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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内涵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极具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经济补偿金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违约金的功能,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补偿方式。违约金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而经济补偿金则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或消灭。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双方当事人均可,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一、经济补偿金的内涵

(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及其性质

经济补偿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具有不同的称谓,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称为“资遣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雇佣条例》称为“遣散费”,比利时的《雇佣合同法》称为“补偿费”,俄罗斯的《劳动法》则称为“解职金”。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按一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极具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经济补偿金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违约金的功能,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补偿方式。[56]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存在的争议较大,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劳动贡献补偿说,该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57](2)法定违约金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所承担的责任[58](3)法定义务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59](4)社会保障说,该观点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60](5)社会责任说,该观点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生活水平,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61]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有所扩大,不仅包括劳动法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包括部分劳动合同终止时的情形,因此违约金说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法定义务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认为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的说法具有局限性,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社会保障说同样具有其合理性,不可否认,经济补偿金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如因此将其定位为社会保障金则是有失偏颇的,因为社会保障金的支付不需要考虑个人工资,而是按社会生活水平来确定的,但我国并非如此。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具有复杂性,在不同的情形下其性质具有一定的侧重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经济补偿金的社会性功能越来越突出。对于企业而言,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劳动者而言,经济补偿金具有保障其失业阶段的基本生活的功能,对于国家而言,经济补偿金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地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

(二)经济补偿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二者的性质上不同。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而经济补偿金则更多地体现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2)二者产生的形式不同。违约金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而经济补偿金则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或消灭。(3)二者的支付主体不同。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双方当事人均可,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4)二者的适用情形具有差异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62],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没有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则较广,在后文中将详细阐述。

由于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产生方式及适用情形等方面诸多不同,二者可以并存。如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赔偿金,一般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基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弥补对方的损失而给予对方的相应补偿。因此赔偿金的条件有以下几个:一是一方存在过错;二是对方有损害;三是一方的过错与对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3]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支付主体有无过错来看,赔偿金的支付方存在过错,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则不论支付方有无过错,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无过错仍要支付补偿金。(2)从功能上看,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弥补对方的损失,而补偿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失业阶段的基本生活需要。(3)二者的支付标准不同,赔偿金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而经济补偿金则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来确定。(4)二者的支付主体不同。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双方当事人均可,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在适用时是否可以并存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赔偿标准,但并没有免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规定2倍的标准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并不是以其中的一部分来代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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