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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融中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其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其财产权、自由权等公法权益得到救济。

一、法律交融中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第一,作为具象的案例——欧美等成熟法制国家(地区)现已具有健全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

第二,作为抽象的概念界定——在我国法制语境中,所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并作出裁决,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具有专项性、涉外性与国际性的诉讼活动与制度(内涵)。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四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外延)。

第三,规范依据(4)——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规范依据有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专门司法解释,等等。

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反倾销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条款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等。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判例,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第四,宏观背景——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国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

第五,主要功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和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

其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其二,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其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其财产权、自由权等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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