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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国际银团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训项目二:制作国际银团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一、实训目标通过实训,使学生了解国际银团贷款使用资金监管协议的背景、原因、主要考虑因素以及常用作法等,从而对资金监管协议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的使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通过实训,使学生能够尝试制作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资金监管协议,从而提升自己的涉外金融业务方面的能力。

实训项目二:制作国际银团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一、实训目标

通过实训,使学生了解国际银团贷款使用资金监管协议的背景、原因、主要考虑因素以及常用作法等,从而对资金监管协议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的使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通过实训,使学生知悉资金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并将其与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区分开来。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涵盖的主要条款,以及制作此类法律文书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通过实训,使学生能够尝试制作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资金监管协议,从而提升自己的涉外金融业务方面的能力。

二、实训原理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贷款人对于借款人对有关款项的使用往往并不放心,尤其是在款项数额巨大、银团内部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因此,通常在此类国际银团贷款中,贷款人与借款人会约定由一个第三方机构来作为中立的资金监管机构,监督有关款项的运作与使用并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这就是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资金监管服务。

资金监管可以监控有关资金的流向与运作,从而保障贷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来使用,还可以防止抽逃资金、贷款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资金监管人是一个中立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第三方机构。资金监管人有权利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监管有关资金的运作与流向、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时也有义务依据合同的约定,始终以一个中立的身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资金监管不同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前者本质上是基于贷款协议当事方的授权而从事的一种私法上的资金核查行为,后者则是基于国家公权力而从事的一种公法上的监督管理行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是贷款协议当事方之间的行为,与国家的金融监管政策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可以促进资金的合规运作,从而成为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以公权力管制融资行为的补充。

资金监管服务需要签订较为详细的协议,借款人、贷款人、监管人都应当在协议上签字,才能使得监管人顺利地履行其职责。监管人必须作为单独的一方、中立的一方,而不是任何一方的代表,来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人履行职责,与国际银团贷款合同的履行本身并无任何联系,监管人只需要如实地报告有关资金的运作与使用情况,其他问题与之无关,更不会影响监管人应获得的报酬的取得。

三、实训要求与过程

总的来说,实训要求学生了解国际银团贷款使用资金监管协议的背景、原因、主要考虑因素以及常用作法等,从而对资金监管协议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的使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实训要求学生知悉资金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并将其与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区分开来;实训要求学生掌握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涵盖的主要条款,以及制作此类法律文书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实训要求学生能够尝试制作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资金监管协议,从而提升自己在涉外金融业务方面的能力。

就具体的实训步骤与过程来讲:首先,学生应了解国际银团贷款使用资金监管协议的背景、原因、主要考虑因素以及常用作法等,从而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资金监管协议及其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的作用。其次,学生应知悉资金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将其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行为、借款人的行为和贷款人的行为区分开来,视为一种中立的、居间的私法行为。再次,学生应当掌握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其所涵盖的主要条款,弄清楚资金监管协议的具体格式以及撰写规范。复次,学生应当尝试制作资金监管协议,并结合有关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内容,充分和完善自己制作的资金监管协议。最后,学生应当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将中文版本的资金监管协议制作为中英文对照的资金监管协议,从而满足国际银团贷款运作的要求。

四、实训材料

以下是一份涉及三方(借款方、贷款方和监管方)、两种货币(美元和人民币)的,以上海AAA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中国工商银行BBB支行为牵头行的国际银团贷款的资金监管协议的中文本(节选),请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将该中文本制作为中英文对照文本。

资金监管协议

第一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1.1 借款人保证借款人在各《贷款协议》项下从各贷款人处获取的所有贷款资金全部进入借款人在担保代理行处开立的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全部按《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

1.2 借款人保证本协议签订后借款人所有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进入借款人在担保代理行处开立的租售收入监管账户,以用于借款人的营运资金及作为借款人在《债权协议》和各《贷款协议》项下付款的来源,不得挪作他用。

1.3 借款人应按《债权协议》和各《贷款协议》的规定如期如数支付其在《债权协议》和各《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

第二条 担保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

2.1 本协议生效至任何《贷款协议》项下贷款发放之前向监管人提供借款申请书、各《贷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和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保险单复印件等。

2.2 在第一笔贷款发放当日通知监管人,进入监管实施阶段。以后每笔贷款发放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通知监管人。

2.3 每月根据借款人向监管人提交并经监管人确认的用款计划,审批贷款资金及销售回笼资金的划付。

2.4 每季根据各《贷款协议》的约定,依据监管报告中相关收贷计划的提示,以贷款代理行身份从还贷保证金账户中收取相应的贷款本息,并于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收贷情况书面通知监管人。

2.5 每月下旬的后五个工作日内有阅读上月监管报告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监管人及借款人作出相应的解释;有根据监管报告的提示及自身的判断暂停次月用款审批或以贷款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人指示)身份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的权利,但需符合《债权协议》和各《贷款协议》的相关规定;有根据监管的实施情况提出撤换监管人的权利。

2.6 每月协助监管人收取监管费用。

第三条 借款人的责任

3.1 在担保代理行处开立下列监管账户:      

3.1.1 美元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账号:       ;

3.1.2 人民币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账号:       ;

3.1.3 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及其他收入监管账户,美元账户账号:       ;人民币账户账号:       ;

3.1.4 美元还贷保证金账户,账号:       ;

3.1.5 人民币还贷保证金账户,账号:       ;

3.2 借款人承诺:

3.2.1 借款人从贷款人处获取的贷款资金视其币种不同将全部及时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代理行处开立的相应币种的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3.2.2 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视其币种不同将全部及时存入借款人在担保代理行处开立的相应币种的租售收入监管账户;

3.2.3 各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须用于各《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3.2.4 租售收入监管账户内资金必须根据确认的项目用款计划和担保代理行的审批对外支付购货款及营运开支,其他支出需经担保代理行书面确认后对外划付并通知监管人;

3.2.5 还贷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只用于归还相应币种的银行贷款本息,贷款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人指示)另行决定的除外。

3.3 在本协议签订后至任何《贷款协议》项下第一笔贷款发放到任何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前向监管人提供与支付相关的全部购货合同、协议、归还贷款计划、合同执行情况等(具体视监管人要求而定)。以后每月应及时向监管人提交监管人要求其提供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借款人须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3.4 贷款资金的使用:每月25日前向监管人报送次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申报内容要完整,要保证所有贷款资金用于各《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对每月计划外发生的临时用款,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监管人。

3.5 配合监管人对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货、销售成本及费用明细表、销售收入明细账、长(短)期借款、各往来账户等科目明细账、全部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未达账调整表、上月所有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及借款人在担保代理行处开立的全部监管账户的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监管。

3.6 根据监管报告的提示及时划转相应的金额进入各还贷保证金账户。

3.7 借款人应向监管人提供全部购买发票及使用清单、发票购置簿等相关资料。

3.8 借款人应保证由其提供的所有关于其自身销售经营情况及其他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时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 借款人对监管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不定时的上门监管(应在借款人通常办公时间进行)及所提出的要求应尽力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影响监管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监管人的职责

4.1 监管人逐月审查借款人的以下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束以监管报告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借款人、担保代理行反映:

4.1.1 本协议项下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及其他收入情况以及是否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部进入借款人在担保代理行处开立的各租售收入监管账户;

4.1.2 上月用款计划及实际支付情况;

4.1.3 借款人的物业租赁合同及销售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

4.1.4 根据《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审核计算当期应收回的贷款本息额。

4.2 在收到借款人每月提供的下月项目用款计划的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及企业经营情况出具确认书,并同时提交借款人和担保代理行双方。对借款人计划外发生的用款支出同样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监管人有权拒绝出具确认手续,但需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情况报告给借款人和贷款代理行双方,说明拒绝确认的理由。

4.3 监管人应于每月下旬的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月的监管报告,同时提交借款人和担保代理行双方。监管报告内容包括:

4.3.1 监管范围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及其他收入划入各租售收入监管账户的情况;

4.3.2 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计算应划入各还贷保证金账户的金额;

4.3.3 还贷后贷款余额及与抵押物的匹配情况;

4.3.4 上月监管资金的支出情况;

4.3.5 借款人的物业租赁合同及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

4.3.6 借款人在经营、资金使用及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4.4 监管人应确保其雇员对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职责过程中及因本协议的签订所获得的任何关于借款人经营或财务资金状况或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监管人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方式向担保代理行以外的任何人泄露借款人有关财务状况、资料或其他商业情况。

五、延伸思考与习题

1.什么是资金监管协议?

2.简述资金监管协议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的作用。

3.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资金监管协议的法律关系如何?

4.简述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5.资金监管协议中的监管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有何异同?

6.资金监管协议中的监管与贷款协议当事人自己的监管有何不同?

7.简述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资金监管协议(中文本)的制作要领。

8.简述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资金监管协议(英文本)的制作要领。

9.请谈一谈制作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资金监管协议(中英文对照文本)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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