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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验一: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一、实验目标了解股东享有哪些权利;重点掌握股东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原则上,股东表决权不能被剥夺。原告某A粮食储运公司足额完成出资义务,依法享有股权,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本案中,被告章程规定了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实验一: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

一、实验目标

了解股东享有哪些权利;重点掌握股东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二、实验要求

将分散于公司法各章节的股东权利总结归类,通过案例分析了解股东权利救济的实务操作。

三、实验原理

(一)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简称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其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又包括对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的选举权两项权利。股权有如下特征:(1)内容上具有获取经济利益和公司经营管理的两重性。又称为自益权与共益权。(2)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权,体现了公司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股权平等原则。

(二)股东权利的种类[10]

1.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和资格所享有的向公司请求对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分配股利的前提是公司经营产生利润。然而,即使有利润,也必须弥补公司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之后才能向股东分配股利。至于是否依照实缴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可以由全体股东约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2.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权利。此项权利劣后于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即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公司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为前提。

3.优先认购权。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有优先于一般人按照自己原有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此权利是一种期待权,同时也是一种选择权,股东有行使或放弃的自由。

4.表决权。指股东就股东会议的议案的表决权,分为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原则上,股东表决权不能被剥夺。但是,公司若发行无表决权股份时则为例外。原则上,股东表决权亦不受限制。但是,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相互持股的公司,各自的表决权行使应限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法律还在许多具体事项上规定了“表决权排除”制度。原则上,股东表决权不得与股份分离而转让。但是,在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代理、股份寄托的情形下,表决权均可由股东以外的人行使。

5.知情权。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从实质上看,该种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一系列文档,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等。股东知情权不仅指单纯地了解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而且包含着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对公司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然而,为了维护公司正常业务运营,也应对股东知情权作出如下限制:(1)对查阅文档进行区分,有些文件,任何股东都可以查阅,无须证明其目的的适当性;但有些文档,例如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会计账簿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则需要有“正当目的”。(2)股东的持股期限或者持股比例应达到一定要求。

6.诉讼权。诉讼权在本节不作重点,将在本章第四节“公司治理结构”中设计实验着重分析。

分实验(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一、实验材料

(一)案例材料

某A粮食储运公司诉某丙南方啤酒原料有限公司给付股利案[11]

1995年,原告与案外人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中国某甲储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乙轻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某丙南方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为6600万元。原告认缴1650万元,占出资总额25%……被告税后利润依照当时法律与国家政策留存法定公积金若干、法定公益金若干,其余的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1995年8月至1996年1月,原告共出资1650万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三张收据。1997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盖有公章,并由原告、粮油公司、某甲公司、轻工公司四股东认可的被告公司1996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确认原告可分利润719373.69元。1997年7月28日,被告向各股东出具了关于被告公司1996年利润暂缓兑现的情况说明,写明:因各啤酒厂拖欠资金,使被告无法及时回笼贷款、对1996年各股东利润等无法及时兑现,一旦拖欠资金到位后,立即付清各股东单位的红利。但被告至1999年仍未给付原告股利款。1999年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1996年的利润719373.69元及利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由被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且被告在1997年、1998年度亏损,被告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法条材料

《公司法》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公司法》第167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实验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请求被告分配股利,以及原告能否诉请被告分配股利。

步骤一:某A粮食储运公司可否请求某丙南方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对其分配利润?

原告某A粮食储运公司足额完成出资义务,依法享有股权,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除了第35条,《公司法》第4条对股东权利作出了总括性规定,其中亦明确赋予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章程规定了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已如约实际出资,应当享有资产收益权,得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被告的辩称是不成立的。首先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被告于1997年7月28日向各股东出具关于被告公司1996年利润暂缓兑现的情况,正说明原告的诉请并未罹于诉讼时效。其次在程序问题上,分配股利这一事件早在1997年由被告公司股东会确认,不存在应由“被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情况。1997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盖有公章,并有四家股东认可的被告公司1996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确认原告可分利润719373.69元,正说明了这一事实。最后,被告也不能以1997年、1998年度亏损,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应先由1996年利润弥补进行抗辩。《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可见,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是“当年”的利润,而非以往年份的利润。后者既已被分配,虽未实际给付,但已经为股东债权。可见已分配利润已不属于公司积极财产的范畴,当然不能用来弥补以后的亏损。因此,原告无论依法律还是章程,都有对这部分利润的请求权。

步骤二:某A粮食储运公司可否诉请某丙南方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对其分配利润?

虽然公司法给予公司分配红利极大的自治空间。但是,股东受益权对于股东毕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公司法有必要以直接法定的形式加以保障。除非例外,不得剥夺。违反此规定会对股东的自身利益造成侵害,股东当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使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红利分配方法,也是经过法律确认的。尽管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股份回购请求权来保障股东权利,但是那毕竟是一种消极的保护,股东利益其实仍然受损了。因此,在当事人自治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律应当尽量不干预一公司的分配政策。但是一旦产生纠纷,法律就要进行干预,赋予股东诉权。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诉权是没有根据的。

分实验(二):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司法救济

一、实验材料

(一)案例材料

某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纠纷案[12]

某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大股东为A公司,但A公司只持有公司20%的股份,第二大股东为B公司,第三大股东为C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5%和10%。该公司于成立四年后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某甲公司于上市次年6月27日决定增发新股,股东大会就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B公司与C公司合谋计划夺取A公司对公司的控制权。在B公司与C公司的联合操纵下,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公司增发新股100万股,其中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的1%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B公司和C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的2%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股票的价格为正常价格的80%。最后B公司顺利以低价取得某甲公司控制权,并改组公司董事会,实际控制了该公司,并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阻挠A公司主张自己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使A公司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优先认购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请求B公司和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条材料

《公司法》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134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实验过程

本案的重点在于:以股东决议的形式限制某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步骤一: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作出决议限制原有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法》第134条第4项,股东大会有权力作出这样的决议。而且,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依照持股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一般性规定。可见,其认为该问题完全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赋予股份公司以极大的意思自治。这样的规定对小股东是非常不利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没有对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条件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并不代表这项权利为法律所否认。如果一决议显失公平,明显将他人权利非法剥夺,那么这项决议就有可能被撤销而失去效力。

步骤二:某甲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否被撤销?

股东大会的决议本身应合法,方可拘束公司及其股东。如果该决议有瑕疵,则不可谓合法,而会面临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命运。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在本案中,A公司能否胜诉的关键是某甲公司的章程中有没有对各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作出安排。如果有,而且该股东大会决议与其相违背,则可撤销决议。如果没有,则该决议继续有效。A公司就此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优先认购权显著弱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因为后者人合性较强,其经营需要股东之间相互信赖,所以,当新股东加入公司时,需要征得全部股东的同意。而优先认购权正是保证了股东的同意权。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人合性体现得不甚明显,股东需要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证其控制权不被稀释。然而,如果该公司的股份是自由流通的,原有股东完全可以透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来获取股票,保持自己的控制力。因此,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把是否给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权留给了公司。

因此,A公司胜诉必须寄望于某甲公司的章程作出了与决议相反的规定。

分实验(三):表决权、知情权的司法救济

一、实验材料

(一)案例材料

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权利案[13]

1999年底,为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的“精英家园”项目,A公司与北京C公司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C公司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A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B公司成立后,C公司凭借其股权优势控制了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聘用总经理、监事及财务人员等,完全控制了B公司。在C公司的控制下,B公司自成立以来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致使A公司在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受到侵害,长期无法参加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且B公司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向A公司送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致使A公司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B公司一直不向A公司分配公司盈余。A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B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股利分配权。A公司多次提出异议,B公司均不予纠正。前者只能诉至法院。

(二)法条材料

《公司法》第4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04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107条【股东表决权代理】:股东可以委托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第166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实验过程

关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在之前的分实验中已经讨论过,此处不再赘述。本案重点分析B公司是否侵害了A公司的表决权和知情权。

步骤一:B公司是否侵害了A公司的表决权?

  A公司诉称,在C公司的控制下,B公司自成立以来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致使A公司在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受到侵害,长期无法参加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这并不构成对其表决权的侵害。B公司不召开定期股东会会议的行为确有不当,这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但是公司法规定了自力救济方式。该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见,若A公司股东认为自己无法参加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完全可以援引该条,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表决权的侵害通常表现在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非法限制、剥夺他人对某项特定事务的决策投票的权利。而本案中,既没有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也并非对特定事务决策的限制。因此,原告诉称被告侵害表决权并不恰当。更何况,公司法规定的自力救济措施A公司并未用尽。

步骤二:B公司是否侵害了A公司的知情权?

  B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股东A公司履行送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A公司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B公司主张知情权,故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其知情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起诉是适当的。根据《公司法》第166条,承担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即使在公司大股东操纵下,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伤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的,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拓展思考

股东因其股东权利被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这种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区别?

四、课后训练

1.股东权利的基础是股东资格。股东资格取得应当如何认定?

2.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可对公司行使上述股东权利?

3.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情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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