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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欠缺与司法程序的权宜之计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立足于登记制度的渐进完善,协调司法程序应当成为解决登记行为争讼的权宜之计。

制度欠缺与司法程序的权宜之计——论登记行为争议的司法裁判

李 昕(1)

内容摘要]登记的非表意性以及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引发出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审查标准以及与民事诉讼交叉等问题处理的分歧。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登记制度的欠缺,即登记的行政化以及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非明确性。因此,立足于登记制度的完善,明确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限制司法撤销权的行使,协调民事与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应当是解决登记行为争讼的核心。

[关键词]行政登记 非表意性 关联性 形式审查 公信力

制度变迁业已成为我们所处时代的一个流行话语,成为经济、法律、政治等领域诸多著述之中的常见词,个中原由不言而喻。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陈旧制度皆受到冲击而处于缓慢变革之中。许多现实问题症结的研究与分析最终归结于制度的滞后与转型时期的不完善。俗套也好,必然也罢,现实注定我们必须在实然与应然之间权衡、处断、迂回。对我国现行行政登记制度而言,就制度的欠缺而论改革固然是发展与完善的长久之计,同时,在改革中谈权宜亦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目前,有关登记行为的争讼成为司法实践的焦点,主要源于登记行为的特殊性即法律关系的关联性。这类争讼往往涉及行政与民事两大诉讼领域,关系到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分工与协调,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单纯是一个司法程序的问题,更直接关系到登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现阶段我国实践中有关登记行为争讼的司法程序混乱与理论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制度欠缺。因此,立足于登记制度的渐进完善,协调司法程序应当成为解决登记行为争讼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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