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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性质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的性质是指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属性。劳动法学界关于劳动合同特点的研究比较多,关于劳动合同性质的研究则不普遍,其中,以台湾地区学者黄越钦和大陆学者郑尚元、周长征、姜颖等为典型。姜颖认为劳动合同的性质应从社会法的角度去认识,同意劳动合同社会本位的观点。其理由是合同双方不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平等性;劳动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劳动合同内容不能反映劳动关系的全部等。

一、劳动合同的性质

性质,是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劳动合同的性质是指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属性。劳动法学界关于劳动合同特点的研究比较多,关于劳动合同性质的研究则不普遍,其中,以台湾地区学者黄越钦和大陆学者郑尚元、周长征、姜颖等为典型。

黄越钦教授认为:劳动契约之性质,有身份契约说、租赁契约说、劳动加工说和特种契约说四种,目前之通说为特种契约说,此说认为劳动契约系民法中所有典型契约以外的一种,已形成一种独立契约。[14]受黄越钦的影响,不少大陆学者在研究劳动合同性质时采纳了他的观点或者基本上接纳了他的观点。

学者郑尚元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学理上有身份契约说、租赁契约说、劳动加工说及特种契约说。[15]他同意特种契约说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独立于民事合同以外的一种独立合同,尽管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特别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有类似之处,但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16]

学者周长征认为,劳动合同的性质,学理上分歧较大,主要有雇佣合同说、身份合同说、租赁合同说、独立合同说四种观点。他认为我国立法上实际采纳了劳动合同的独立说,并支持这种选择。[17]

与上述学者有些差异的是,学者姜颖从利益本位的角度出发,认为劳动法学界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国家本位的观点、个人本位的观点、社会本位的观点。姜颖认为劳动合同的性质应从社会法的角度去认识,同意劳动合同社会本位的观点。其理由是合同双方不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平等性;劳动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劳动合同内容不能反映劳动关系的全部等。[18]

尽管存在不同看法,但劳动法学界通说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从民事合同发展演变而来的,又独立于民事合同的特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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