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的转换问题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的转换问题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的转换问题《欧盟非全日制工作指令》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劳动者拒绝从全时劳动关系转换为部分时间劳动关系或者相反之情形,不得作为有效的终止劳动契约之事由;但雇主仍得基于法律、团体协约之规定以及该国之习惯等原因,例如以企业上之必要性为由,而宣告终止劳动契约。工作时间转换请求权包括非全日制转换成全日制、全日制转换成非全日制。

五、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的转换问题

欧盟非全日制工作指令》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劳动者拒绝从全时劳动关系转换为部分时间劳动关系或者相反之情形,不得作为有效的终止劳动契约之事由;但雇主仍得基于法律、团体协约之规定以及该国之习惯等原因,例如以企业上之必要性为由,而宣告终止劳动契约。第3款规定:如果可能的话,雇主应该(1)对于全时劳动者申请转换至已存在企业体内之部分时间劳动关系,予以考虑;(2)对于部分时间劳动者申请转换成全时劳动关系或增加其工作时间者,如果存在此一可能性,予以考虑;(3)为助成全时劳动关系转换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或者相反之情形易于实现,提供关于存在于企业体内之非全日制工作位置或全时工作位置之信息。

依据德国《非全日制劳动与定期劳动契约法》第8条及第9条规定,劳动者对其工作时间的缩短或延长具有请求权,雇主对劳动者之请求,除非基于经营上的合理考虑,否则应予以同意。工作时间转换请求权包括非全日制转换成全日制、全日制转换成非全日制。该法第11条规定,雇主不得因劳工拒绝从全时工作转换为部分时间工作或从部分时间工作转换为全时工作而予以解雇,违反者,其解雇无效。唯雇主基于其他原因所得为之解雇行为,不受影响。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对此内容缺乏规定,形成法律空白。因此,有待立法完善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