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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与问题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现行规定与问题国家赔偿的标准直接影响到遭受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至第28条分别确定了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对于财产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可期待利益。

一、现行规定与问题

国家赔偿的标准直接影响到遭受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赔偿。从现代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情况的差异性,赔偿计算标准也有很大差别。但所确立的赔偿原则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惩罚性原则。按照惩罚性原则来确定赔偿计算标准,赔偿的数额对责任方具有惩罚性。这种赔偿数额除了使责任方付出足以弥补受害方所蒙受的损失费用外,还必须付出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原则一方面对受害方的损失予以补偿,另一方面又通过惩罚以达到对受害人的慰藉。第二,补偿性原则。按照补偿性原则确定赔偿即赔偿数额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基本等量。也就是说责任方应支付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第三,抚慰性原则。即赔偿数额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数额。国家赔偿只是向当事人承认错误,慰藉受到伤害的心灵,至于造成损失的赔偿,只是象征性的。这三种原则分别代表了由高到低三种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至第28条分别确定了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说明中曾经指出:“国家赔偿的标准和方式,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第一,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第二,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第三,便于计算,简便易行。”由此可见,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基本上采用的是抚慰性原则,学者们称之为“生存权保障原则”。(2)

关于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标准的规定,虽然有当时基于国家经济和财政负担能力的考虑,但由于时过境迁,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简而言之,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关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国家赔偿标准过低。与民事赔偿相比较,国家赔偿远远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于财产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可期待利益。其二,扣押、冻结、追缴当事人金钱,以及处罚金、没收财产后,返还时应否返还金钱所附利息或者按照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做法是不给予赔偿。其三,对于财产已经灭失、损坏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这一规定不尽合理,首先,何为“相应的赔偿金”并不明确,其次,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不合理。其四,“直接损失”的范围模糊。《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如何界定直接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补充性的规定,但尚不周延。

面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我们应当适时检讨侵犯财产权的现行国家赔偿标准,并提出相应的《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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