而设的限制,但第12条专门适用于发达国家,第18条第2款只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且第18条第2款较第12条宽松。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3.

[14]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198-199.

[15]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7-108.

[16]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9.

[17]WTO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 [R].WT/WGTCP/W/78,1998.

[18]伯刘平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0.

[19]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265.

[20]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8.

[21]陈燕.世贸组织反补贴法律制度研究——兼论中国入世后的应对策略[D].北京:外交学院法学院,1999.

[22]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21.

[23]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1.

[24]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15.

[25]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17.

[26]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02

[27]WTO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 Policy.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R].WT/WGTCP/W/83,1998tion.

[28]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98.

[29]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207-208.

[30]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5.

[31]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02.

[32]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212.

[33]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02-203.

[34]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03.

[35]OECD.Competition and Trade Policies[R].Their Interaction,1984.

[36]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8.

[37]OECD.Competition and Trade Policies[R].Their Interaction,1984.

[38]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43.

[39]WTO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R].WT/WGTCP/W/78,1998.

[40]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8-119.

[41]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10.

[42]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67.

[43]OECD.Competition and Trade Policies,Their Interaction[R].1984.

[44]OECD.Competition and Trade Policies,Their Interaction[R].1984.

[45]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29.

[46]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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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274.

[51]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7.

[52]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8-179.

[53]彭文革,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32.

[54]Marco C.E.J.Bronckers.Rehabilitating Antidumping and other Trade Remedies through Cost-Benefit Analyses[J].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6,30(2):18.

[55]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8.

[56]OECD.Competition and Trade Policies,Their Interaction[R].1984.

[57]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20.

[58]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22.

[59]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0.

[60]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1.

[61]WTO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R].WT/WGTCP/W/78,1998.

[62]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2-63.

[63]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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