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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可以概括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因篇幅所限,且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故本节仅介绍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节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可以概括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因篇幅所限,且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故本节仅介绍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违法性,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它不是民事义务本身,而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财产性,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要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3)补偿性,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当事人一方违反义务,使他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才能使权利义务关系达到新的平衡;(4)强制性,民事责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民事责任通常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本书将在合同法部分介绍);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对共同责任依法定或约定的特定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份额无义务分担,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就共同责任对外承担全部的责任,受损害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所确定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过错责任原则,即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该原则是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基本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仍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此原则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仅基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产生,是对行为人的加重责任,所以各国均专门列出适用该原则的法定情况。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且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公平观念,确定双方合理分担损失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法律公平价值的具体体现,是在其他归责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况下,为避免双方权益显失公平而确立的一项补充性原则。

(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所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存在违法侵害行为,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法律禁止不法侵犯他人人身却侵犯了;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法律规定道路施工需设置显著标志却未设置。

2.存在损害事实,即一般情况下只有出现了损害的后果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损害不以财产利益受损为限,也可以是非财产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等受到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仅对由于自己侵害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4.存在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认识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一般情况下,只要造成他人损害,无论是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所谓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多指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等。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战争或者类似于战争的军事行动;(2)正当防卫,自然人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加以适当反击的合法行为是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也就是自然人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袭而被迫采取的牺牲他人较小利益的行为;(4)职务授权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违法行为。因上述四种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三、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特殊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的特殊侵权行为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要求完全具备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其归责原则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

2.产品质量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除非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地面施工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由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9.职务代理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所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法定形式,也称民事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和情节,对上述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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