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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员玩忽职守,旅游者睡过车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3 列车员玩忽职守,旅游者睡过车站案例介绍某集团公司总裁李某等一行3人准备乘火车前往H市,参加在那里举办的一个洽谈会。该次列车到达终点站是凌晨6点30分,到达李某等人的所到站是凌晨4点。为避免坐过站,李某特意找到乘务员,要求提前叫醒他们。事情反映给列车长后,列车长首先向李某等人表示歉意,并与李某商量车停后可否用出租车送他们赶往会议地点。

3-3 列车员玩忽职守,旅游者睡过车站

案例介绍

某集团公司总裁李某等一行3人准备乘火车前往H市,参加在那里举办的一个洽谈会。上火车后,他们便进入软卧包厢,准备休息。该次列车到达终点站是凌晨6点30分,到达李某等人的所到站是凌晨4点。为避免坐过站,李某特意找到乘务员,要求提前叫醒他们。编号是0471号的乘务员满口答应。李某等人十分安心地入睡了。

夜晚11点30分,乘务员换了班。0482号乘务员上岗。凌晨55点20分。0482号乘务员换票时才发现李某等3人应在前一站下车。此时,李某等人被叫醒,急忙下床穿衣、洗漱,问及旁边的乘客才知道列车早已过站了,终点站即将到达。李某懊恼不已,忙向0482号乘务员问个究竟。乘务员却说,旅客自己在哪下车自己最清楚,不应只靠乘务员叫站,坐过站主要责任不在乘务员。事情反映给列车长后,列车长首先向李某等人表示歉意,并与李某商量车停后可否用出租车送他们赶往会议地点。李某等人答应了。在紧张的奔波后,李某等终于赶上了洽谈会的开幕式。

(李红)

案例分析

该乘务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和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软卧车列车员有责任提醒旅客提前做好到站下车准备,并及时给旅客交还上车时收取的车票,而且在本案例中乘务员在李某临睡前已应承提醒到站,因此,不管是乘务员交接班工作的问题,还是乘务员在上岗后未能详细查阅乘客的到站情况的问题,均属于工作事故。

(2)列车长知错就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取得了李某等人同意后,利用租车的方式为乘客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弥补了其服务上所造成的损失。列车长的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李红)

案例思考

1.请你对列车长采取的补救措施进行评价。

2.本案例中的列车服务员的工作失误在哪儿?

3.结合案例谈谈交通运输部门的从业人员该如何加强服务意识的培养。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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