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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的建议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目前慈溪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结构比例恰恰与从业人员结构相反。根据另一项调查显示,近年来,慈溪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事故仅有15%得到了工伤赔偿,其余或是通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得到补偿,或是直接与企业私了,农民工权益未能得到切实保障,这对慈溪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是相当不利的。
进一步提高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的建议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浙江省慈溪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徐立华 陈蓉芳

随着慈溪市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内部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进城务工,到目前为止,慈溪市外来务工人口已经达到859117人,可以说,目前慈溪每2名产业工人中就有1名农民工,他们已经成为慈溪市二、三产业劳动力的重要主力军。而工伤保险,作为外来农民工抵御劳动安全风险、保障自身身体健康权利的基本手段之一,必然应当由各有关部门齐心合力予以保障,但是,在目前形势下,外来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如何保障这些主力军尤其是一些高风险行业如建筑行业中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一、慈溪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据统计,到2011年底,慈溪市共有121家建筑企业,建筑业就业人数达到101032人,占全部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19.8%。在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中,建筑企业的正式职工人数为1.96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19.4%,剩余80.6%的人员就是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农民工,数量庞大。

然而,目前慈溪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结构比例恰恰与从业人员结构相反。在建筑行业中,主要从事管理、财务、技术和后勤等危险程度较小工作的正式职工绝大部分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而占从业人员大部分的农民工,其数量庞大,且长期在施工工地从事高危险、高风险施工工作,加上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岗前培训不力等原因,他们对于正式职工来说面临着更大的工伤风险,更需要工伤保险来保障。但据不完全统计,到2011年底,慈溪市建筑行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只有近2%,而这包括了大部分的管理、技术工种人员,也就是说施工工地上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达不到2%,这令人吃惊。根据另一项调查显示,近年来,慈溪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事故仅有15%得到了工伤赔偿,其余或是通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得到补偿,或是直接与企业私了,农民工权益未能得到切实保障,这对慈溪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是相当不利的。

二、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低参保率的原因分析

1.工伤保险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看,工伤维权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烦琐的程序,漫长的处理时限,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因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使得许多先前证人在后来的处理过程中找不到或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收买推翻证言,导致许多事实因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使得农民工对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丧失信心。

2.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各地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较低,一般是由县、市一级进行统筹,慈溪市也不例外,只是在宁波市内实现统筹。因此,外来农民工在跨地区流动中一般都会选择退保,导致参保中断。工伤保险的征缴也面临着保险费用难以征缴的问题。同时,即使在一个县或市的范围内,也由于外来农民工暂时失业或者频繁变动工作,使保险部门面对烦琐的手续而穷于应付,有的外来农民工更换新工作后也常常中断参保使得工伤保险难以对接。

3.工伤保险参保成本太高

建筑企业普遍感觉,为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成本太高,参保不参保直接影响其“生产成本”,他们更愿参加商业保险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成本相对较低,而不会选择参加工伤保险。况且,由于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小,可能百次违章也未发生一次大事故,这使得企业产生侥幸心理,宁以“高风险”换取“低成本”。

4.农民工参保意识淡漠

农民工流动性较强,不可能长期在一个地区工作,而传统观念认为,土地才是最大的保障,加之投入保险金后并非立即受益,因此农民工宁愿选择放弃社会保险,把省下的工钱带回家乡。

三、提高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的措施和建议

1.立足基础,构建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从工伤的三大功能来说,预防、补偿、康复各有不同的职能分工。如果说补偿是保护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话,那么预防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工伤发生率,减少伤亡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而工伤康复起到的则是通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职工重整伤后生活或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回归社会的功能。慈溪市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在做好工伤补偿的同时,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其他具备条件的部门合作,开展农民工工伤预防、监督事故防患、为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服务,同时工伤保险机构也要提取一定的基金用于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工伤预防与科研工作,防止由于无知或蛮干造成的事故,逐步进入预防——减少事故——减少工伤赔付——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预防的良性循环。在职业康复方面,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城市、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设施,建立流动的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者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三大职能并举,才能全面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完善制度设计,探索新型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方式

可以参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计算方法,将工伤保险按人头、姓名征缴收费的方式改变为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这种征缴收费方式能适应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可以将所有在施工现场的人员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3.减少讼累,改进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机制

(1)改变现行工伤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和诉讼严重脱节的现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问题的诉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决定时的证据,以仲裁结果为参照对象,尽量减少重复性工作的时间,以快速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

(2)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法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劳动争议法庭。如在德国,就有独立的劳动法院,专司处理各类包括工伤案件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体现以人为本的关怀。虽然设立独立法院在我国目前体制内尚未形成主流意识,但笔者认为在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还是值得探索的。

4.利用强制手段,共同监管推进建筑业工伤参保

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更重要的是联合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共同监管、推广工伤保险,将工伤保险的办理与否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等领取办理的前提条件,运用法律和行政职能许可范围内的强制手段推进建筑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5.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为了更好的优化解决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还需要通过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办法,增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和抗风险能力,避免市级统筹中各地区之间费率水平差距大的问题,满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和实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保险事业管理运行的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向上级提出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提高到省级统筹的层次。

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自保意识

可采用媒体、公益广告以及培训课堂等多种方式向企业及农民工宣传工伤保险法律知识,并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得到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使企业知晓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后果,使农民工懂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合法的权利,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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