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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的性质和“支出”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正当性基础:罚没收入的性质和“支出”之间的关系罚没作为一种权力行为手段,是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或进行社会再分配目的的政治法律措施。因此,罚没收入本身就是社会管理方法所带来的副产品。从上述罚没收入的性质来看,它是与财政中的税收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不同的收入。我们以为,罚没收入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使用方向。

三、正当性基础:罚没收入的性质和“支出”之间的关系

罚没作为一种权力行为手段,是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或进行社会再分配目的的政治法律措施。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管理手段,一是社会再分配的措施。(6)因此,它的正当性基础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其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这是罚没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同时也是罚没收入的正当性基础;但罚没行为还带来了独立的物质财富,即罚没收入,因此,正确对待罚没收入的正当性基础,还必须从其“社会再分配”角度考察其分配的正当性。如果仅仅以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为其正当性基础,无疑是片面的,还必须在这种独立出来的物质性财产的最终归属上进行考察,才能较为全面地认识它的正当性基础。

尽管现在的制度已经认识到,这种物质利益应该归属于财政或国库,但作为有使用价值的物质性财产,它的价值真正被消费才是其最终的归属,而消费的前提是物质财富的分配。只归属于国库,没有解决“如何再分配”的问题,更没有解决它的最终消费问题。这种只归属于国库的概括性做法,是与罚没收入本身的性质相冲突的,因为罚没收入具有如下性质:

第一,它是由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治理的副产品,准确地说,是社会管理方法的副产品。罚没收入是因公权力对违法的公民进行制裁而产生的收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是一种社会管理方法,如行政处罚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政行为,一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手段。但这种处罚与其他管理手段不同的是,实现管理目的的同时,带来了一部分财产收入——罚没收入。因此,罚没收入本身就是社会管理方法所带来的副产品。但这种副产品并非“生产”出来的,它是以其他人的损失作为代价,并没有使社会财富总量增加,因此,它带有明显的强制剥夺性。而这种剥夺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那么这种副产品如何处理,就成为新的问题。

第二,它产生的前提是他人违法,因此它是基于他人违法而带来的收入。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没收或作为刑罚手段的罚金,都是以他人违法为前提的,尽管罚没手段本身是出于法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但从被罚没方来说,罚没是其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因此,罚没收入本身带有明显的违法前提,尽管因罚没而变得合法了,但这个前提是无法抹去的。谁应该从这种因违法前提带来的收入中受益,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三,违法是社会深层矛盾的一种表现方式,因此,从根源上看,罚没收入是社会发展深层矛盾的副产品。罚没作为一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制度或手段,其设计并非针对某一个人,而是为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某种应受非难的行为设计的,或者说是有碍于社会发展的那一类行为而设计的。这种行为一旦出现,对其进行管理或制止应对措施就是罚没手段。因此,罚没收入从表面上看,是因公民违法而产生的,但从根源上看,它是解决社会深层矛盾过程中独立出来的一部分收入。但罚没本身只在治标,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才实施的制裁手段,并非对违法行为的根治。

从上述罚没收入的性质来看,它是与财政中的税收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不同的收入。税收收入是公民基于法定的义务而向国家交纳的,其根源不是社会的矛盾,而是公民本身对社会、国家安宁的需要,不具有剥夺性。其他非税收入也都不带有这样的性质,而且在使用上一般都有自己明确的方向(7),而唯独罚没收入没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我们以为,罚没收入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使用方向。罚没收入是因社会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副产品,它只能使用于社会管理的需要中去。这是个大前提。但它不能适用于公权力运作本身,因为公权力对社会的管理本身的成本是由税收作为基础的,它是与公民的税收对应的,因为“税收是社会公众依照宪法精神享受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付的价格费用”。(8)所以,公权力主体的经费是公民以税收的形式已经支付过的对价,公权力主体不能通过罚没再进行“营利”。再说,由于罚没收入带有明显的违法前提,是对违法行为的强制剥夺而获得的收入,公权力主体不能建立在这种带有违法前提的物质基础之上,这与公权力主体的正当性是冲突的。

从罚没收入的根源上看,它只能使用于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深层次矛盾的治理上,因为是这种社会深层矛盾的存在,产生了违法行为以及与违法行为伴生的罚没手段,罚没收入实际上是违法行为的产品,罚没手段的运用,不过是使它与违法主体分离而已。而罚没本身就在于制止违法,那么罚没收入也只能用于制止违法,才符合罚没制度设置的初衷。那么,从罚没收入产生的根源治理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罚没收入应该使用于任何可能产生违法或已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地方,以防止违法和解决违法行为已造成的社会问题

我们以为,只有这样,使罚没收入的使用与它根本性质相一致,才能消解它来源上的违法前提,附合它所以存在的原因——社会治理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全面解决罚没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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