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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一)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作为受雇人,其主要义务是依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同时承担忠实义务和其他有关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既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义务之一。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作为受雇人,其主要义务是依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同时承担忠实义务和其他有关的附随义务。

1.提供劳动的义务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包括:(1)受领劳动的对象一般应当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第三人。劳动合同是身份性突出的合同,除有特殊约定外,劳动者只能向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合同也可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在这一情形下劳动的受领对象是第三人。如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约定劳动者为第三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在借调劳动中,劳动者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但却受该用人单位的指派为第三人提供劳动。(2)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方式和范围,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指示,但用人单位的指示必须合法,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3)劳动给付的地点,原则上依约定,无约定的依照对方当事人的指示。(4)劳动给付的时间,原则上依当事人的约定,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标准;如果加班,还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忠实义务

劳动合同具有身份要素,所以劳动者依合同本身的性质应承担忠实义务。其内容主要有:(1)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劳动的方式、地点、劳动时间等,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用人单位的指示;但用人单位的指示应当合法、合乎社会公共道德以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保密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既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义务之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以何种方式知晓雇主的商业秘密,都负有保密义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任何知晓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均不得未经许可泄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所以,员工依此规定应当承担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雇主往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3)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包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和雇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问题,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仅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对此加以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由该单位向承担竞业限制的人员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4)兼职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注意义务

劳动者的注意义务主要指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业务的代理人,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为用人单位的利益尽职尽责。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动报酬给付义务

给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主要义务相对应的。报酬的给付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1)劳动报酬的支付客体。劳动报酬即工资,我国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符合国际通行做法。(2)工资额。工资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通过集体合同约定;工资额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3)工资受领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即便劳动者在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债务人地位,用人单位也不能在没有劳动者亲自同意的情况下,将工资支付给债权人。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相关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4)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5)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支付规则。在劳动者或其亲属生病、生育、遭受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劳动者预先支取工资。

2.照顾义务

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向对应,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照顾义务,即应当保证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权利。具体包括:(1)劳动者生命、身体和健康的保护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8项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此条款的约定对劳动者承担劳动保护义务;同时,这一义务也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设施;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此外,《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也有明确的规定。(2)劳动者人格权的保护。(3)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招聘、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均会掌握劳动者的部分个人信息,如个人的人格特征、健康状况、家庭生活关系等。有些是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所必需的,用人单位在使用这些信息后,应当为劳动者保守秘密,否则则构成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的侵害。(4)对劳动者个人财产的保护义务。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场所,会随身携带部分个人财产。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尽合理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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