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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社会_木芹学术文选

时间:2022-07-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社会_木芹学术文选一、引  言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或者说是从野蛮走向文明,抑或说自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其基点乃是农村公社。关于农村社会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在《给维拉·查苏里奇的复信》(三稿)中,作了光辉的论述,他说:所有其他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在这些关系中,只容许有血统亲属或收养来的亲属。

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社会_木芹学术文选

一、引  言

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或者说是从野蛮走向文明,抑或说自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其基点乃是农村公社。马克思说:“农业公社既然是原始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其所以如此,是由农村公社所特有的公有私耕、公有私占并存的二重性所决定了的。

关于农村社会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在《给维拉·查苏里奇的复信》(三稿)中,作了光辉的论述,他说:

(1)所有其他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在这些关系中,只容许有血统亲属或收养来的亲属。他们的结构是系谱树的结构,“农业社会”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www.guayunfan.com)(2)在农业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相反,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是远在游牧生活和农业生活形成以前时期的较古的公社的经济基础。当然,也有一些农业公社,它们的房屋虽然已经不再是集体的住所,但仍然定期改换占有者。这样,个人使用权就和公有制结合起来。但是,这样的公社仍然带有它的起源和烙印,因为它们是处在由较古的公社向真正的农业公社过渡的状态。

(3)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再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

虽说基点相同,但是,由于各民族所处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千差万别,过渡的形式也就各式各样。不过总的是两种基本类型,即古典的和东方的。

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铁器的普遍使用,生产力迅速发展,商品经济和货币亦发展起来,不但引起了农业与畜牧业、农业与手工业的进一步分离,也造成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城乡分离,形成商人阶级;由于山地多,农产品不足,并随着商业的发展,促进了航海业的大发展;动产财富急剧积累,随之不动产,特别是土地不断集中到世袭贵族和自由民的手中,并由于债务关系的增多,于是土地买卖盛行起来,而农村公社成员不断沦为奴隶;接着世袭贵族和自由民之间的矛盾斗争剧烈起来,而自由民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力量,逐步战胜了从社会公仆转化为高居一切之上的贵族,完成了向奴隶社会的过渡。

这就是希腊、罗马的过渡形式,即“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的典型。

东方的或亚细亚的,即在过渡中,农村公社不但没有被摧毁,而且顽强地生存下来,关于印度村社,马克思有精辟的论述,他说:“太古的狭小的印度共同体,一部分还继续存在到现在,这种社会的基础,是土地共有,农业与手工业的直接结合,固定的分工。这种分工,在新共同体的成立上,还是当作一定的计划和设计来实施的。这个共同体各成为一个自足的生产整体,它的生产面积是由一百英亩至一千英亩。生产物的主要部分,是用来满足共同体自身的直接需要的,不是当作商品。所以,生产本身也和印度社会全境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毫无关系,转化为商品的,只是生产物的剩余部分,但就在这剩余部分中,也还有一部分,到国家手里,才转化为商品。在印度自不可记忆的时代起,就有一定量度,是各地方有不同的形态。在最简单的形态上,共同体是共同耕作土地,它的生产物则在社会诸成员间分配。同时,每一个家族都纺纱、织布,以此等等为家庭副业。在这个从事同种工作的大众之外,我们还发现一个以一身兼任审判官、警察官、收税官三种职务的‘要人’,一个记账员,他登记农业上的各种账目,经手这上面的一切收支,并登记与此有关的各种事项;一个官吏,他处罚犯人,保护从他村来的旅客,并引导他到邻村去;一个边界巡查,他巡查边界,防止邻村的侵入;一个运水员,他为灌溉的目的,从公共贮水池,把水分配到各处;一个婆罗门僧,他司理宗教的一切仪式;一个教师,他在沙地上教本村的儿童读书写字;一个司历僧,他以占星师的资格,通告播种和收获的时候,通告什么时候宜和什么时候不宜各种农业工作;一个铁匠和一个木匠,他们制造并修理各种农具;一个陶土工,他制造村民使用的各种容器;一个理发匠;一个洗衣人;一个银匠;有些地方,还有一个诗人,在共同体内,他的地位,有时是代替银匠,有时是代替教师。此十数人,由共同体全体出费来维持。人口增加了,就在未经开垦的土地上,照例成立一个新的共同体。共同体的机构,指示了一种计划的分工,但手工业、制造业的分工,在那里,是不可能的。因为铁匠、木匠等人的市场,是不变的;至多,不过依照共同体的大小不等,由一个铁匠,一个陶工等等,增加为二个或三个。共同体的分工所依以调节的法则,在这里,是拿自然法则一样的不可抵抗的权利来发生作用;象铁匠等等那样的特殊手工业者,则依相传的方法,在他的工场内部,不承认任何权利的约束,而独立进行专属于本人范围内的一切工作。这种自足的共同体,是不断以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如偶然被破坏,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树立起来。它的简单生产有机体,给了我们一个解决这样一个秘迷的钥匙,为什么亚细亚诸国不绝解散,不绝重建,王朝也不断变更,但与此相反,亚细亚的社会却是没有变化。社会的经济基本要素的结构,在政治风云的浪潮中,是依然依照旧样。”

古典的是把农村公社彻底摧毁了,即私有制战胜了村社的公有制,而东方的则把村社生存下来,前者成为典型奴隶社会,后者却建立了奴隶或封建社会。何以造成如此不同的结局呢?我认为尽管其原因很多,但是,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完成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走向了奴隶社会,而城乡不分,商业没有单独分离出来,从而没有造成商人阶层(或阶级),却过渡到奴隶或封建社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贵族的日益扩张的货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人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在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树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押给某某人了。没有树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农民只要被允许作佃户租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以地租形式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

西双版纳的发展情况,可说是东方型的。

二、封建领主社会概述

(一)生 产

到近代,傣族的生产仍以农业为主。手工业、畜牧业完全与农业结合,不占什么重要地位。因此,总的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依然居于支配地位,傣族生活来源的90%左右是靠农业收入。

在18世纪,垦种的耕地不过占总面积的十之一二。到了20世纪40年代,耕地已经过半,比之18世纪大有增加。

农业生产中,稻谷占了绝大比重,在近代以前,稻谷的品种几乎是单一的糯谷,从19世纪开始,特别是到了20世纪,品种增加了,诸如无芒小白谷、大白谷、长芒谷等。

除稻谷生产外,尚有豌豆、蚕豆、玉蜀黍等小春作物,但种植面积十分有限,多则20%,少则百分之2%~3%,一般不到10%。另外,尚有甘蔗、花生、棉花、茶叶、烟草等经济作物,不过数量亦很少,主要是为自食自用(茶叶除外)。

立夏后,约5月10日到6月10日为稻谷撒秧期,过30或35天后,开始栽插,一直延续至立秋(8月上旬),株行距一般在1尺至1尺5寸左右,插秧每丛5至8株不等,10月开始收获,11月盛收,迟至12月(立冬),收割后之稻谷堆于田间,12月至次年1月方脱粒。

在农业生产方面,总的来说是粗放耕作,广种薄收,一不选种,二不施肥,三不锄草。

但是,傣族区域有着良好的气候和水利条件,土地肥沃,而人口稀少,所以,虽然生产技术比较低下,但仍保证了农业生产的缓慢发展。在20世纪40年代,稻谷的产量一般为种子的50倍,高的达到120倍,最低也在20倍左右。一人一牛,一般能耕种16亩,高的达28亩,最少也在12亩左右。因此,一个全劳动力的收入一般为200箩(约4000市斤),高的达350箩(约7000市斤),最低也有80箩(1600市斤),扣除生产成本及本人的生活费用外(约100箩2000市斤),尚有剩余,一般为100箩,足够供养二至三个人。以此观之,一个劳动力的收获量并不低,但按单产言,每亩仅为100至200市斤,或许稍微多一点,当然是比较低的水平。

傣族由于历史、社会、自然和宗教诸原因,畜牧业完全依附于农业,不占什么重要地位。傣族普遍饲养水牛、黄牛,水牛全用于农耕,在傣族农业生产中具有头等意义,“汉族有钱一座楼,傣族有钱一圈牛”。情形确乎如此,牛的多寡、有无成为贫富的主要标准之一。但是在傣区,母牛很少,因而牛的繁殖十分缓慢,大都从东南亚各国输入。至于黄牛,全用于驮运及食用,既不耕亦不取乳。家禽家畜还有猪鸡等,但数量不多。马匹在傣区非常罕见,间或有之,大都为封建贵族的,他们用于坐骑。

家庭手工业有织绣、陶、冶、竹等方面,织绣之事,全是妇女完成,竹器生产,所有男子都能为之,至于陶器、铁器等生产微乎其微,其技术则更为低下。这些手工业完全与农业结合,自产自用,当然,到了20世纪40年代,已经明显地看出有脱离农业的趋势,也已出现了全部或部分依靠手工业生产而生活的人,但还不是普遍现象。

总的来说,近代时期,傣区的生产虽然十分缓慢,但除了恢复之外,确乎略有发展,然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支配地位,当然已有解体的迹象,有些地区较为明显,某些地区不很明显,即程度上不同。

(二)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

车里宣慰使即“召片领”(广大土地之主),是最高的封建领主,其下有几十个封臣,有的宣慰属中执掌政务,有的分封各地坐守。这里的“水和土地是官家的”(喃召领召),所以,农民就得“吃田出负担”,“要买水吃,买路走,买地住家”,乃至“买土盖脸”。

这里的土地大体可以分为四个类型:家族占有和使用的(尚有微弱的家族公有性质)家族田(纳哈滚),据25个勐的统计,这类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9%;村社占有使用的(仍有微弱的农村公社共有性质)寨公田(纳曼),约占总耕地面积的58%;各等级农民所有的私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9%,其中又可分为属于傣勐和滚很召的,所有权还很不稳定的(熟荒三年,生荒五年收归寨公田)私田,以及属于召庄等级的,拥有完全的有所权的私田;宣慰田、土司田、波朗田和头人田,还有极少的宗教田,为领主直接经营的土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4%。前三者为农民地段,后一种为领主地段。

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乃是封建领主借以压榨农民的前提,也就是整个封建领主制度的基础。

(三)封建等级制

在西双版纳社会中,人们可划分为领主和农奴两大对立的阶级,而两个阶级中又划分成若干个封建阶级——等级。

在领主阶级中,属于世袭贵族的有“孟”“翁”两个等级。孟是最高的贵族,只有“召片领”及他的血亲才有这一称呼,就是把他们的女儿下嫁给“翁”级,所生子女仍属翁,但翁级子女嫁给孟级,所生子女属于孟。这一等级的数量极少,凡属于孟级的可以继承召片领的职位,或当议事庭庭长,或分封到各勐当召勐,亦可充任议事庭的都稿和召纳花等要职。其他等级的人,不论老小,必须自称为“丕”或“卡”(小人或奴才)。农民有事会见孟级的人,除举行一般的封建礼节外(如进门脱帽,摘头巾,跪着进去),不能正视其面。孟级是最高统治者,他们不能与翁以下各等级通婚,若有娶者,不能立为正室,只能为妾。

“翁”的本意为亲属。凡召片领的家臣,孟级之外的“召勐”以及世袭的“波朗”,多属翁级,人数比孟级稍多。翁级的男人,成年之后,都有大小官职之封,亦分有多少不等的俸禄田,农民应称他们为“召”(主子)。

在领主阶级中,尚有一部分出身于农民,被领主封为“叭”“”“先”的各级当权头人。这部分人,当权时,属领主集团;不当权了,属于农民。

农民阶级内部,则划分为“召庄”“傣勐”和“滚很召”三个等级。

召庄又称“鲁郎道叭”,他们是贵族的后裔。翁级的子孙,假如既不能做官,又不能升为佛爷者,统称为鲁郎道叭。这部分人被给予拥有所有权的一些土地,出来建寨,成为农民的第一等级。他们对于领主有当侍卫的义务,但无其他负担,算是自由农民。他们在农民中的政治地位最高,他们若被任用,都是从级起,可升到波朗(其他等级却从先级起),并且在官职前可以加“召”字。他们可以和翁级通婚。这一等级约占总户的5.9%。

傣勐又称“滚本勐”,即本地人之意,他们人数最多,约占总户数的54.9%。他们有较多的份地,政治地位比召庄低,却比滚很召高。他们若被封为头人,可至叭,个别的可至勐的波朗,但官职前不加“召”字。他们既非自耕农,又非完全的农奴,其地位基本上是半农奴,他们是傣族社会生产的主体。

滚很召又称领囡或具召,意即主子的人。其中又有内外之分,直属召片领者为内(领囡乃),属宣慰总管召帕萨的为外(领囡诺)。他们没有份地或很少。他们约占总户的39.2%。其政治地位总的来说是最低的。

在农村阶级中,尚有未列入等级和负担户的洪海,意为空户。他们没有份地,多为雇工。他们不上官租,但须服无偿劳役。服役多少,看其经济能力和劳动力的情况而定,有的照半个负担户,有的照1/3或1/4个负担户。他们多系鳏、寡、孤、独的人,一旦改嫁,子女长大,或者上门成家立业之后,领了份地,就分别属于所居村寨等级之人,即少数成为傣勐,多数成为滚很召。

可见,在傣族社会存在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一等级制与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相适应,而且也是领主借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封建领主政权

宣慰司署是最高的统治机构,官员大小三十余人。“召景哈”(议事庭长)主持议事庭,都稿(又称怀朗曼凹)总掌行政、财务和税收之权,怀朗庄往执掌粮米杂务,怀朗曼轰管理司法及户籍,以上总称为四大卡贞。另有内务大臣叫做召帕萨,总管司属中的家臣和侍卫,直属召片领。

宣慰议事庭(勒司郎)为最高权力机关,由四大卡贞以及各勐波朗组成,由召景哈统领,他又是各勐召勐总代言人,每年的开门节和关门节为两次例会,商议各种重大事情,若有紧急之事,则可临时召开。

各勐亦设有勐的议事庭,叫做勒贯,是勐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对宣慰和宣慰议事庭负责。

在勐之下,就是陇,又叫播或卡马,由大头人叭统辖,管理地方事务。另为设有议事会,称为贯,对召勐和勐议事庭负责。

再下就是火西,由叭火西和召火西掌权,同时设有火西议事会,村寨头人参加。每一火西包括若干个属于同一等级的村寨。它是基层政权,也就是保证领主剥削压迫的直接工具。

在村寨中,由叭、、先级头人当权,日常事务由波曼(寨父)和咪曼(寨母,亦为男性)管理。另外,还有村社议事会和民众会议,解决寨内的一切重大事情。

在领主政权系统中,亦有军事组织。宣慰司署和各勐司署中,由召庄轮流担任滚课(近卫)。各村寨设有专管军事的昆悍,被领主授予叭悍、先悍等职衔。宣慰署中设有召纳花(类右榜元帅),召纳洒(类左榜元帅)和真悍(类先锋)。战时,昆悍由召悍率领出征,不胜则由召纳洒每三户抽调一丁接应,又不胜则由召纳花每户抽一丁接应,再不胜则由宣慰率领作战。这一套战时为军、平时为民的制度,在近代已基本废弛,若有征战,大多依靠中央统治者的军队了。

另外,还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封建法律。有关民刑诉讼、封建负担、登记制度、水利直到礼仪等方面,都有成文法。例如有这样的条文:即使不种田,也得出负担,因为你要买水吃,要立足于土地上,而水和土地都是召片领的,因此来维护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百姓不得反对召,和尚不得反对佛爷,家奴不得反对主人,儿子不得反对父亲;刺杀官家者,斩首示众,其子女没为奴隶;头人发怒罚农民的款,农民发怒则犯了法,看不起头人者,应该受罚等等,都是维护领主的特权和封建等级制的。

综上所述,领主政权是完整的,这套组织也就是统治和剥削广大人民的暴力机器,若不足,领主还借助于中央统治者的军队。

(五)封建剥削

封建剥削主要有地租和特权两个方面,而封建地租采取了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在某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货币地租)。

在西双版纳,劳役地租仍然是地租的基本形态,它又可分为农业性和非农业性的两个方面。

几乎所有领主地段(宣慰田、土司田、波朗田、头人田等)全由农民无偿代耕,所得产品全归领主。在景洪宣慰田约3000亩,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尚有500多亩,仍叫农民代耕,这种可叫做农业劳役。

领主家内劳役,如养马、养象、做饭以至唱歌、领小孩等杂务,均由滚很召农民进行,当然个别傣勐寨也有这类劳役。按照劳役种类,某一滚很召寨子固定服一种,例如划分为养象寨、养马寨、织布寨、纺纱寨、舂米寨、煮饭寨、买菜寨、厨师寨、领孩寨、唱歌寨……不胜枚举,名目多至百余种,大凡领主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一切的一切,都得由农民完全承担。这项劳役全由傣勐负担,这种可叫做非农业性劳役。

还有,地方劳役,诸如修水渠、修桥补路、祭大鬼等,亦由农民负担。这项劳役全由傣勐负担,但到了20世纪初,滚很召也被拉进来了。

除去地方劳役不算,仅农业劳役和家用劳役两项,占了封建地租总额的56.6%强。

在这里,实物地租占据了重要地位,占封建地租总额的43%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物地租在生产领域中(尤其在农民生产中)占了绝对优势,而劳役地租却主要在非生产性的领域中,这一事实表明,地租形态已经基本转变,即以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一个进步,因为给封建领主制敲起了丧钟。

但是实物地租还未完全定形,因为租额悬殊,有的高,有的低,一般平均租率为最高产量的10%~20%,最低产量的20%~30%;在近代转化得较高,比前一种高一倍左右(领主称之为毫汗,直译为“懒谷”)。

领主除了进行封建地租的榨取外,特权剥削是十分惊人的。大体又可分为固定的和不固定的两种。

比较固定的特权剥削中包括:捐税(每逢街天,农民出售物都被领主抽头)、出巡费、压惊款(又叫叫魂款)、盖屋款、生病款、丧葬费、上任税、结婚税、迁境税、地皮税、石墩税、上梁脚印费、私生子税、招待费、失牛费、压牛惊费等等,数不胜数;贡纳,打得的野兽,要把最好的部分献给领主,杀猪宰牛也得送上几斤,领主生儿得送祝贺款,婚嫁得送礼,宗教节日要献礼,起房屋要出贺礼费等等,不一而足;诉讼,农民有纠纷,领主调解,得送礼钱,并还可毫无约束地罚款。

至于不固定的敲诈勒索,有如“腰酸钱”“腿痛钱”,做噩梦的赕佛拴线钱,农民苦要受罚,吵架要罚款,领主每到一处,酒肉得齐备,还应有少女陪酒。

如果把特权剥削算个总账,那么,其数量比封建地租的总和还要大。这不仅是在经济上的残酷剥削,更突出的还是对农民精神和人身的极端摧残和践踏。

三、遗留在封建领主社会中的农村公社

西双版纳傣族分解为许多寨子,每一个寨子也就是一个农村公社。每个村社共同占有一片耕地和荒地,称之为“寨公田”(傣语称纳曼)。村社成员有权领种一份“寨公田”,却不能随意占有一份“寨公田”;每一人可以耕种村社的荒地,但三年后得并入寨公田;甲村社不得侵占乙村社的荒地,不过只要得到乙村社的许可,并接受了“三年交租”(实物地租)的条件,也就可以垦种,乙村社仍保有五年后把它纳入“寨公田”的支配权。因此,在这里,每个村社成员,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把自己当作所有者”看待,同时以“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族,以及全公社的生存”而劳动的目的,没有完全失去其意义。

村社从“要好大家好”,“有人来就帮助他成家”的传统观念出发,对新立户给予一份土地,经过大家同意而吸收的外来户也给予同样的礼遇。不过,“来时修,去时丢”,一旦迁离了村社,也就失去了“集体成员”的身份以及所领种的那份土地。所以,在傣族中,土地的买卖和侵占是为习惯和舆论所不容的。

各个村社,每到傣历七月中旬(公历4月),照例举行全体成员大会,即村民分田会。在会上,村社头人按古规询问:所种的田合不合意?有没有新立户或外来户要求分田?如果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就要进行调整:有新立户或上门户;有经村民大会同意吸收了的外来户;原来分着坏田,现在提出另换田地的要求;以前由于各种原因(缺乏劳动力、畜力等)没有种田,现在要求分给土地;因丧失劳动力,或者缺乏耕牛,将原种田地归还村社;有人迁离村社,把所种田地交回;等等。

分田基本上采取三种方法:第一,如果村社各户之间土地的占有悬殊,或者“寨公田”不够分配,就采取打乱平分,把全部土地重新丈量,按户平均分配。采用这种办法的机会不多,这在傣族社会中已经只是个别的现象了。第二,前面说到的村社成员和迁离户所还的田,不一定都要调整给各户,而可以作如下处理:租给本寨人耕种,所得地租由头人保管,作为寨上的宗教开支,所退的田不到三份,就补给人多田少的村社成员,以备有新立户时,抽回调整,在三份以上的就不在此列;如有新户,就让他顶种所退的这份田地,不再抽补调整。第三,在一般情况下,主要采用抽补调整的办法,即:挤地,由相连的几块田地中,逐田挤让,由一端逐步收缩,将另一端匀出来的土地分给新户;挖心,由几块份田的结合部,挖出一份给新户;从几家老户田地中各抽出一部分,拼足一份,分给新户。前两种成为整块的田地,后一种东鳞西爪,是分散的。

分田的方式,主要也有三种,即:大家评议;抽签拈阄;头人指定。经常采取的是后一种,前两者虽有,但已不很普遍,或者仅有形式,实际上仍然由头人操纵。

在傣族社会中,除保留了上述“公有私耕”的典型现象外,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家族公社的残余。在那里,有些家族还保有家族田(纳哈滚),每个家族有一个族长(浩哈滚),负责家族田的管理和分配任务。如遇有绝户、外迁户和新立户,田地的分配和处理,均由族长负责,寨内的头人无权干预,若族长解决不了,就召集本家族内各家长开会商议,不是本家族的人不得参加。在家族内只有三代或九代以内的血亲才有权利分得“家族田”。还保有这种家族田的村社,外来户一般是不受欢迎的。

我们可以看到,每个农村公社是由若干个家族组成的,除极少数的村社以外,家族田已不存在,大都融合于寨公田中,仍旧留下了家族间的某些界线。

由上可见,土地显然是以村社的公有财产而存在,但这种公有财产比之氏族公社和家庭公社的公有财产走得很远了,它不再是公有耕地,而是公有私耕了。在傣族社会中,只要不离开这个村社集体,他的宅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私产已不限于这块宅地,它已扩大到各个领域,如房屋、宅地、园地、牲畜、农具及生产品,已经是农民的私有物了。不止这些,就是村社分给各家族的份地之旁,不断出现整块的数量相当可观的“私有田”,虽然为村社成规和舆论所不容,但实际上已成为合法的了。

在这里,还应着重提出的是由于地广人稀,自然条件优越,而且有寨公田的保留,因而农民重视耕牛的程度远远超过了重视土地的程度,宁可失掉土地,也不能轻易失去耕牛。

与村社公有土地并存的家庭私有制财产,世世承袭,具体的继承情况是这样的:父母财产由诸子均分,父母遗宅归长子承住;未嫁女有承受遗产权,但其数不能与子相等,已嫁者即不能分享遗产;女婿无承受遗产权,唯赘婿可以分受遗产,数目也不能和诸子所得者相比;养子有承受全部财产之权,若领异姓养子后又有亲生子,则将来遗产由养子与亲生子平分;若无血亲,就由村社继承。另外,一个家庭的私有财产,若父母在未死以前要分给诸子,则父母有自由处理之权,若父母死而未分家,则子女便无权自己分配,须由亲属出来共同处理。处理的原则是:一部分分给死者子女,一部分则归各亲属分享。或由村社分享一部分。

傣族俗语说:“男无女,三年必为丐;女无男,三年可做摆。”妇女在经济上生产中似占有很重的地位,因此,家庭财产又各有所属,夫妇独立门户不与父母同居,则住房即为夫妇共有,将来照习惯遗给长子,家里的农具、工具、用具及丈夫的衣服等是属于男方所得,织机、子女的衣服首饰,则归女方所有。由两方合作而生产的谷米及饲养的家畜,除供家庭的食用外,凡有剩余,那谷米和牛马是属于丈夫所有的,猪鸡鸭是属于妻子所有的。

由此可见,除了寨公田之外,其他一切领域中私有制已占了支配地位,但是,由于成员违反村社诸禁,则有罚款,村社多余土地出租给别个村社,或者村社内个人所得之收获等等,仍作为村社财产而存在。而这些财产大部分用来作村社宗教活动的费用,在个别情况下,生活困难的成员,也可指望从中得到一些补助。不过,我们应该指出,这些村社的共同收入已基于剥削村社成员或别个村社之上,不是共同劳动所得的成果了。况且,这些所谓公有财产几乎完全由村社头人所掌握。

另外,我们虽然已经看不见公有伙耕的现象,却存在有“原始互助”的传统习惯。村社和家族内部的互助,既不严格计工,也不计较劳动的强弱,基本上是建立在互助体贴的基础上;互助人数不定,形式多样自由,不受任何规约的束缚;如果双方工数悬殊,某方生活又困难,那么也给一部分实物工资,否则一般都不算工钱。这是普通应用的形式。互助范围很广,主要又是在生产生活两个方面,如在耕种和收获时,全村寨便有一个预计,某几家那几日插秧,其他人家便各出一工或二工去帮助工作,只由家主备办饭食招待,不取工资,待到来帮人家插秧时,曾受帮助者,又便各出工前往帮助,收获时情况也是如此。又如建屋,只要事先把竹子、茅草准备好,定一个日子,约请亲戚邻里来相帮,被约者便都各带工具,同来奋力协助,一座傣家竹楼,在这种情形下,只需三五天便可以完工,主人家的支出,仅只是早晚两餐便饭,虽然帮助的人家今年也许到明年都不一定建屋,但他并不计算着立刻要取得回报,在他需要建屋时,你迟早是可以帮回给他的。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都进行着这种互助,有病者大家看护治疗;因久病而荒废农事者,助其粮米柴薪;残废或某种原因而不能生活者,由亲戚邻里所收容;即使外寨的流浪汉,得送至佛寺寄养;新迁来户,会得到粮米种子的借用,而可以分年偿还。

除上之外,还有村社之间的互助,这种互助只限于犁田、插秧和部分收获范围,男请男工,女请女工,孩子请孩子,虽不分劳动强度和季节,但一般已经计工,年终结账,它是以传统习惯为基础,但为头人所操纵,参加互助的人不完全出于自愿,有了一定的强制性。因此,显然包括有剥削的因素,而且丧失劳动力的已被排斥在互助之外了。

现在我们说一下与财产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生产的分散经营和原始互助并存的情况相适应的村社内部的组织。村社中有通知缴纳官税的“陶格”,通知集体防火的“波板”,管武装的“昆悍”,管理水利的“板闷”,催收及运送租谷的“达”,掌管寨钱的“摩雅欠”,为盖房占卜的“喊木碗”,司酒的“宰腊”,看挂治病的“穆牙”,马医生“哈麻”,唱曲的“赞哈”,男青年首领“乃冒”,女青年首领“乃少”,管屠宰师“召拉”,银工“张铿”,金工“张坎木”,铁工“张列”,木工“张卖”,猎手“张盘”,商人“乃怀”,理发师“乃棒”,管理佛寺的“波沾”,管理社神的“波摩”,职掌文书的“昆欠”这些人都不脱离农业生产,都有被领主加封为各级头人的可能。

在这里,真正掌握实权的是被村社员称之为寨父(波曼)寨母(咩曼,仍为男性),同时为领主所加封的“叭”(类于委员,小寨无叭)的当权头人,他们有管理居民迁移,代表村社接受新成员,管理村社土地,代领主征收各种贡赋,管理宗教事务,管理婚姻及调解争端等职权。另外,管武器和水利二职乃由勐土司或宣慰司直接委任掌握。

村社中有村社议事会和“村社民众会议”,由“咩曼”“陶格”“波板”和“先”四人组成村社议事会(“贯”),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咩曼”是召集人,通常在他家里开会,大头人“波曼”不出席会议,但“咩曼”得向他请示和报告。如果属于分配负担,调整土地,兴修水利,以及选举或更换头人,接受新成员,批准退社等问题,则由“波曼”主持召开民众会议解决。

各级头人一般由村社成员用投豆的方法推选,再由该寨的“波郎”提交勐土司或宣慰加委,但是真正出于民选的仅限于没有实权的(只列席会议)先及头人和“波板”,至于“叭”“”二级,事前就由头人操纵(头人提名,甚至有贿买行为),充任头人的多是老住户和富裕户,至于外来户或贫穷户则很少当选,就是选上后,也不占重要职位。

头人如有变换,就要在每年“关门节”决定(接近插秧,便于移交头人田),“老叭”辞职后,由群众选举新的,报“波郎”批准,最后由议事庭加委。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了土地“公有私耕”,财产公有私有的并存,原始互助和村社组织等村社的各种特点,表明农村公社的残余在傣族社会中的遗留相当完整。但是,这一切已不是它的原生形态,而是次生形态,它与封建领主社会纠葛在一起。

农村公社与封建领主制相结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显得特别顽固,于是直接阻碍着傣族社会生产力的前进,早在8、9世纪就已普遍使用铁质工具和进入犁耕牛耕阶段的生产力,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还看不出有怎样的进展,在这里仍旧是不施肥、不除草、不选种,更不种小春,耕而无耘。江应睴《摆夷的经济生活》中说:“他们听说内地种植要粪便为肥料,惊异不已,以为这样污秽之物撒在田地中,则生长出来的物品,如何吃得下口?他们仅只在觉得稻谷生长力已经减弱时,便另换一地栽种,让原种地荒芜一二年后再耕。等到秧苗插下以后,便不再理会田内工作。……田里的稻谷……将近成熟了,便约请亲友邻里,互相帮助,陆续割取。稻谷收割后,田便任予荒芜,必到翌年清明后,始放牛犁田。”

其次,由于同样的原因,使得村社成员“被动的生存”,在自然经济统制之下,过着停滞的“苟安生活”。除了盐和部分铁制用具之外,诸如粮食、菜蔬、肉食、灯油、食糖、草烟、农具、衣饰等,都是直接生产直接消费,自己生产自己消费。他们过着典型的男耕女织,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自给自足的生活。“摆夷搬家,不到三挑”,他们的生活异乎寻常地简单,他们对自己狭小天地之外的事是不闻不问的。

还有在傣区的“竹篱茅舍群中到处是间架阔大,门面辉煌,四壁和梁柱金漆彩画,屋顶嵌着琉璃天花板的‘佛寺建筑’,以及‘高耸云霄的大金佛塔’,无论男女老少,对佛拜之五体投地,特别是所有男子,做和尚是他一生中的必经的一个阶段,所有佛寺的经费、衣食、用具全由人民自愿分担,和尚的生活,都是在丰衣足食状态中”,每到农事完毕,“赕佛之事,层出不穷”,几年以至一生的财富积蓄,不惜以一次赕佛就花光。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说:“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它们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是把人提升为环境的主宰;它们把自动发展的社会状况变成了不变的由自然预定的命运,因而造成了野蛮的崇拜自然的迷信。”[1]事情完全就是这样的,以村社成员看来,种田吃饭是命运注定的生活,竹篱茅舍是足够安适的居业,但求不要有意外的麻烦,他们绝不愿意轻易舍掉了祖宗世守的田园生活,而去另谋出路的。

但是,这一切不能完全归之于农村公社的罪过,更坏的还在于它被农奴制度“所玷污了”,领主们盗窃了村社的土地所有权,剥夺了村社政治权力,从而农村公社成为农奴制度的“坚固基础”,“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关系被不平等的剥削压迫制度所替代了,我们往下就要详细地叙述这一切。

四、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与农村公社

在傣族社会中存在四种类型的土地,即为家族占有使用的“纳哈滚”(家族田),据25个勐的统计,占总耕地面积的19%;村社占有使用的“纳曼”(寨公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58%;各等级农民所占有使用的“私田”(纳辛),约占总耕地面积的9%;其中又可分为傣勐、滚很召等级的“熟荒三年、生荒五年收归寨公田”的私田,以及属于召庄等级的可以自由买卖,迁离村寨后,仍继续享有所有权的“私田”(各等级情况详见下文)。以上三类为农民占用的土地。第四种土地就是领主的土地,包括宣慰田、土司田、波郎田、头人田,约占总耕地的14%。其实归纳起来,基本上就是农民的和领主的两大类。

很明显的,在这里的土地形态表现为二重性,即公有和私有,我们只从形式上看,公有部分大大超过了私有部分,前者高达总耕地面积的77%,后者仅占有23%左右。公有部分又分为家族公有和村社公有两个部分,私有也分别为领主私有和农民私有两个部分。

我们仅从形式看,那么占有总耕地面积的58%的寨公田是占了支配地位,而且这种类型的土地,由于存在有“熟荒三年,生荒五年收归寨公田”的古规,因而它还在不断扩大之中,或者说有着不断增长的可能,相反的,私田(除领主和召庄之外)却被压抑,不得发展。

但是,事情却起了很多变化,在这里,占统治地位的不是什么村社土地公有制,而是封建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在傣族的观念中,水和土地是官家的,农民要买路走、买水吃、买地住家、买土盖脸,总之,土地是领主的,因此,领主对土地的权力相当大。

我们之所以这样说,根据当然不能限于傣族中流行的这种观念,那么,又何以说领主大土地所有制是占着支配地位呢?这是因为村社共有的寨公田,也有明显的公私二重性,而且私有性占了优势。(1)原先村社成员以对自然的“共同负担”而拥有集体财产——土地,到了封建社会发生了质变,村社的公有土地被领主窃取,于是村社成员不是以对自然的集体负担,而是以对领主的共同负担换来了“公有土地”,即用共同负担换来了共同的土地,所谓寨公田也就变成了负担田(纳倘)。因此,原来的不可让渡的集体财产上,加上了领主的负担。由此,这种观念继续维持着村社的公有土地,但其实质是确立和巩固了领主的所有权,从而更有力地在村社之间的界限上,又增添了一个新的内容,即负担接负担,村社则按户分下去,每个负担户则以那块被分予的土地为基础。就这样,领主非常微妙地把每个村社成员束缚于份地之上。因此,原来的村社成员的份地,变成了封建领主假借村社之手分予农奴的份地,因为原来的村社成员耕种一份土地,则为领主代耕一定数量的田地或出纳田赋为先决条件。(2)因此,原来村社定期分配土地(平均分配)的成规,也加添了新的内容,即分配土地主要不是为了保证整个村社和村社成员的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平摊负担而分配土地。(3)随之原来村社接纳新成员,鼓励新立户等等,再也不是出自传统的习惯,或由于近亲之故,如今村社不但乐于内部人口的增长,而且巴不得能多有些外户来,并热衷于土地的抽补调整,甚至打乱平分,即使本村寨土地不够,也将采取了集体租入土地,有劳动力无耕畜者,强迫其接受份地,由村社代耕,无田就分予菜园、果树、薪炭树,或者集体凑钱买进(活买)几块土地,分予这些外来户或新增户。村社之所以这样做,纯粹是为了转嫁负担,减轻老户的负担。

可见,寨公田的所有权已实实在在地转移到领主的手中。而村社却仅拥有占有权(往往被错当为所有权),农民只有使用权,于是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三者完全分离了,因为:(1)寨公田公有只作为观念存在,在习惯法上仍认为是村社公有;(2)村社有着稳固的占有权,这表现为分配权(不合理可以提出抗议)、出租权和丢荒权,以至还有权以村社名义把某块土地无偿地赠送给某一村社或某一个人,就是属于领主所有的某些田地(头人田、波郎田)也还得并入村社寨公田,一起分配给村社成员;(3)在一般情况下,领主也不可能任意抽去村社的土地;(4)由于领主没有惊动公有土地,却是悄悄地不断以“偷天换日”的办法蚕食侵夺着寨公田,并基本上完成了转移地权的勾当,因此,村社土地仍然以寨公田的形式存在。另一方面,领主从来没有把寨公田公开据为己有,所以领主不但是认租不认田,而且只认租不认人,因而领主对于农奴化了的村社成员没有也不可能有直接监督生产的事情(个别的例外);(5)作为村社成员,只要不脱离这个集体,就可以使用一份土地,如果村社成员迁离了村社,那么,这种权利也就消失了,所以,在村社中,不许也不可能兼并集中村社的土地,更不会也不可能丧失自己使用的这块土地。这里,不管添加了多少封建的成分,但这种对土地处理的村社的传统习惯还没有完全失去效力;(6)寨公田成了负担田,但是寨公田是不上官租的田的观念与之并存,在大多数场合下,寨公田的确是不上官租的,但以代耕和出杂派(门户钱)为前提。由上可见,寨公田的所有权属于领主,村社只有占有权,农民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完全分离,正是这里傣族土地制度的特点。

村社成员除了耕种寨公田外,还得分种领主的田,从而要承担众多的封建义务,前者以后者为先决条件。另外,有人离开村社,除了退回所种的土地之外,还得照老规矩留下较大数量的谷子作为接种这份“份地”者代出“出户钱”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留下来的数目往往高出他原负担数目的好几倍,一般为五至六倍。

封建领主窃取村社土地,并利用村社加强对农民的束缚,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问题上得到有力的证明。即便是领主给自己的亲信仆从、战争俘虏以及被他收容的西双版纳境外迁来户这些人划地立寨,这块新立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领主,那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为了巩固统治,便于榨取起见,从这块土地中又划出一份不大的土地,作为这个新寨的寨公田,这份田照样由寨内定期分配,而且非常突出,这样非村社成员又被围禁于村社中,即领主有意识地把他自己的一部分土地融合在村社。由此可见,领主不但没有去公开破坏农村公社,相反他人为地去“创造”村社,因为这样做,可以保证他的劳动人手。

于是,我们不仅看到了领主庄园与农村公社同体,而且有些新的(后立寨的)负担单位也融合于村社。因此,村寨既是领主庄园,又是农村公社,而土地既是村社占有,又是领主所有。寨公田无疑地已经成为给领主“保证劳动人手”的工具,村社成为对农民征收封建负担,对居民实行劳动编制的一种管理机构,也就是领主按连环形式压榨农民的“一种便宜工具”。

封建领主之所以能窃取村社土地所有权,是以下列的一些必要条件为前提的:(1)一定的生产水平。我们知道,傣族至少在8至9世纪就已经进入农业完全定居的社会,广泛地使用铁器农具,原先是以象犁田,后来为牛耕所代替,那里的人工水利灌溉相当周密并得到发展,从而引起了财产的增长,贫富的分化,使得一些人剥削另一些人成为可能,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生产是为保证公社成员的生存,各个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且本身包含着一切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条件”,因此,它们能够“彼此独立的因循过日,而在每一个公社的内部,各个人则率同自己的家族独立地在分给他的一块份地上从事劳动”。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乃是封建领主制度的前提之一。村社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固有特点,正为封建农奴制提供了条件。(2)村社存在的基础是土地的公有,但它与其他公社(家庭公社、氏族公社)不同的最大特征是土地的私耕,即村社本身容纳了个体家族的独立经济,但是后者是依存于前者,是从属关系,个体家庭之所以能够进行独立的生产和生活,是由村社分给他一份土地,于是这种公有私耕下的份地制度,为封建领主把“直接生产者束缚于土地”,以及为他们“获得劳动人手”铺平了道路,村社土地公有成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村社的份地制度为封建制下的份地制度,村社下的个体经济成为封建制下的个体经济,正如列宁说的那样:“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的‘私人’经济,是地主经济的条件,其目的不是给农民‘保证’生活资料,而是给地主保证劳动人手。”(3)在许多个村社之上,最初由于共同利益的需要,构成了部落或部落联盟的共同体,它逐渐高居于一切村社小集体之上,权力日益集中;另一方面,在村社内也由于同样的原因,它的权力逐渐集中于几个人的手里,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最高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首先是以土地的“唯一的所有者的资格而出现”,而村社逐渐失去土地所有权,作为“承袭的占有者而出现”。至于村社成员,则只有使用权,对他来说,土地仅仅是作为间接的财产而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统一体握有武装、法庭等等一切暴力工具。这一切就赋予封建领主具有“直接支配农民人格的权力”,即成为封建的“超经济的强制”的直接前提。总括起来,村社土地的公有、私有的二重性,以及公有私耕的生产分散性、个体性,就是村社公有的土地所有制向领主土地所有制转化的必要条件。村社内部存在并日益发展的、带有私有性质的“农作园庭可能变为具以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并且是“私人占有的泉源——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

事情正是在上述前提下发生的。村社的存在对居民来说非常需要,对领主来说也有其必要。于是在保存村社的形式下,暗暗地也是逐步地完成了转移地权的程序,村社的公有土地不知不觉地被束缚在土地之上,变成了农奴,正如恩格斯论述马尔克时所说的那样:“那时马尔克制度对于耕作甚至对于大规模的土地占有,还是多么必要。这些从十二世纪起就在地主的土地上,以村的形式定居下来,而且正是按照日耳曼的法律,即古代的马尔克法律进行的,——既然在地主的庄园上还保留着这种法律。每个人都分到了家宅和园地;分到了一块同样大小的、用古代抽签方法决定的村有土地。每个人都有利用森林和牧场的权利。”

领主是怎样盗窃村社的土地,而村社成员又是怎样沦为农奴呢?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记录缺乏,无从说起,但从传说以及某些保留下来的线索中,可以知道一些,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1)领主在民族斗争中获得土地,据传说,在西双版纳的坝区是傣、哈尼等民族共居,起先哈尼族的势力大,后为傣族所征服,把他们从坝区赶上山区,在这一民族斗争的过程中,被赶往山区的原有民族的土地就为傣族领主所控制。这些土地成为宣慰田、土司田、波郎田,所以领主不断地把自己的亲信仆从以及战争俘虏和境外移民安放在这类土地上,仍用村社形式把这些人束缚于土地之上,这些人就成为了领主的农奴。(2)从村社内部成长起来的世袭酋长,或者逐渐高居众多村社成员之上的部落和部落联盟统一体的显贵,起初凡事都与村社成员商量,但他们利用村社或部落及部落联盟所授予的权力,逐步压迫剥削原来与他们同处于平等地位的村社成员,于是引起了村社成员的反抗,当反抗镇压下去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圈划村社的土地据为己有,并且要村社成员为他代耕这份土地,以作为对反抗者的惩罚。于是造成了领主庄园与村社同体的事实。(3)领主同时利用执掌公共事务的权利,剥夺村社的土地,如他们组织开沟灌田,把旱地改为水田,当谷子熟了的时候,声称他们为村社开了沟,灌了田,就把谷子长得最好的地方,划出一部分作为“酬劳”。原来以一个普通成员的身份负责公共事务的人就利用它夺取了村社的土地。(4)领主把亲戚仆从、俘虏、移民安插在各个村社交接的地方,原先借地盖屋,随后就是向四周村社的土地蚕食,或者先向村社租用某份土地,随后据为己有,如果受到村社的压力,那么领主就直接出面干涉,从而所谓借用、租用的村社土地也就成为领主的土地。在村社力量较强的地方,则还得到一点些微的租额。所以,这些人一方面是为领主侵夺村社土地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成为巩固对老村社统治的工具。(这些后建的村寨都交错分布在老村社之间,把各个老村社隔开,不使其连成一片,“分而治之”。)(5)在上述基础上,领主把村社编成基层的行政单位,分派“波郎”,于是农村公社成员的鼻子被波郎这根绳子穿了起来,构成了负担系统。(6)上述这些指的是被领主剥夺了村社的一部分土地,作为领主田,直接经营或硬性规定代耕的,至于更多的村社土地仍以“公有”(占有)的形式存在,领主无须乎剥夺,也不可能全部剥夺村社土地。如果这样的话,那么领主所有权也就不可能存在。因为没有了“私人经济”这一前提了,更何况领主是唯一的最高所有者而立于傣族社会之上的。

从上面的简单论述中,我们可以认为农村公社与领主土地所有制密不可分:领主土地所有制直接从村社的土地公有制蜕变而来;领主的份地制度是村社定期分配成规的变质;土地仍具有双重形态,作为领主所有,同时又作为村社占有,前者是后者的先决条件,村社占有只是作为领主所有的补充物存在,而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因此,领主传习了村社的旧有形式,维护这种形式,而村社土地公有制的形式给领主帮了大忙。它使得领主土地所有制巩固并发展了,延长了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寿命。村社土地公有形式的一旦瓦解,领主土地所有制必然趋于崩溃,反过来,只要领主土地所有制一摧毁,村社的土地占有制也一定寿终正寝。

这一关系说明,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没有完全突破村社的土地公有制形式,而是新旧纠葛两者合一,我想,这是正确解释新中国成立前傣族土地制度的关键所在。

五、封建领主政权与农村公社

领主土地所有制既然是与农村公社有着直接的关联,那么,建立在这种土地制度之上的领主政权,势必与村社分不开。恩格斯说:“一个庄园(无论是教会的或世俗的)得到了一块农民的土地,他同时也就在马尔克内取得了与这块土地有关的种种权利。”事实说明,情形正是这样。现在我们先来叙述一下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中的领主政权的大概情况。

在这里,最高政权机构是车里宣慰司署,宣慰使(召片领)为最高统治者,署内设有大员三十余人,各有固定执掌,其中职权最大地位最高的人叫“总叭”(都稿),类似首相或内阁总理,其下统率分掌粮食、人事、马匹牛只、宣慰使私人庶务的四个大叭。另外设有财务总监(召怕萨)一人,其下统领元帅、警卫、侍从、总务等部门。

宣慰“议事庭”是司署的权力机关,由司署中的各大员(除开财务总监)以及各勐“召勐”的驻宣慰衙代表组成,宣慰使不能参加,推一人为议事庭庭长,叫“召景哈”,无固定会期。原先每年有两次,即宗教节日的傣历九月“毫瓦萨”(关门节)及十二月“奥瓦萨”(开门节),有事就召开,讨论事项包括:有关十二版纳的重要事项;各勐土司不能自行解决或发生争执的事项;关于十二版纳旧制度的变更或新制度的制定;召片领及各勐土司的袭职或废立;宣慰司署中的重大事项;宣慰使交议事项。

议事庭议决事项,提交宣慰使执行,如果宣慰使不同意,可以交回重议或否决。另一方面,宣慰使交议事项,或已决议事项,议事庭亦可否决,遇到上述情形,习惯上不了了之,即把它搁置起来,不再议,也不立即实行。

在宣慰司署之下,就是各勐土司署。“召勐”为全勐的最高统治者,其下设有“总叭”,统率大叭、二叭、三叭各大员,每叭之下设有文书、接嘴、总务或保茂(接待及派备夫役)。另外,仍设有议事庭,由各叭、波郎以及各“火西”驻勐代表组成。议事庭长叫“召贯”(总叭兼任)。召勐不参加,如宣慰议事庭的情形。

各勐对宣慰署有着如下义务:按年纳贡赡养费;临时杂派;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时献礼;宣慰司任何命令,应无条件接受执行。另外,宣慰司对各勐的行政及人事问题有干预之权。

在勐之下,就是称为“陇”“播”或“卡马”的一级政权组织,这里也有“叭”(大头人)和“贯”(议事会)的组织,它直接受命于宣慰使(直属勐)和召勐。

再下就是“火西”,几个火西组成“陇”“播”或“卡马”,几个“陇”“播”或“卡马”组成一个“勐”,议事会和议事庭是权力机关,但权力最后仍集中于宣慰使一人。

从上述的领主政权组织中,我们显然可以看到许多村社的遗迹,所以我们认为傣族的封建领主政权组织或者说封建制度是直接从村社内部成长起来的。

从宣慰司署到村社各级政权中存在有议事庭、议事会的事实,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我们可以设想,“由于住得日益稠密的居民,对内外都不得不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亲属部落的联盟,到处都成为必要的了;不久,各亲属部落的融合,从而各个部落领土融合的一个民族(volk)的共同领土,也成为必要的了,民族的军事首长……成为不可缺少的常设的公职人员。还不存在人民大会的地方,也出现了人民大会。军事首长、议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社会的各机关。”议事庭、议事会就是这种新的机关,有村社的,有部落的(勐的)和部落联盟的(宣慰议事庭)。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些有力的根据。在新中国成立前甚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勐笼议事庭中存在有两种形式,即议事庭常会和勐大会,前者显然是处理日常事务的机关,后者乃是最高组织形式;勐罕(橄榄坝)议事庭的组成人员,是由村社直接推选的,被村社选出来的代表在任职期间住在“城子”,但不能携带家眷,期满卸职以后,仍旧回到自己的村舍,与普通成员一样。还有各勐的“陇”“播”或“卡马”这一级地方政权中的大头人,必定参加勐的议事庭,出席会议;各勐的召勐(土司)也应参加宣慰议事庭,出席会议。

由此可见,傣族封建领主的这套制度,无疑是原生形态的变种,与“村社会议”和“村社民众会议”是一脉相承的。

原先保护村社、部落和部落联盟的这些机关,为什么会成为封建领主的专制机构呢?这是我们必须了解的。恩格斯说:“村社、部落成员不得不将解决争端、制止违犯规则、看守水源和宗教职能等等保护共同利益”,“这样的职位,在一切时候的原始公社中……可以看到。当然,他们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利的萌芽”。这些被赋予一定权力和“全体群的共同利益代表者”逐渐成为专有特权的人,从共同利益的代表者转向对于村社“保有特殊而且有对立的地位”的人,即由原来的“社会公仆”转化为“王侯”。关于这点,我们在傣族社会里的许多事实中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我们知道,在西双版纳如果没有灌溉,那么农业是不能进行的。在这里农业是一切的基础,而农业生产几乎全部又是水稻的种植。因此,人工灌溉事业占了首要地位。在这里,不但大小沟渠纵横围绕。而且傣族对于河道沟渠之疏浚管理,自来认真而有良好的制度,并能利用天然河道之便而开凿许多纵横沟渠,引河水以溉田。并以之调节水度,救旱防涝,两得其便。每年傣历五、六月,即栽秧前,必定修理沟渠一次。在这期间,每五天,负责水利的头人(版闷),就要从沟头至沟尾检查,头人也得参加修沟工作。不到者受罚,因不参加修沟而分不得水,使其田地荒芜者亦受罚。灌溉系统十分周密,按各个村社的田数和各户的田数,以及看距离的远近,进行分配水量。这里还有精确的竹制分水器,其上刻有斤两的度数,每一田埂上嵌一分水器,各村各户按所定应得水量,通孔灌田,绝对不许违反。宣慰的内务总管“召帕萨”兼水利官。各勐的大小沟渠都设有“版闷”(或称“版勐”)和“版闷囡”,即正副二职的水利总管。在灌区以内的各村庄,设有“版闷”,其中推选二人协助水利总管(通常是选出水头寨和水尾寨的版闷充任,以便上下照应,不使水头占便宜,水尾吃亏)。而这些各级的“版闷”是由宣慰使或召勐直接委任直接掌握的。另外,每到修沟时期,宣慰议事庭庭长下令,叫各级水利官督促百姓修沟保苗,命令如下:“下雨的时候到了,已经是开始栽秧的季节了,各寨应准备修好水沟,使水平缓的畅流到各寨田中……希望各勐当版闷、纳陇达向百姓宣布:各寨不管三十纳、五十纳,七十纳的田有多少,要多少水,都计算好,每家拿着锄头、刀子和修沟的一切器具,准备修沟。……每一个街期(五天)版闷应从沟头到沟尾检查一次,……如寨上有不去修沟的,因分不着水而荒芜田地,在交官租时,每百纳要罚他三十挑。……不论头人或百姓,修沟时不去,应照古规处罚。”我想,这是由原来的共同利益代表者成为统治者的一个最好说明。

其次,在领主政权系统中的火西制度,显然也是起初由于“和其他群体部落间冲突增加”而形成的原始军事制度中蜕变出来的,同时也就是利用“公共职务”而被篡夺了的一个证据,据《泐史》说,在傣历六五四年(1292年),为了便于管理地方和维持地方的安全起见,叭勐乃作出决定:在十个人中设一个头,作为“乃火西”(什长);五个“乃火西”设一个“火哈西”(五十人的首领);两个“火哈西”设一个“火怀”(百夫长);十个“火怀”设一个“火版”(千夫长);十个“火版”设一个“火闷”(万人首领);十个“火闷”设一个“火光”(十万人的首领),战时是军事组织,平时协助处理地方事务,很明白的,这些各级头领,就是村社部落和部落联盟的酋长,也就是我们所看到的召勐和召片领等人。这种军事组织首先完成了把居民按地域不是按血缘编制的工作,并且是作为对付敌对势力的暴力工具,正如恩格斯所说:“年轻的国家,首先需要有自己的武装。”随后,显然它的军事色彩逐渐淡漠下去,并且逐步成为政权的组织。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与议事庭这个系统并列存在的自宣慰以下的火西制度,乃是起先的乃火西军事组织的转化,也就是所谓社会公仆利用这一军事职务行使他们的特权的又一最好说明。

第三,在这里,我们还看到这样的事情,召片领和召勐都有运盐牛队的组织。赴盐井运盐的牛称为“火赖”或“火迈”,赶运盐牛的人叫做“乃怀阿那都答”。牛运队设有“乃怀”(正队长)、“乃怀西”(副队长)和管理账目的“乃祖号”三人。运盐途中有许多详细的规定,如至某勐某寨住宿时,要先派人问清这些地方的规矩,便于遵守等等。据说这种组织和规矩是很早以前,由群众代表(叭桑目底)制定出来的。我们也无妨设想,运盐也是居民委托于某些人的责任,而后来成为这些人的专利权,乃至成为用来控制居民的一种工具了。

以上说明,原来作为保护村社群的共同利益的机关,后来成为统治村社群的专制机关,而这种转变是在执行为居民所委托的社会职务的过程中完成的。

在执行社会职务过程中取得了政治上的支配地位的少数人,形成统治集团,进一步就成为剥削压迫阶级——领主阶级,由这个剥削阶级结合而成的凌驾于傣族社会之上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最初由村社内部成长起来,表现为由部落家族的首长一人所代替,或者便是各家族家长的相互联系。村社的各种权利一旦被他们窃取之后,他们不再是村社、部落和部落联盟的共同利益代表者,却成了召片领、召勐、波郎及头人等各级领主。与此同时,他们之间瓜分了既得利益。这一点在下列事实就看得到非常清楚:(1)各勐召勐几乎全是召片领的亲属,等于就是部落联盟首领家族的分封,不是近亲的也给予某种“照顾”,如勐宋有三个由村社特权家中成长起来的,有权征收所属各寨的劳役和实物地租,地位相当于“召勐”的大头人,但没有政治上的实权。(2)召片领成为最高统治者是有一个过程的,从一些事实中给我们留下了这一集权过程的陈迹。起先,各勐的召勐是直接参加宣慰议事庭的(如不是本人参加就派有一个驻宣慰衙的代表),但后来,据说由于往返麻烦,召片领就指定他的大臣作为各勐的驻会代表,无形中就把召勐参加议事庭的权力剥夺了,这些驻会代表实际上成为管理各勐的波郎,即成了“波郎勐”。于是被分封出去的“公”“侯”被召片领的波郎这根绳子拴住了。另外,我们不难设想,原先的行政单位应该是从部落区域演变而来的各勐,但后来召片领把三十个勐按互相邻近的若干勐划为十二个版纳,但是却有“坐大”的可能,于是在傣历一一四七年(1785年)重新划分版纳,有意把有些勐打乱分隔划开,于是不是按地域的连接,而是成为“天南地北”了。

六、封建等级制与农村公社

与封建领主制度相适应,傣族社会内部分裂为领主和农民两大阶级,而在这两个绝对对立的(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阶级中,又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

在领主阶级里,召片领和属于召的血亲集团称为“孟”,即人的头盖骨,也就是最高一等;属于召片领的亲属并作为他的家臣,各勐召勐以及大波郎称为“翁”,这两个等级组成世袭贵族。另外,出身于平民而被加封为“叭”“”“先”的各级当权头人,也属于领主阶级之列。他们是从村社、部落、部落联盟中成长起来的,后来由于分享政治特权大小和“采邑”的多寡不同以及与召片领的亲疏程度不同而成为上述的阶梯。他们之间的等级悬殊,与村社有关,这已在前一问题中谈到了,恕不赘述。

在农民内部基本上分为三个等级,即“傣勐”“滚很召”和“召庄”(又叫鲁郎道叭)。据11个版纳25个勐、633寨的统计,“傣勐”共318寨,11174户,60403人,占总户数的54.9%;“滚很召”共282寨,7971户,40345人,占总户数的39.2%;“召庄”共32寨,1197户,5841人,占总户数的5.9%。

各个等级来源不同。“傣勐”意即“本地人”,也称“傣本勐”,即本地方傣族之意,他们是最早定居于西双版纳的村社成员,据传说,他们铲草立寨时,地广人稀,到处可以开荒耕种,之后,有了“官家”要他们供养,这是可信的。总之,傣勐的祖先最早建寨的人,是本地人,他们是村社的自由民直接转化而来的。“滚很召”的来源比傣勐的复杂得多,归纳起来有:领主的家奴、寺奴,由于人口增长,出于巩固统治和增加经济收入等原因,被领主划地建寨的;为加强统治,领主把自己的卫士等亲信分出建寨,领主把买来人口划地立户,繁衍成寨的;把战争俘虏安家立寨;从缅甸、老挝、景谷、德宏等地的迁来户,为领主收容而建寨;傣勐寨发生天灾人祸,领主乘机把傣勐降为滚很召;被滚很召寨子吸收的外来户等等。说到“召庄”的来源则比较简单,他们都是领主贵族的支裔而成为“召庄”。由于来源的不同,直接影响着各等级的政治地位,召庄为高,傣勐次之,滚很召居于最下层(当然滚很召中也有一部分人的地位比傣勐高)。

各等级对领主的负担不同。傣勐的负担是:在所谓公共事务方面有挖水沟、搭桥、祭全勐大鬼、战时服兵役(有些勐没有)、承担对外(各级政权等)负担;另外就是“官租”和杂派;滚很召主要是提供非农业型的专业劳役,如养马、割草、织布、制糖、煮饭、舂米、补房、背印、抬刀、打鼓、放炮、吹号、唱曲等。据不完全的统计,共有106种之多;召庄则不出或少出负担,有的勐给领主轮流当侍卫,有的则有轻微的“官租”,有的根本没有任何负担。总的说,傣勐提供农业性的实物和劳役地租,成为领主经济的基础,领主对其侧重于经济实物上的榨取;滚很召提供非生产性的劳役地租,领主对其侧重于劳役上的榨取,对领主制度起了直接巩固的作用。

各个等级的土地占有不同。傣勐占有数为总耕地面积的60.3%,滚很召为33.7%,召庄为5.6%。不仅占有的数量不同,占有耕地的性质也不同。傣勐占有的是大量的寨公田,虽已成为封建制下的“份地”,但仍有许多管理权;滚很召的绝大部分土地是“宣慰田”“土司田”和“波郎田”,而由领主给他们划出的一小部分所谓寨公田,没有任何支配权;至于召庄领有的土地可以自由处理(典当、买卖均可),可以世代承袭,有了稳定的所有权。各等级对土地占有的这种性质上的差别,乃是政治地位差别的先决条件,它使这种差别固定下来。

各等级与领主有亲疏的不同。概括地说,傣勐为外,非傣勐为内;其中又以召庄为内,滚很召为外,城子召庄为内,乡下召庄为外;城子滚很召为内,乡下滚很召为外。可表示为领主—召庄—滚很召—傣勐。这种亲疏内外之分,纯出于领主阶级的自私利益,但也与各等级的来源密切相关。其来源不同,至少是领主能够作如此划分的前提,同样的,这种划分直接稳固着领主的统治地位。

上述的历史(来源不同)界限、负担界限、占有土地不同的界限及与领主的亲疏界限,以及上一问题所叙及的火西制度界限等五大界限,又全部凝固在农村公社这个躯壳里,因为个不同来源和占有土地性质差异的村社成为不同的等级,负担界限以村社为单位,亲疏界限亦与不同形式的村社有关,基层政权则建基于村社之上。总之,一切界限都归宿到村社的界限中。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各种形式各种性质的村社是分成各种等级的基础,领主利用村社加强和巩固了这种封建等级制度。总而言之,村社界限成为巩固和延续封建等级制的有力工具。

除了各个等级之间的这些不同外,每个等级内部也有着差别。傣勐内部有老寨新寨之分,老寨傣勐是指最早的村社成员,新寨则多是从老寨中分离出来的,前者的土地量多质好,后者的土地却量少质劣;政治上有着不很显著的母寨与子寨之别,有隐约的主从关系;同时,前者较富,后者稍贫。在傣族中,还有新户与老户之差,老户指的是世代居于某一村社,新户一般是被吸收的外来户和新立户,前者所使用的“份地”,不仅质好,而且相当稳定,并握有处理村社内事务的权利,而后者所使用的“份地”不但质劣,而且很不稳定,并且通常被排斥在处理村社事务的圈子之外。再就是傣勐内部已经有了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的差异,只是还不甚明显,而且中农比例占30%~70%,由此可见,傣勐内部也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由于村社的传统习惯之故,存在着利益上的分歧,以及不甚平等的因素,从而被分割开了。

在滚很召等级内部,又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大致有领主家奴和警卫或迁来户分出来的“领囡”,仍服“役墨”,即听差;炊事员分出来的“冒仔”,仍服此项劳役;家奴被释放的“滚乃”,养马医马分出来的“勐海马”;家奴中的上层成了领主亲近而后分出来的“郎木乃”,所谓水上漂来的“洪海”(服贱役),由寺奴建寨后的“卡往”,由领主武士转来的“帽宰”以及“孟贺”“孟奥”,等等,这些人建立寨子之后,仍给领主提供该项专业劳役。原先他们除了一项专业劳役之外,不分担其他负担(后来由于傣勐的不满,以及领主为保证其收入起见,“官租”等项负担也落在他们头上。如在勐海,迟至1936年领主才借口国民党当局负担增多,也叫他们分担各项负担,既安定了傣勐,也增加了剥削收入,一举两得)。另外,他们也被领主划分为内、外,由领主家中直接分出的为内,由外迁来的为外。城里的为内,乡下的为外,各类型中也有内外之分。各种类型的滚很召,在政治上的地位似乎也有差别,内“领囡”“郎木乃”等比较高,而外“领囡”“洪海”较低。在土地占有上亦不平衡,老滚很召寨子土地较多,而建寨较晚的寨子,只有很少的土地乃至全无土地。由此可见,由于他们所服劳役的种类不同、建寨先后的不同、与领主的内外关系不同,也由于他们来历的不同、土地占有不同、政治地位不同,因而被领主分割得支离破碎,构成一个十分复杂的等级。

召庄等级比较单纯,政治地位上没有什么分别,但是他们是从领主集团中分离出来的等级,有土地所有权,也只有他们没有套在村社的桎梏里,因此其内部的贫富分化尤为明显。他们之中,有少部分人成为富农地主,而有的人则成了“无业游民”,有些地方出现了“吹大烟的是召庄,做小偷的也是召庄”的情形,有的成了小手工业者,有的却变为小商贩,当然还没有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但已成了他们的主要职业。

由于农民内部划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以及每一等级内部差别的存在,因而在农民内部形成复杂的关系。

傣勐自称为“曼”(大寨子的人),滚很召也称他们为“曼”;滚很召自称为“卡牌”(奴隶),傣勐也称他们为“卡牌”,显然有着优越感和自卑感,乃至带有歧视对方的色彩。

以傣勐来看,他们的负担最重,而滚很召也是这样认为。“傣勐田多,所以负担最重”,这也成了固定的观念。在滚很召看来,领主对他们是有所照顾的,因为负担比傣勐轻(殊不知他们所受的劳役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是何等惨重),从而他们相互之间又增加了一层隔膜。

傣勐认为他们是最早建寨的人,有了他们之后才有“官家”,“官家”是由他们供养的(同时也存在土地是官家的,是召片领划给他们耕种的观念)。滚很召却认为,有了“官家”才有他们,土地是“官家”给他们的,他们虽然处于“舂新米,见新糠,就要赶快想负担”的境地,但是以他们看来,“吃田出负担”是理所当然的。从而造成了对领主不同的态度,这也就直接影响了与傣勐的相互关系。

傣勐的村社由于传统的习惯势力支配,特别是为了维护对领主的负担界限,为了不至加重负担起见,用尽一切办法,甚至用“鬼”来封锁村社的界限,防止其他等级的渗入,以至有所戒备。同样的,滚很召对领主加在他们头上的绳索——作为份地的所谓寨公田和分田制度非常重视,为了平摊负担而斤斤计较,对其他村社的防范更为紧严了,于是,傣勐与滚很召,村社与村社之间更加相互孤立起来。

在各等级的关系中,最为突出的是土地的租佃关系。根据25个勐,633寨的统计,“傣勐”出租数(包括集体和单户出租,下同)为17752亩,占本等级占有面积的10%;佃耕数(包括集体和单户佃耕,下同)为11709亩(主要是“傣勐”等级内部,新寨子向老寨子佃耕;还有一些“傣勐”寨,把自己的远田租给别人,再佃入临寨的近田),占本等级占有面积的7%。“滚很召”出租数为6020亩,占本等级占有面积的6%,佃耕数12967亩,占本等级占有面积的13%。“召庄”出租数为1248亩,占本等级占有面积的7%;佃耕数为496亩,占本等级占有面积的3%。我们撇开单户和村社内部的租佃关系不谈,单就集体租佃和等级之间的租佃而论,它主要发生在“傣勐”(尤其是老寨)和滚很召两个等级之间,出租一方为“傣勐”,佃耕一方为“滚很召”。在租佃中,经常出现的是开田夺佃(把荒地租出,成熟田后归寨公田),甚至也有以夺佃相威胁,强迫佃方加租的情形,也有个别的地方,佃方不但缴纳实物地租,而且要服一定的无偿劳役。应当指出,这一切出租一方的种种行为,不是整个等级或村社,却都被村社头人所操纵,所得地租一部分为他们私吞,一部分纳入村社上交给领主的“官租”之中,所以出租田地的傣勐村社成员方面,出租的目的仅仅在于转嫁一部分负担,绝没有剥削其他村社和滚很召的意图,但是佃耕一方的确是被剥削了,而出租一方的当权头人显然存有从中牟利的私心。虽说事实真相如此,可是还是被等级、村社的界限所掩盖,双方的农民都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造成了很大的错觉,即滚很召看来,傣勐养活了他们,而傣勐也却是这样认为,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傣勐剥削滚很召的意识(事实上是头人操纵),这就大大损害了农民内部的结合,对领主却毫无损失。

我们还得提出一个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我们知道,领主剥夺了傣勐的一部分土地分予了其他农民等级,同时,傣勐历来都是经济掠夺的主要对象,应此,领主替他们的亲戚仆从一再掠夺傣勐土地的事实,在傣勐中不会轻易淡忘,关于傣勐作为领主经济掠夺的主要对象这一点,他们记得更加清初,因而也直接影响了傣勐与其他农民等级的关系。

这种等级制的结果之一,就是严重地束缚着生产力大发展,生产者满足于现状,安于所谓“衣食无忧,安定太平,无盗窃,无乞丐,夜不闭户,行旅不赍粮”的表面现象。在彼此孤立的村社中,“泰然自若”地生活着,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前,傣族的“家庭——而乡村更是如此——是自足自给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

等级制的另一结果,就是障碍甚至阻止着农民内部的阶级分化。我们说过,召庄这一等级已经向地主、富农和小手工业者、商业者分化了;但是他们在傣族农村人中只占绝对的少数,加之他们虽说是农民,但政治上却与领主更接近些,因此,他们在整个农民阶级中是无足轻重的。我们也说过,在傣勐和滚很召等级的农民中,也出现了富裕户和贫雇农,但是比重很少,中农(约70%)仍居于绝对的多数,而富农的地位显然还未稳定。

恩格斯说:农民“载着社会各阶层的重担”,但是由于本身内部东鳞西爪地被分割,自然经济的统制,阶级分化的缓慢甚至停滞,“世代相传的服从习惯”,居住的分散,交通的不便,以及村社的蒙蔽等等原因,使他们还没有“一个共同的了解”。至少要得到这种共同的了解是“极感困难”的。因此,处于这样状况下的农民,“要向封建制度作总的公开的攻击”[2]是不可能的。

虽然,在封建领主及国民党当局的可怕的剥削压迫之下,加之传统的反抗精神,农民们曾无数次地起来反抗封建领主,但是也像封建领主制度下的一切农民斗争一样,表现为对某个贪霸凶横的领主和官吏的反抗,一旦所憎恶的这个人被杀死、逃跑或撤换之后,农民们又很快地安静下来;也表现为农民对领主提出某种要求而被拒绝时,也会拿起锄头砍刀冲进领主的堡垒中去,把房子烧了,把没有逃跑的砍了,没收了他们的财产,平均分给了参加者,到此已经心满意足,也就带着胜利的喜悦,各自回家;还表现为农民为反对某个领主或要求达到提出的某种要求,农民们召开过无数次的村社以至全勐的民众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把头人、官绅及其亲属排斥于外,会上选出自己的领导者,发表过慷慨激昂的动人心弦的演讲,还作出了庄严强硬的决议,在这种农民的愤怒的吼声下,领主派出了自己的“代表”,与农民谈判,或者所谓地方政府的委员从中进行调解。如果领主作了某种让步(这种情况是少有的)或者虽作了让步仍满足不了农民的要求,那么不是领主先以武力相威胁,就是农民动了干戈,流血的冲突进行着,而最后农民的反抗还是被领主血腥地镇压了。

由此可见,被凝固在农村公社的各种界限绳索所束缚、分裂和互异的农民,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是由于共同感到痛苦才联结起来”,也曾做过反抗斗争,给予封建领主制以沉重的打击,但是他们的斗争是分散的、局部的、短暂的,因而还没有达到向封建制度作总的公开的攻击的程度。从总的方面说,“作为政治力量的要素,农民……在多数场合下仅仅表现出自己的那种生根于农村生活孤僻状况中的冷漠态度”[3]。而克服这种冷漠态度的条件在当时还没有具备。

七、农村公社长期遗留的原因

我们知道傣族祖先自不可考的年代开始,就已经成为农业部落,因此,一方面没有或很少有牧业,到了16世纪中叶,其他仍然是“牛羊鲜牧”,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前也不发达,水牛用于耕田,黄牛用于驮运及食用,母牛养得很少,故每年从内地和国外输入大量牛只,傣区森林茂密,树木药材丰富,然而当时“斧斤不加”,由于这样,进入阶级社会时期,没有也不可能有农业和畜牧业的大分裂,农业和手工业也没有分工,从而限制了交换的大发展,没有能够造成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和商业没有分裂,更没有分裂出商人阶层,因此之故,使得农业公社即农村公社显得更加强盛,于是严重地限制了奴隶的来源。另一方面虽然较单纯地从事农业活动,可是傣区自然条件十分优厚,加之从事单一农业,故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间内发展得较快,因而能够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马克思说:“绝对要满足的自然需要之数愈小,天然的土地肥沃性与气候的惠泽愈大,维持并再生产者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就愈小。由是,他就越是能够超过他为他自己做的劳动,来为别人做剩余劳动。”[4]情况就是这样,傣族就是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他们的生活是极为简单的,即绝对要满足的自然需要之数是比较少的,然而土地肥沃,气候温暖适度,自然灾害很少,因而在农忙季节每天劳动四五个小时,就不仅能满足其简单的生活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而且为领主提供了许多剩余产品。因此,傣族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生产力水平,已为更高一级的阶级社会提供了基础,我们看到,当傣族封建领主制度确立了的16世纪的生产力水平,从基本方面看,与新中国成立前的水平无很大的区别,这说明进入封建社会时的生产力发展得很快,但一旦封建制确立,并把农村公社的一切形式乃至不少内容与领主制结合而保留下来以后,加上外部的一些破坏因素,其生产力也就基本上停滞不前,至少是发展得异乎寻常地缓慢。

既然说生产力发展缓慢是农村公社长期延续的基础,那么何以不是整个制度的保存,而又是封建领主制度占了统治地位,而且被领主所利用呢?推其根本原因在与农村公社所固有的“共有私耕”的二重性。马克思在答维拉·查苏里奇的草稿中说:“这种二重性形态构成为它的巨大生活力的根源”。恩格斯也说:“马尔克的组织,是具备着一种几乎是神奇的力量,无往而不可以适应的力量,对公社生活中各种极不相同的部门,对各式各样不相同的目的,全部可以适应。……经过全部的中古时代,在和地主贵族阶级不断的、猛烈的冲突中,它也始终维持,没有动摇。即使贵族们把农民们的土地占有了,而这些农民变成了农奴,至少也变成了半农奴,也就是完全依靠着地主的佃农,他们所祖居的村落是按照古老的马尔克规模组织起来的,却不因庄园主人们的不断增加的侵渔而有所改变。”事情就是这样的,一方面村社的公有土地制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提供了前提,而且在这里确乎如此发生了,即领主土地所有制直接从公有制上转化了出来;另一方面,“最重要的还是分散的劳动,分散的劳动是私人占有制的源泉。”领主就是在这种分散的劳动过程中脱胎出来的,总之,农村公社的二重性能够适应并且已经适应了封建领主制度,问题在于起先农村公社所特有的共有和分配的性质完全变了,可是这个躯体却保留了下来。

但是,我们知道,生产力的缓慢发展和村社固有的二重性只是提供了长期延续的可能性,而使这种可能变成事实,在傣族社会中必须有其他的因素,我们的确可以找出若干这种因素的。

我们在前面说过,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领主政权以及封建等级制度等,都直接从村社制度中蜕变出来,在这里虽然存在着家内奴隶,也看到领主曾把他们释放出建寨的事实,但是一方面,其数量非常少,只占人口的7%左右,另一方面,他们基本上都是非生产性的。同时我们可以认为,这些仅仅是原始社会末期的家庭奴隶的残迹,它属于过渡形态,从这一切事实中,我们似乎可以作出这样的论断,即傣族没有经历奴隶占有制的社会阶段。如果这一论断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说,农村公社没有受到奴隶占有制形态中的激烈的财产的集中,以及阶级分化的波折;而封建领主兴起之后,他们没有公开地露骨地掠夺村社的财富,也没有用强力把村社成员作为自己的农奴,却是在没有抛弃村社一切固有的制度和传统习惯的前提下,偷偷地把地权转移到他们的手中,随之也不知不觉地把村社的这一切变了质的组织形式和制度等等,也就遗存下来。总之,没有经过奴隶占有制阶段,乃是村社长期遗留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上所述,领主没有抛掉村社,而是利用了它,成为它的统治基础。所以直到新中国成立的时候,领主都在尽力维护村社这一僵尸,因为这样做对它有利而无害,既可掩盖它的剥削压迫,也可以麻痹农民。江应睴先生在《摆夷的经济生活》一书中说:“土司向人民收取货币或实物的唯一凭据便是握着土地分配权,人民之所以甘愿把田里的出产物贡献一部分给土司,也便因为人人想着土地是从土司那里领来耕种的,有的地方,人民把土地已经不视为村寨人民的公有,而看作土司一家的产业了,隐然间人民成为土司的佃户或农奴。如果土地让人民私有了,土司便不啻丧失了经济大权,也可以说放弃了生命的保障。所以土司制度存在一天,做土司的必尽其力量来维护此种土地公有的原始制度,说穿了,今日若干摆夷区中的土地公有制,实际不啻是土司一人一家独占或霸有制。……凡是……土司,莫不多方想法来应付新的环境新的变动以维护其掌管全境公有土地的大权。在夷地中你要问一个土司境内土地是属谁的,他必肯定地答复是属于人民公有的。若问他既属人民公有,何以土司要向人民收取租税,他也必有答复理由,普遍总说:土地虽为人民所公有,在原先全都是荒芜之地,经土司开垦后分给人民耕种,所以人民要向土司纳租赋。你若问他,若果如此,土司何不就把全境土地算为个人私有?……土司却绝不愿如此。举一件事实为证:十年前,云南全省举办土地清丈,等到领取业权执照时,他们便一致拒绝领取,理由是,土地是人民公有的,执照上无法填写业权人。后来政府要各土司代为领取保存,各土司又都一致拒绝,认为这样一来,不啻承认土地为土司所有,他们不敢违反地方上几千年的制度。可见,封建领主在任何情况下,都在维护地方上几千年的制度。因为维护它,实际上就是维护他的统治,如果抛弃了村社的形式和制度,即等于自取灭亡。总而言之,领主的维护是村社长期遗留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外因的问题。众所周知,还在8、9世纪时,傣族还处于分散的部落阶段,但它的周围却已出现了强大的政治势力,有如真腊、骠国,这些国家都是奴隶制国家,为掠夺奴隶而进行的战争十分频繁,傣族不能不成为它们掠夺和争夺的主要对象,事实也是这样发生的。后来周围的这些势力虽有很多更迭,但是傣族被几大政治势力包围的处境始终没有变化。不难设想,力量相对弱小、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傣族,一方面,在政治上必然臣属于某一政治势力,我们看到正是这样,西双版纳傣族一直是属于中国皇朝,并自古以来就成为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傣族必然联合起来,以资应付周围的各种势力,而相对较落后又比较小的傣族就必定寻找足以对抗他们并足以自存的形式和办法,如果这样,那么,我们认为傣族就是以村社的组织和制度加以对抗和自保。马克思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说,村社“这种自足的共同体,是不断以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如果偶然被破坏,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树立起来。……社会的经济基本要素的结构,在政治风云的浪潮中,依然依照旧样。”历史的发展完全证明了这一点。西双版纳被周围政治势力压迫的结果,曾经无数次地分裂,曾无数次地变成过废墟,乃至几乎人烟绝迹,但是凭借村社这个具有巨大生活力的组织,没有经过多久,他们又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重建了家园。可见,村社不仅适应了内部的封建领主制,而且适应了周围的环境(起先被迫维持了村舍制度,随后适应了这种周围的环境)。

由上可见,村社之所以长期遗存,乃是傣族社会内部条件和周围环境交互作用的必然结果,绝不是偶然的。

八、佛教与封建领主制

傣族地区的佛教何时传入,由什么地方传来,现在尚无定说。但是从明代中叶开始信奉佛教大致是可以肯定的。《百夷传》说:“其俗不祀先奉佛,亦无僧道。”明初不奉佛显然可知。至于《泐史》所说,叭真于1180年称景金殿国至尊佛主之说,多出于其后代追称,或者是出于附会。而明中叶的记载,那已经是千真万确的了。《西南夷风土记》说:“万历年间,俗尚佛教,寺塔遍村落。”可知德宏傣区不仅已经信奉佛教,而且到处都有了佛寺。据《泐史》载,在西双版纳,明天顺二年(1458年)人们推选三宝历代为主,“群诣佛寺,面对佛像、佛经、住持三个佛的代表者宣誓,并将誓词铭镌寺中”,大略可知其信佛情况。又载:隆庆四年(1570年)刀应猛“建大佛寺一所……”总之,傣区普遍信奉佛教在明代中叶。当然,在这之前,应有传教者,亦有开始信奉者。

至于傣区佛教从何地传入的问题,一般都主张由缅、泰传入,似无异说。因为傣区与缅、泰紧密相连,并单一信奉南传上座部佛教,有傣仂文与傣那文字母的来源亦与此有关。

傣族普遍信奉南传佛教,这似乎是由于从缅、泰传入,而缅、泰全信南传佛教,从教义、教规来说,确乎南传佛教容易被全民族所接受;南传佛教传入傣区之时,也正是傣族地取得封建领主制确立的时期。

在傣区佛寺佛塔林立,民居都是竹篱茅舍,而佛寺却金碧辉煌。傣族人一生下地,就注定是佛教的信徒,名字是由和尚取,生老病死都得请和尚念经,择日盖屋,出行、结婚都得佛爷卜卦,而西双版纳做和尚乃是男子一生中的必经阶段。总之,无论男女老少都笃信佛教,衣食住行均与佛教密切关联。

在德宏,由于各土司互不统属,各据一隅,同时,似乎因为其佛教传入来自各方的缘故,其佛教分为两个教派,即“多列”和“左抵”,在“所列”中又分为“歹勒”“勇”及“摆庄”三派。在西双版纳却没有教派之分。

各派佛教的教规,一般是不打人,不偷人,不欺骗人,不调戏妇女等四戒。而“左抵”较严,有诸如见杀不吃、闻杀不吃、禁烟酒以及一天两餐等等戒律。

宗教活动,除婚丧嫁娶、出行、盖屋等请佛爷卜卦年经外,最突出的莫过于“赕佛”。

“赕佛”一般有:赕新年;赕关门;赕开门;赕星,即关门至开门时,每七天做二次赕;赕坦,即赕经书;赕岗,即佛爷集中念经五天;赕帕,即送袈裟。另外,还有“赕老轮瓦”,即收割后赕谷;“赕沙兰”,即赕父母(衣服用具);温帕,送小孩做和尚;赕水神“鸟巴苦厅”(勐笼);赕帕短,即赕年满五十未还俗的佛爷(悄悄进行,傣历十二月择日早上,勐笼);赕“帕千厅”“帕点宰”,即赕遵守佛规最好的佛爷祜巴;赕柯蒙,即修桥;赕帕召,即傣历八月十五,修补佛身;赕墨哈班,修来世;赕龙(大赕两三年举行一次);等等。做赕所花费的财力很大,有的积累几代人,一次就花光,在一般情况下,大约也占了全年收入的10%以上。另外,佛教与领主政权是密切结合的。

在西双版纳,所有佛寺均由宣慰街大佛寺“洼笼”统率,另有“礼棒”和“洼专董”两寺为其左右手,各勐土司所在地亦有一座中心佛寺“洼笼”。其下按行政区域“拢”“播”“火西”各有中心佛寺。层层节制,中心佛寺也设有“议事庭”,勐以下每月两次会议,各勐佛寺首领及主要佛爷一年两次到宣慰衙门集会,商议宗教及其他事务。

其次,大佛寺或中心佛寺只有召以上最高的佛爷才能主持,西双版纳的“祜巴”级以上的佛爷,不是宣慰使或召勐的血亲,就得认“召片领”“召勐”为“恩父”;“祜巴”以上得由宣慰使委任,离职也得宣慰使许可。

第三,佛爷除了进行日常的宗教事务之外,还得通过宗教活动宣扬或贯彻领主的政令,要信守服从领主的一切决定。而领主也利用宗教活动来推行他的政令,如每到开门节、关门节时,就委任和加封各级头人,叫人民很好听头人的话。

第四,佛教不仅成为巩固领主统治地位的有力工具,而且佛寺成为傣族的学校,要进佛寺,学傣文,才受人尊敬。

在佛教中,和尚分为许多等级,基本与封建等级制相适应。

西双版纳的和尚,分为:“阿戛门里”,是最高级,只有“召片领”的血亲才能担任;“松领”召片领幼年当和尚,即位后称“松领帕兵召”;帕召苦,学识渊博,精通义教者担任;常卡拉;沙弥;祜巴;都;改乎(大二佛爷);帕(大小和尚);科永,即预备和尚。

在十级中,一般老百姓最多只能升到四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佛教与领主制合一,不但阻碍着生产的发展,而且严重束缚着人民的思想意识,同时起着巨大的维护领主制度的作用,因而极大地阻碍着农民阶级意识的觉醒。

我们还得附带说明一点,那就是,到了近代,由于各种原因,傣区的佛教比之过去,已开始出现衰落的征候,如汉区宗教逐步传进去;有的学习汉语文,请汉族教师;财富在积累越来越多的过程中,已不是投入宗教活动,相反的有些已投入再生产,或者从事剥削等等。

九、封建领主社会开始没落

到近代,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社会开始走向没落,这具体表现在各个方面。

(一)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领主经济形态乃是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的基本形态,然而它的内部已经产生了众多的地主经济形态的因素,也就是说领主制不是处在发展中,相反是进入了没落阶段。

封建领主经济形态开始瓦解,而地主经济因素却在不断增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村寨内部也就是等级内部的土地占有基本平衡的局面已经打破,日益朝不平衡的方向发展。在封建领主制下,尤其在傣区的封建领主制下,各等级间的土地占有不平衡是法定的。但是,另一个方面,等级内部各户之间的占有,又基本上是平衡的,可是到了近代,这种等级内部土地占有平衡性已经被冲破。首先,头人和一般农民之间的土地占有不平衡。头人由于种种原因,如占有“头人田”和“陇达田”,如果不种这份土地,也得到同等田地的官租报酬,加上份地,其占有土地数就高出了农民一至三倍,有的高达九倍。另外,他们通过分配土地等种种特权,霸占宗教田、绝户田及迁出者的份地,并且代表村寨出租土地,侵吞所收地租,从而成为事实上的地主或富农。再者,他们不仅占有比农民多得多的土地,而且都是一些近田和好田,凭借其特权,可以不参加土地调整,世代相传,农民称之为“尖子田”。其次,就是老户和新户(包括外来户)之间的不平衡,一般说老户占有近田好田,数量亦多,相反新户和外来户则田少质劣。另外,还有些缺乏耕牛、农具或生产资金的人,以及缺乏劳动力的人,他们或者不敢种份地,或者不得种份地,因此成了无田户,约占到总户数的40%。与以上土地占有不平衡相适应的是其他生产资料如耕牛、农具等的占有也不平衡。

第二,等级内部的阶级分化。等级内部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衡性,必然导致内部的阶级分化,这也就是领主经济形态开始瓦解的明显信号。各农民等级内部,约有5%的户数成为富裕户,约60%的户数成为中农,约30%以上的成为贫雇农,而继续向两极分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

第三,土地租佃关系发生。据西双版纳25个勐,633寨的统计,傣勐出租数为(包括集体和单户租佃,下同)本等级耕地面积的10%,佃耕数为(主要是本等级内部的新户和老户之间)7%。滚很召出租数为本等级耕地面积的6%,佃耕数为13%,召庄出租数为本等级耕地面积的7%,佃耕数为3%,而无田户占到了总户的14.6%,其中大部分是靠佃耕或卖工度日。

由于等级内部的阶级分化,租佃关系频繁起来,因此,虽然领主不许农民买卖、典当、抵押土地,也为社会舆论所不容,但是变相的典当、抵押以至买卖土地的情况业已发生,并逐渐成为不可抗拒的趋势了。

第四,地租形态也开始了变化。实物地租乃是封建地主经济中的基本地租形态,前面曾经叙述过,但这些地区实物地租已占到了封建地租总额的一半弱,这就从一个方面标明了地主经济的发生,这是毋庸置疑的了。

但是问题还不止此,还发生了货币地租,这就比前面所说的更进了一层,其中有一部分是从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的,有一部分是货币代役租,即从劳役地租转化为货币代役租的。

另外,在这里,雇工、牛租的剥削形式已很普遍,并占据了很突出的地位。甚至个别地区,雇工剥削在封建主的收入中占了首位。

第五,私田逐步扩大,前面曾提到私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9%,属于召庄等级的有巩固的所有权,然其他农民等级的私田,虽有“熟荒三年,生荒五年收归寨公田”的规定,唯其已流于形式,实际上绝不并入寨公田,私有成为合法的了,且这种私田的数量不断在增大之中。

由上可见,地权逐渐在转移,等级制日益受到破坏,地租形态不断在变化,类似小农所有制的私田愈来愈多,这一切都说明,封建领主经济形态趋向没落,封建地主经济形态却在发展壮大。

随着经济形态的变化,领主政权也开始动摇。

直到清王朝的覆灭为止,中央统治者的政治,没能进入西双版纳诸地,可是到了20世纪,随着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军阀和国民党的势力深入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政权机构。

1910年,柯树勋乘勐遮与宣慰司间互相征战之机,带兵进入西双版纳,于1911年帮助宣慰司镇压了勐遮之后,着手改土归流之事,把勐遮、顶真、勐混、勐阿划为五个行政区,进而议设一厅三县,抽收花茶捐,成立编户和招垦机构。但当时地方残破,人民流离失所;土司对于改流心怀叵测;云南社会紊乱,财政极端困难,更主要的是没有改流的必要条件和时机,因此,军阀无力强行改流,于是不得不采取了改良的办法,即柯树勋提出了所谓治边十二条。到了1913年,设置了思普沿边行政总局,每户每年征收五元,收商税,立学校以及练兵。

1924年,柯树勋率各土司晋省观光,呈请改组,遂于1925年将思普沿边行政总局改为思普殖边总办公署,行政分局改为殖边分署。1927年,普洱道尹徐为光将八个殖边区改为车里、五福、佛海、镇越、象明、普文和卢山等七县,以及临江一行政区。1929年,省府转呈中央政府批准,在西双版纳改设为车里(景洪)、佛海(勐海)、南峤(五福、勐遮)、江城、镇越(勐腊)、六顺(原卢山,今整糯)等六县,另设临江设治局,先后委派流官加强控制。

虽然,国民党政权没有达到改流的目的,但其在边疆地区的势力是比以前深入了,并且所设立的政治机构至少已立住了脚,就这样造成了土流两重政权并存的局面。很明显,这是封建领主政权开始动摇的标志。

(二)汉族移民及其影响

自古以来,汉族人民不断移居傣区,到了近代,更是与日俱增。汉族人民由于身受重重压榨,不堪其苦,为谋生计,大量移入边疆傣族区域。移民不仅有云南的,而且有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和两广的。他们之中,有“艺业生理”的小手工匠,有“挟资贸易”的商人,有“耕种以资生计”的农民,有“种田佣工”的贫苦农民,也有被清王朝、国民党强征或设防而流落傣区的士兵,还有为开矿谋利而前往的中小业主。他们到了傣区,或者“依村筑室自成聚落”,或者“斫树烧山,散在僻远”,也有一家两户地居于傣族村寨的,大多居于山区和交通沿线,在坝区的亦不少。他们或开垦田地,或经商贸易。傣汉共居,共同劳动生产,对傣区的生产发展和密切与内地的经济联系,以及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影响。

首先,汉族人民移居到傣区之后,在较长期的共同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很自然地把内地的各方面的生产技术传给了傣族,铁质生产工具在近代比之过去应用得更加广泛,种类也大大增多,这与汉族移民直接相关。同时,傣族除依靠汉族所制造的铁质生产工具外,也逐渐学到了冶铁技术,少数地方已能自制铁器,更多地区则已能修理。

其次,移入傣区的汉民,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居于山区或交通沿线,因此粮食生产得不多,有的甚至没有生产,都不能自给,不足之数很自然地仰仗于傣族,加上山区的景颇、德昂、阿昌、布朗、哈尼等族,也需要一部分粮食,于是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傣族的粮食生产。另一方面紧靠傣区的各个汉族县区,相当一部分也得依靠傣区的粮食,诸如龙陵靠芒市,腾冲靠盈江等地,镇康及麻栗坝靠孟定,思茅、宁洱靠西双版纳。因此,傣族原来的完全自种自食的状况开始变化,也就是说,已经出现了为卖粮而生产的情况,粮食逐渐加入了流通过程。

第三,移居傣区从事生产的汉民,在生产过程中很自然地密切了与傣族人民的联系,从事商业贸易的汉民,起到了傣区与内地联系的媒介作用,更因为大多数移民均是受苦受难的人,与傣族人民有着共同的命运,共同的阶级利益,因而在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中加强了民族团结关系,但是,另一方面也为清王朝及国民党政权的民族压迫提供了某种条件(如地方经济发展,傣区汉族商人、地主抬头等等)。

(三)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及其影响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傣族地区也和我国一样,一步一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54年英国占领了下缅甸,1859年法国占据西贡,与此同时,其侵略的魔爪亦已伸向傣族地区。19世纪末,英帝国主义吞并了上缅甸,法帝国主义侵吞了越南,其侵略势力直接进入云南,傣族地区首当其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残酷蹂躏傣族人民,对傣族进行掠夺。

1887年(光绪十三年),根据《中法续议商务专条》,蒙自、思茅、河口被开为商埠,1902年正式实行。英国帝国主义根据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的中英续订条约,英领事改驻腾越(今腾冲),1902年腾越正式开关。英法在傣族地区找到了立足点。

腾越、思茅、蒙自三关,成为帝国主义倾销商品,掠夺原料的基地。帝国主义所倾销的商品,以棉纱、布匹、煤油、海盐为大宗,也有许多奢侈品。至于云南输出的,大都是工业原料,诸如樟脑、紫梗、茶叶、矿砂、毛皮等等,也是有一部分牛、马、羊、猪、鸡、鸭和乳扇、蜂蜜、火腿之类。

每年的贸易入超情况是十分严重的,据1906年腾越商情报告,在110多万两白银以上。1932年,腾越关入超额为3039151元,思茅关为265375元。

帝国主义在倾销商品掠夺原料的同时,逐渐垄断了金融,全面占领市场。法帝国主义的东方汇理银行,除收汇滇越铁路之款项之外,还取得了承汇和保管云南全省盐课邮政的收益以及蒙自、腾越、思茅海关税的特权,力图控制云南金融。英帝国主义虽然没有在云南设立银行,就是设在缅甸的银行也不直接和云南流动商人往来,但却通过在缅甸的银行业转放给滇商,所以,腾越等地的商家每年须付巨大的利息。另外,英帝国主义在印缅的货币——卢比大量涌入傣区。在西双版纳、德宏、耿马、孟连等地,富滇银行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是行不通的,唯有云南半开银元与卢比混合使用,但两者比值相差极大,卢比占着优势。

帝国主义在傣区虽然没有开办工厂,但通过设在缅、泰、越等国的工厂,修建铁路、公路等,榨取傣族人民,英帝国主义在靠我傣区的边界上设立“移民局”,对于迁往者,或以“建屋制具之费十五元——卢比一百五十元——耕牛一头,……俾其开垦,三年后酌纳相当田赋屋税”,或“借给三十卢比,三十箩谷子,三年后还本不取息”作为诱饵,吸引边民出境。帝国主义把他们用于垦田、修公路、采茶等劳动,进行残酷压榨。从20世纪开始,所谓“下坝子,走缅方”成了一股风。许多人被骗到邦海老银厂、孟养和孟拱的玉石厂、腊戍的宝石厂充当牛马,工资极低,每月约70卢比,而20%以上被工头克扣,至于挨打受骂那更不可言状。还有一部分人出境之后,被迫种植鸦片,而种植者所得无几。这样,帝国主义在我傣区掠夺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尽力压榨。

外国资本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结果,一方面刺激了傣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严重阻碍了傣区经济的正常发展,使其逐渐退居于依附地位,即成为半殖民地的经济。

在帝国主义侵略下,傣区出现了买办资本和民族工商业。在西双版纳,自1909年至1937年,先后开办了“恒春茶号”“洪记茶庄”“可以兴茶庄”“恒盛公”“时利和”等制茶厂。以勐海一地而言,至1937年共有40盘灶。1938年更出现了机器制盐厂。西双版纳产茶量最高为1937年至1938年的48000担。在保山、德宏一带(主要在腾冲)亦出现了诸如铸铧、制陶、制革、煮盐、食品加工等手工工场、工厂和“和顺”等商号。这些虽然都是汉人经营,但对于傣区的商品生产和商业贸易的发展方面,直接或间接地起到了刺激或促进的作用。但由于帝国主义的控制,因此,除了少数的官僚买办资本外,民族工商业不仅没有得到发展,相反,它们的命运不是萎缩就是倒闭。如“腾越为滇缅通衢,商务素称繁盛,自英据缅甸,影响所及,我……商业家受一绝大打击……退居于劣败淘汰之数。近十余年内,如和顺、绮罗、大董、东冻等缅腾关间之商号,倒闭者不下三四十家”[5]。没有倒闭的也大都处在惶惶不可终日的状况中。

在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下,部分封建领主也开始也开始加入工商业活动。封建领主一方面为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为满足他们无休止的奢欲,因而参与了工商业的活动。在西双版纳,1928年至1929年,领主组织了“新民茶庄”,共两盘灶,以罕荣邦为首结合开办了“利利茶庄”。在德宏,几乎所有土司都经营商业,还有的在缅甸开设商号。再者,领主曾提倡大量种植经济作物和早稻,即所谓提倡“自强”。干崖土司曾在瑞丽试种早稻,“生成颇佳”,但以“其品种先抽穗,故罹雀害极重”,没有继续进行;芒市于1934年试种了万株以上木棉,“惟以技术虫害关系,近几砍伐殆尽”;“又有离籽木棉、土棉、连子木棉、多年生木棉等,各地生长状况,均颇健旺,惟多有开花满林,落花遍地之慨。”[6]虽然提倡试种,但怎么也不足以与入侵经济相抗衡,况且他们全出于自给的目的,所以搞到头来,还是没有任何起色。

在帝国主义经济侵略下,傣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被冲破,傣族农民被逐渐地吸引到市场上来。原有的与农业紧密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亦不断被排挤;民族工商业亦受到严重压抑乃至破产。因此,傣族农民再也不能过完全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只有把粮食和零星的经济作物投入市场,买回所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前者低价出售,后者高价买回。突出的莫过于以下几种:原靠当地生产的铁质农具,在近代,约70%左右全赖缅甸进口,户撒锻制铁器的钢全仰英钢;傣族最重要的也是传统的家庭手工业纺织,棉纱都得向帝国主义购买;内地井盐在傣区的地位被帝国主义输入的海盐取而代之。于是,农民被迫逐渐进入市场。

与上相适应的,在傣区开始出现了一批诸如勐海、易武、太平、畹町等市场,交易日益发展。

在这样的条件下,加速了傣区阶级的重新分化和土地的集中,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断受到冲击,并严重地动摇着领主经济,这种情况,在内地傣区最为明显,德宏次之,西双版纳、耿马、孟连又次之。

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引起了白银和劳动力的大量外流,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每年贸易入超巨额,大都拿白银抵补,造成白银外流,影响国计民生。运去抵补的白银被兑成卢比,而两者比值悬殊,一般1~4倍,从中又吃大亏,甚至造成银荒。在张笏《腾越边地状况及殖边刍言》一文中,较如实地反映了这情况:“商家赶缅甸之出口货,除少数石磺、生丝外,多系生银和老半开、龙毫等,……吾省生银,并非炼自矿石,多系银匠业收买民间旧首饰及袁头、飞鹰、广毫等销毁提炼,铸成槽银,其成色自九五至十足,卖给商人,商人运往缅甸,易为卢比,即得二八元一甲二母有奇。一辗转间,即换吾足色银二百三十两之谱。此等几何级数之增加,即尽吾滇人悉擅点金术,亦将无以应付矣!”

另一方面,更引起了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严重地破坏了生产的发展。《云南问题研究》谈到这一情况时说:“边地男子,每届秋后,即往缅甸木邦,充当苦力。……实则不仅边民为然,内地如腾冲、龙陵、保山、永平亦多有之,尤以镇南、祥云两县人民为最多。略有资本者,但担沙锅一挑,或负斧斤长锯,操伐木解板之业;无资本者,则负极简单之行李,千百成群,肩相望,踵相接,名曰‘走夷方’。一经边界,则与猪马牛羊同载孤立车中,趋之邦海老银厂,工头站长,手执鞭锤,洋洋得意,待之如牛马然,稍不如意,动加鞭挞,每人月给工资十七卢比,工头又扣去十之二。其工作为背矿挖荒等事,苟一旦银价跌落,即动辄减工,或停工。其时间有因生活中断,饿病而死者;或因生活所迫,而形迹不检者;动加坐——即极黑暗污浊之牢狱——更有无资回家者,则情愿冒险往孟拱、孟养两处挖玉石,或宝石,故有‘穷走夷方急走厂’之谚。至走夷方,每年得回家者约十之八九,若至玉石厂或宝石厂,则得回家者不过百分之一二而已。”因生活无着而冒命往外谋生者如是,唯此类情况,不限于男子,在傣区妇女尤其是小姑娘到缅采茶者,亦所在皆是。

总之,傣区人民往外谋生,或垦地,或贸易,或采茶,或充苦力者,每年平均以万计,这就严重地损害了生产。

综上所述,帝国主义掠夺我工地原料及农产品(矿石年在几十万斤;仅茶一项就有五千担以上;樟脑八九万斤;紫梗六七万斤;牛皮年以万驮计等等),大量倾销剩余产品(西双版纳洋货充斥,德宏无一不仰及英人,孟连利权大量外溢,缅宁入超年约一二十万元,双江每年出款十余万元,所有商号兜售洋货,等等),垄断金融,掠夺廉价劳动力的结果,一方面对傣区经济有某种刺激作用,并逐渐冲击着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然而另一方面,即主要的方面是:傣区成为帝国主义的市场,傣区经济成为依附性的,即半殖民地经济,从属于帝国主义的魔爪之下了。

(四)傣族人民反对封建领主的斗争

咸丰九年(1859年),西双版纳的勐腊、勐捧、勐混和勐满等地傣族农民联合起来,反抗土司的压迫,农民杀进了易武街,领主和商人纷纷逃亡,农民搜查领主,没收了他们的财产,烧毁了易武街,并挖掉了领主的祖坟。但是,最后被领主残酷地镇压了。

大凡宣慰司派款,勐笼土司要加倍征收,并利用特权,为非作歹,农民恨之入骨。1936年,勐笼农民约集起来,在曼罕和曼改两寨之间的田坝中召开会议,一致决定杀死土司叭稿,推选曼降寨的拍勒和色腊内等为领导,并立即去串联附近各寨农民,准备武器,约同进攻勐笼城。但因事机泄漏,农民还未进攻时,叭稿就狼狈逃亡国外。

叭稿逃跑后,他的侄子召孟养继任土司,并宣称有人杀死拍勒,就赏二百元,有人帮助拍勒就杀光全寨,在一个夜晚拍勒熟睡时,召孟养的走狗乍法非乘机暗杀了他。但是,过了不久,即在1940年,勐笼农民又在岩丙将等六人的领导下,发出了打倒土司召孟养的号召。农民攻进了城,没收了领主的财产,把所得三千元半开和各种财物分配给参加者。

正当农民们带着胜利的喜悦回家时,领主暗中派兵去捉拿岩丙将。岩丙将作了顽强的抵抗,但寡不敌众,身中数刀,终于英勇牺牲了。

也是在1936年,橄榄坝的农民赶走了土司刀栋柏。刀栋柏统治橄榄坝的第一天,每户头上就强派了10元半开,作为所谓“拴线”礼,在这之后,各种勒索多如牛毛,名目多至108种,且任意强奸妇女,欺压人民,无恶不作。1936年,国民党又来征派兵役。于是农民们行动起来了,曼将、曼海、曼领、曼燕、曼听等寨农民,先后在曼海田棚和曼听的佛寺里召开了四五次会议,提出坚决要刀栋柏滚出橄榄坝,否则就要杀掉他。

刀栋柏向宣慰司求援,于是议事庭派了召里西孟来调解,他一到橄榄坝,农民们以鸣炮向他示威。调解人见势不妙,掉头溜走。之后,宣慰司又请了国民党的科长和连长再来调解,他们假惺惺地说:刀栋柏虽然不好,但人民不叫他做土司也不对。但是,农民以武装示威回答了他们。宣慰司在群情愤激面前无可奈何,只得把刀栋柏撤走,换成了刀栋庭,并不得不向农民们保证,再不像刀栋柏那样残害人民。

傣族的歌手传颂着这件事,他们追述农民集会的情景时,有这样的歌声:

人们一群群一队队从四方涌进,

人群的后面还有更多的更密的潮水般的人群,

大家的心情弥漫着战云,

好像暴风雨即将来临。

勇敢的人都拿出大砍刀,背上铜火炮,

个个雄赳赳,威风凛凛!

只有懦弱的人,

在一旁害怕,胆战心惊。

青年男女们:

盛开的蓝色璐琏花到五月就会凋零。

趁我们心热时来谈谈那时紧张的情景,

我们将要与土司作战,和吃人的魔王拼命。

绝不能把线团变成一堆乱麻,

绝不能把竹筏拆散,让竹子东飘西零;

要像勐笼人民似的结成一条心,团结起来同魔王拼命!

从上述的斗争事件中,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傣族人民直接反抗领主的斗争,仍然是比较分散的,最多只牵涉到两三个勐(还只是结合部分),更多的是一个小范围内的几个村寨;反抗封建领主的斗争,多以对某个统治者的好恶为转移,起来是针对某一个,而不是整个制度,因此,一旦统治者撤换了那个不得人心的,农民们基本上已经心满意足了;当农民们杀死或驱逐了所恨的那个人,或者把没收来的财产平均分配以后,也就各自回家,再高的要求也就没有了。另一方面,虽然没有能针对整个制度,但是或大或小地打击了统治者,削弱了领主的力量;当农民起来后,领主总是向上级统治者求救的,而上级统治也乐于帮助领主镇压农民,因为在对付农民这一点上,他们的利益完全是一致的。再者,农民之所以不断起来反抗,不仅是由于遭受领主的压榨,而且是由各级统治者的掠夺,且是后者的每一项新的榨取,往往也就是农民起来反抗的导火线,因此,反抗领主也就包括反抗各级统治的内容。人民的反抗,直接动摇着领主的社会的基础。

(五)领主内部的斗争

道光二年(1822年),车里宣慰使刀绳武与他的叔父刀太康有隙。戛于腊借口太康有将南掌土地送给缅甸之谋,声称要前来讲理,并约同南掌弃土攻掠西双版纳。当时普洱府曾答复戛于腊并无此事,但是戛于腊却派人潜入车里进行捣乱,结果被防军击溃而逃入缅境,又被缅兵打败。

此时,召士鼎因求充土司被拒绝后,对刀绳武怀恨在心,乘机假造印信文书,说刀绳武勾结南掌陷害刀太康,并约攻孟艮。这个假造印信被缅甸所获,缅甸就派兵进攻打洛,并乘刀绳武出巡时诱出边界劫往孟艮,经过清、缅、暹三方交涉,于1824年把刀绳武送至腾冲,准备返回车里。

事情暂时平息下来,但是,刀太康却为谋夺宣慰司职,在暗中进行着各种阴谋活动。刀太康一方面贿赂思茅官府阻止刀绳武返回车里复职,一手把持宣慰司署;另一方面,他筑城练兵,扩大实力。据《车里议》,他“纠结属夷、练习兵械。于平川原地方,每数十里设一城,其城以树为垣、种树九层,纵横掩蔽,树皆径尺高数十丈。内能见外,外不能窥内,弓弩枪炮,无所之施。其中食储屋宇,覆以牛皮,涂以沙砾,水火锋刃不能伤。招集内地流民及亡命者,与夷人杂处其中,若此者凡十有八处,又分养驯象九百只于属夷,教之战阵,每象背负楼橹,内容九人,各负弩器一,象头撑长竿,覆以帷幕,以御火器。又于茶山诸铁厂和铜厂铸炮无算。又潜于六茶山内流亡垦种者,私敛丁银,每丁年征一二钱不等,谓之地课,年来多至数万,而丁银亦日增。而且严刑峻法,犯者自目把以至夷众,厥罚皆同,轻则鞭笞之,重则坑之,死罪土埋至颈,次至胸、至腰、至膝、以次递减。夷人利其养之厚,又畏其法之酷,皆为之用命”。

另外,刀太康还四出活动,进行挑拨离间,或者勾结周围的各种势力。《车里议》中说他“阴构缅甸与南掌相攻,厚结交趾,以为荫庇”,并串通蒙乐甸(元江)纳楼茶甸、溪近甸和教化三部(临安)、思陀甸、亏容甸、左能寨、五弄山、落恐甸等十土司,想使他们成为自己的“疾风劲草”。还有,刀太康极力笼络浪人,帮其谋策定略:“车里去茶山不远,凡贸易失利者,往往渡江而浪迹于其地,……太康收留而笼络者,当不下数千人矣。然此数千人者,皆贫而失意者也。”

道光五年(1825年),刀绳武回至思茅,被软禁了。日久月深,刀绳武眼看着刀太康的活动,死不甘心,遂于道光十三年(1833年)十月,托词拜墓,跑至六顺,招募练勇,企图返回车里复职。刀太康得讯后,即四处派兵堵截,并宣布捉拿刀绳武,清政府亦想乘机插足西双版纳,因而加罪刀绳武“自构边衅,带印潜逃”,调集思茅、新峭、景蒙等地军队,配合刀太康征剿。刀绳武寡不敌众,带兵逃跑,不知去向。此次战斗中被俘五十多人,一律解省惩罚,而“人民惊逃,顺安江俘尸数十里”。另外,清统治者还把刀绳武的五个兄弟和妻室流放昭通,令准由刀太康的儿子刀正综承袭宣慰使世职,其条件是由清统治者派兵深入车里巡防。

刀太康争夺宣慰使的目的已达到,但是企图长久统治下去是困难的,清统治者借其势力进入西双版纳图谋“改土归流”亦不可能。

刀绳武的儿子刀准臣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由昭通逃回车里。时值刀正综的兄弟在南掌负债累累,而全转嫁在人民头上,刀正综尽力搜括人民,各勐土司又层层加征,如按规定六顺土司辖境每户年征银五两,土司却加为十两,人民不堪其苦而纷纷起来反抗;另一方面,刀正综当宣慰使之事,在各勐土司看来是不合法的。于是刀准臣借人民抗争苛派的反抗情绪,把矛头引向刀正综,并挑动民族纠纷,扩大事端,企图搞垮刀正综。如六顺土司煽动傣族焚杀上六顺,造成汉傣之间的不睦,上六顺日图报复。

刀准臣利用了这一机会,拿出旧印为号召,奔走于各勐,首先上六顺归顺于刀准臣,各勐土司中有的虽反对刀准臣,但大多暗助,也有公开支持的。但是在清统治者之压力下,曾答应支持刀准臣的又反过来反对刀准臣,如六顺的刀辑熙原来极力反对刀正综,但冲突一爆发,他又与刀准臣开战了,刀准臣就把下六顺给烧了。

刀正综害怕了,于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逃往思茅,在半路被刀准臣追了回来,刀准臣名义上说共同治理,实际上把刀正综软禁起来了。

刀准臣又掌握了大权,但绝没有比刀正综好些,苛捐杂派又满天飞,不到一年,就搞得民不聊生,而各勐土司日益离心。

当刀准臣娶妻的时候,刀正综乘隙逃出车里,而各勐土司就把刀准臣给杀死了。

但是刀准臣的党羽却借词准臣未死,到处进行烧杀掳掠,并屡攻六顺,清统治者派兵进攻,但屡战屡败。

道光三十年(1850年),刀准臣的余党李召祥等,利用茶山等处人民遭受江练骚扰后的反抗情绪,进攻普藤,勐旺等地,官兵大败,中营的守备、千总,右营的外委均殒命。

在这形势下,清统治者调集了思茅、威远、景蒙、新峭、临安、鹤丽等地的军队约五千余人,配合土司兵,讨伐刀准臣党羽,最后把刀准臣党羽消灭了。清统治者乘此机会在倚邦等设置了汛卡,驻兵镇守。

领主内部的斗争,也正反映出了领主制的危机。

十、对封建领主社会的历史考察

马克思说:“要认识已经灭亡了的动物的身体组织,必须研究遗骨的构造;要判别已经灭亡的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劳动手段的遗物,有相同的重要性,划分经济时期的事情,不是做了什么,而是怎么做,用什么劳动手段去做。劳动手段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程度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所在的社会关系的指示物。”[7]我们虽然已看不到更早时期傣区劳动手段的遗物了,但是从为数不多的文献资料中,可以判别到领主社会是如何形成的。

为了便于说明和比较起见,我们不得不先从唐代社会生产状况谈起。

根据唐人记录,我们可以推测傣族在8、9世纪已是农业定居。樊绰《云南志》卷4说:“茫蛮部落,……象大如水牛,土俗养象以耕田,仍烧其粪。”又卷7说:“开南已(原误作巴——引者)南养象,大于水牛,一家数头,养之代牛耕也。”又称“象,开南已南多有之,或捉得人家多养之,以代牛耕也”。以象耕田说明傣族农业已进入犁耕阶段。

当时傣族是否利用金属工具,无明文记载,但是,我们知道,傣族受南诏的羁縻统治,有服兵役的义务,即“攻战亦召之”,据南诏兵制,所被征调的人,应自带武器和粮食,从而我们可以推测,当时已开始应用金属工具,然大都限于武器,是否自己冶铸制作不得而知。

但是傣族的纺织手工业的水平是比较高的,樊绰《云南志》卷7说:“自银生城、寻传、祁鲜以西,蕃种并不养蚕,唯收婆罗树子,破其壳,中白如柳絮,组织为方幅,裁之笼头,男子妇女通服之。”很明白的,他们采集木棉,加工制作,满足其需要。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不是一定都是自种木棉,更多的可能是利用野生植物。

另外,还得提出的是早在两汉时期,在怒江和澜沧江流域的哀牢人(今佤族、布朗族、德昂族的先民)的纺织技术是相当高的,哀牢桐华布是驰名的(也是利用野生木棉),哀牢与傣族先民同境而居,接受其影响是很自然的事,且况有不少的哀牢人不断融合到傣族先民部落中去,故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技术传统,就更是不足为奇了。

当时似乎还没有发生交换活动,至少没有明白的记录,但并不等于和内地没有联系。事实上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是存在的,如樊绰《云南志》记有南诏统治者曾收银生地的茶叶,“以椒姜和烹而饮之”。然而这些傣区的土特产之流入内地,主要是由内地商人转运来的,樊志曾记有商人的歌谣:“冬时欲归来,高黎贡山雪;秋夏欲归来,无那穹赕热;春时欲归来,囊中络赂绝。”内地汉人在傣区频繁流动,一部分不得返乡而寓居傣区,就是这些人把内地的货物运往边地,把边地的土特产运入内地。另外,南诏在傣区设有统治据点,坐镇官吏把土特产奉献给其主子也是可以设想的。

由上可见,8、9世纪傣区的生产力水平是低的,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是处在分散的部落时代。樊绰《云南志》卷4说:“黑齿蛮、金齿蛮、绣脚蛮、绣面蛮,并在永昌开南杂类种也。黑齿蛮以漆漆其齿,金齿蛮以金镂片裹其齿,……绣脚蛮则于踝上腓下周匝刻其肤为文彩,……绣面蛮初生后出月,以针刺面上,以青黛传之。”又说:“茫蛮部落,并是开南杂种也,茫是其君之号,蛮呼茫诏(方国瑜先生校勘曰:“茫乃勐之异释,君字乃居字之误,若君字无误,则应作,茫君之号呼为茫诏。”)。从永昌城南,先过唐封,以至凤兰茸,以次茫天连,以次茫吐薅;又有大赕茫、昌茫、盛恐茫、藓茫、施茫,皆其类也。楼居,无城郭,或漆齿。”据此,我们觉得当时怒江流域和澜沧江流域的傣族,处在分散的部落时代是再也明白不过了。又《百夷传》说“唐时其众各部领不相统属”,亦资以证之(这与明初统称为大百夷和小百夷是有根本区别的)。

到了元明时期,傣族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

13、14世纪,傣族的农业大大提高了一步,钱古训、李思聪《百夷传》说:“地多平川沃土,妇女用锄锄地,事稼穑,地利不能尽。”又说:“地多平川,土沃人繁,村有巨者,户以千百计,然民不勤于务本,不用牛耕,惟妇人用锄之,故不能尽地利。”由此可见,人口密度增加了,所有妇女从事农业生产,并用锄耕种,已进入完全的锄耕农业是没有疑问的了。

在手工业方面,纺织业又有了新的发展,即除利用野生木棉外,已开始栽桑养蚕。李京《云南志略》说:“地多桑柘,四时皆蚕。”陶器和金属工具业已普遍使用,《百夷传》说:“器皿丑拙尤甚,无水桶、木甑、水盆之类,惟陶冶之器是用。”又说:“军器少,弓箭多,长牌为弩,以革为盔,铜铁杂革为甲。”而前面提及的锄无疑是铁质的。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交换开始发生并活跃起来,《云南志略》说:“交易五日一集,旦则为妇人为市,日中男子为市,以毡、布、茶、盐互相贸易。”《马可·波罗行纪》说:“其货币用金,然亦有用海贝,其境周围五月程之地,无银矿,故金一星值五星,商人携多银至此易金,而获大利。”《百夷传》也说:“凡贸易性用银、杂以铜、铸若半卵状,流通商贾间。”“民一甸卒有数十千户众,置贸易所,谓之街子。”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有了比较稳定的小市集,而又定期地进行贸易,同时有了货币的出现,然仍以以物易物为主,因为金、银、海贝、铜卵等仅“流通商贾间”,以及商人携银易金。所以说具有货币和商品之二重性,即不纯粹起货币的作用。[8]正如恩格斯所论述的那样,“不仅发生了部落内部及其境界上的贸易,而且也发生了海外贸易。然而所有这一切都还没有大量发展;黄金开始成为占优势的和普遍性的货币,但是还不铸造货币,只是简单地就重量交换罢了。”[9]

到了15、16世纪,傣族的生产水平发展到了空前的高度,突出地反映在各个领域中。

农业生产方面,从锄耕进到犁耕农业,《西南夷风土记》说:“孟密以上,犹用犁耕栽插,以下为耙泥撒种。”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3“元江府”说:“地多百夷,天气常热,其田多种秫,一岁两收,春种则夏收,夏种则冬收,上割其穗,以长竿悬之,逐日取其穗舂之为米,炊以自给。”又卷4“景东府”说:“民多百夷,其田皆种秫而早收,以其穗悬于横木之上,日舂造饭,以竹器盛之。”可见,当时是种秫的,然而到万历初年,傣区已普遍种水稻了。《西南夷风土记》说:“五谷惟树稻,余皆少种。”《万历云南志》卷4“景东府”也说:“旧种秫,今皆种稻。”[10]随着犁耕和稻田的经营,水利也就相应地获得了发展。如《泐史》记三宝历代于1457年被推为车里宣慰使时说:“一大头目言,大众同意吾兄为主,甚善,勿论山地,或是水田,但给余足够衣食者,使余为一平民,自耕自食,为愿以足。”由于犁耕、种稻和水利的发展,粮食生产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

在手工业方面,也获得显著的发展,主要为养蚕织锦,为过去所无。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巨大增长,交换也就更进了一步。《西南夷风土记》说:“交易或五日一市、十日一市……贸易多妇女,无升斗秤尺,度用手,量用箩,以四十两为一载(今称——引者),论两不论斤,故用等而不用秤。以铜为珠,数而用之,若中国之使钱也。”较之明初,显著不同者有二,即统一了度量衡和货币(铜珠),从而已完全脱离了以物易物的交换的幼稚阶段[11]。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认为傣族社会生产力在13、14世纪中有了急剧的提高,这也就是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的根本前提。而到了15、16世纪,傣族社会生产力又提高了新的水平,而这就是傣族于15、16世纪封建领主制依以确立的根本前提。

已如上述,12世纪初到14世纪初二百年间,傣族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生产发展到如此程度,使人的劳动力已能生产比简简单单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更多的东西;维持大量劳动力所需要的资料,已经具备了。这样,劳动力于是获得了价值。可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归属的联合,还不能从自己内部,分出自由的多余的劳动力。但战争却使他们得到了这种劳动力,战争和几个公社集团相邻而存在的那种现象一样,都是由来久矣。”[12]根据当时生产力的水平,我们认为傣族正处在农村公社发展的阶段,虽然没有能够看见直接的记录,但从新中国成立前还遗存的农村公社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村社由“寨父”“寨母”管理居民的迁徙,接收新成员,土地婚姻和宗教事务,同时负责调解争端等工作。另设有村社议事会,由“寨母”住持,解决日常事务;属于调整土地,兴修水利,选举或罢免头人,吸收新成员和成员要求迁出等问题,则由“寨父”主持,召开“民众会议”解决。村社中还有很细的分工,诸如通知集会和防火的,管军事的,保管村社财产的,占卜的,司酒的,治病的,兽医,唱曲的,管理男女青年的,屠宰师和银工、金工、铁工、木工、猎手、商人、理发师、管社神的,文书等等,他们都没有脱离农业生产[13]。

这样看来,村社内部确乎不能分出“自由的多余的劳动力”,因此,为了获得更多劳动力的部落间的战争频繁地发生了。

然而,近亲部落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诸如土地、水利灌溉、婚姻等,故不可以无限制地互相掠夺,于是其锋芒指向了同境而居的其他各族,恩格斯说:“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获得财富已成为他们的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14]据众多的传说,我们知道,与傣族同境而居的民族即布朗、哈尼、佤、德昂各族的先民原来也都居住在坝区,他们与傣族进行过长期的斗争,然而傣族势力不断强大,把他们给征服了,居住区亦从坝区进入山区,逐渐造成强势民族与被弱势民族的关系,而傣族本身在这一斗争的过程中,促进了他们内部的结合。

不仅如此,傣族四周的主要民族早已进入阶级社会,诸如真腊、骠国(后蒲甘)、安南(后越国)诸族,为了与之对抗,保护自身的利益,也就促进了傣族的结合。还有傣族与内地的联系紧密,也加速了傣族内部的联合。

正因为傣族既得对同境内相对弱势的各族进行统治,且要维护不受周围相对强势各族的侵害,所以共同利益也增强了,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方面的问题是自身内部的共同利益亦不断加强。首先,我们已经提到13、14世纪进入锄耕农业,稍后又进入犁耕农业,而种植的主要是稻谷。而我们知道,经营稻谷的先决条件是灌溉问题,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在那里如果没有灌溉,农业是不能进行的”[15]。显然,如果仍旧是各个村社和部落单个进行,那绝对办不到的。其次,傣族聚居的大部分地区不产盐,产盐的地方尚未进行煎煮,就是开始自煎的,也不仅数量很少,且均在紧邻内地的部分地区,而食盐已成为傣族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了。然而,仍以个别的村社和部落去内地或其他地区取得,那既没有力量冒这种风险,也无法取得。此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村社的公有财产逐步转向私有财产,战争频繁地发生了,人口的密度增长了,对偶婚逐渐转向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了,宗教活动增多了,从而村社和部落内部的纠纷日益增加,因此,“解决争端;制止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国度里;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况下,执行某种宗教职能”[16]等等,都成了必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

事情正是这样地发生了。在今西双版纳地区于1180年(宋淳熙七年)出现了大的部落联盟,《泐史》说:“叭真于祖历五四二年庚子(小历,又大历为一七二三年)入勐泐、遂登大宝,称景龙金殿国至尊佛主。五五二年庚戌(宋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大历一七三三年)六月初十日乙丑建都于景兰,叭真战胜北方(方国瑜先生言即车里地区)各地之后,兰都、猛交、猛老接受通知。有猛交酋名那剌昆郎玛、景龙酋名蒙猛,兰那酋名菩提暹育者,以及剌隗、金占、育匡、棣腊、法南、空等各酋长,俱会商劝进,举行滴水礼,推叭真为大首领。”[17]由此可见,不但形成了近亲部落底联盟,而且整个傣泐区的领土的合并已经形成了。

随着部落联盟的形成,原来村社和部落的权力机关已组合为联盟的权力机关了。关于这一问题,没有文献资料,然而我们可以从遗存于新中国成立前傣族社会中的情况得到说明。我们前面已提到,村社设议事会和民众大会,分别处理村社的日常事务和决定重大事件。另外,我们觉得西双版纳一个勐基本上就是当时的一个部落区域,而各勐都设有议事庭,议事会的成员是由各村社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这些村社代表在届期内驻勐任职,这当为部落议事会的变种,不止此,我们看到还遗存有全勐大会,这又当为部落民众大会的变种,在勐之上就是宣慰议事庭,由各勐派遣代表常驻宣慰衙,每年定期开会,商讨有关西双版纳的重大事件。《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史料译丛》:“傣历三五年(公元九四三年)(引者按,纪年有误,宣慰议事庭的设立只能在元明时期)叭桑目底(群众代表)作出决定:在九龙江(景洪)修建议事庭;规定由四大卡贞和八大卡贞参加议事庭,商讨各项行政事务;并规定各勐应负担修建木料。”这又应该是部落联盟权力机关——议事会的变种。

这些原始军事民主主义的各机关做些什么呢?全面情况不得而知,然而还是可以看到一些,有如进行战争,管理水利和组织运盐牛队,等等。

军事首领制度是这样的。《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史料译丛》中说:“傣历六五四年(公元一二九二年)为了便于管理地方,维持地方安全,叭勐作出决定:在十个人当中有一个头,作乃火西(什长)五个乃火西设一个火哈西(五十人首领);两个火哈西设一个火怀(百夫长);十个火怀设一个火板(千夫长);十个火板设一个火闷(万夫长);十个火闷设一个火光(十万人的首领)。”“叭勐乃下面以火光为大,协助叭勐乃办理地方事情,如有战争发生,火光任总指挥。”[18]头领在战争中退却即准许由上一级将其处死,火光退却则由叭勐乃处死。百姓畏惧而退,则按情况分别处理,或关押或杀,头领阵亡,抚恤和提拔其家属,百姓有功者赏。这无疑就是军事民主主义的组织,恩格斯说:“所以称为军事民主主义者,因为战争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成了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职能了。”[19]上述情况不正是如此吗?

关于水利灌溉的制度,我们已无法知道当时的具体情况,但是从新中国成立前的一些情况,可以推测一些。据调查,在西双版纳,“宣慰的内务总管‘召帕萨’(亦称杜帕萨),是理财官兼水利官。分布在各勐的各条大沟渠,都设有‘版闷’(或称‘版勐’)和‘版闷囡’二人,即正副二职的水利总管,管理水沟渠灌溉区的水利事务。在灌区以内的各个村寨,也设有‘版闷’,并推选二人协同正、副总管管理水利。这两个人惯常是选水头寨和水尾寨的版闷来充任,以便上下照应,不使水头田占便宜,水尾田吃亏。由‘召帕萨’起至各寨的‘版闷’,成为管理水利的垂直系统。”“分配水量是按各寨的田数计算;各寨再按每户的田数计算;并按距离渠道的远近,合算出某处田应该分水几斤几两。”“管水员掌握着一个特制的圆锥形木质分水器、上面刻着‘斤、两’的度数。分支沟渠纵横分布在各处田亩间,田埂上嵌一个竹管放水,就按照应得的水量在竹上凿开与之相应的通水孔,分水器就是用来测定穿孔的大小的。”“每年傣历五、六月,修理水沟一次”,事前由议事庭长发布命令,叫有关的人员督促百姓修沟保苗,违者不论头人或百姓,均照古规处罚。[20]显然,这一制度不是近代才有的(事实上在近现代已经逐渐废弛),而是古代直接相沿下来的。

运盐牛队的情况是这样的,据说在很早以前,“叭桑目的”(群众代表)作出组织运盐牛队及其规矩的决定,称运盐为爸力祖,运盐牛队叫火赖火迈,赶牛的人称乃怀阿那都答。全部牛运队的管理人有三个:正队长叫乃怀,副队长叫乃怀西,伙食账目管理员叫乃祖号。运盐队在路途中所能遇到的各种事情,都有详细的规定。[21]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也是由于保障或满足部落联盟的共同利益而创立的组织。

由上可见,由于共同利益的与日俱增而引发了部落联盟的建立,而保护这种共同利益的各种机关也都创设起来了,但是不可能每一个联盟的成员都去执行这些社会职务,更不可能每个成员都去任这些职位,因此,“保护这种共同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当然,他们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22]。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贫富急剧地分化着,于是内部的和外部的冲突日益加强起来,因而一方面,村社成员的担子越来越重了,在战争时不仅要出人,而且要承担战争的一切供输。这样一来,村社成员参与共同事务的时间没有了,事实上逐渐失去了平等成员的资格,而被置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另一方面,那些被赋予某种全权的人,逐渐由“社会的公仆”转化成为社会的主人,原先由他们执行着的这些社会职能逐渐地变成了他们的特权,他们凭借这些特权开始了对原先与他们平等的大多数成员的统治。恩格斯说:“当实际劳动的人民要如此忙于自己的必要劳动,使其没有多余时间来从事那些具有共同意义的社会事务——来领导劳动、领导国事、进行审判、从事艺术、科学等等——当这时候,特殊的解脱了实际劳动的阶级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个阶级,管理了社会的事务,并且他永不会错过机会,为着本身的利益,而把愈益增加的劳动重负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23]

由此可见,自然发生的社会分工职业,“成为世袭职业,硬化为世袭阶级”并“当作社会法则来公布了”[24]。就是说,这些执行社会职能的社会公仆硬化成为世袭的统治剥削阶级。原先承担着生产、服兵役等职业的农村公社成员转化成为被剥削压迫的阶级。另外还有原来那一部分军事首领的侍卫、家奴被置于社会的最底层,当这些人的数目增加之后,被分出去划地立寨,但仍需服非生产性的无偿劳役。上述这一切,世代相承,直至新中国成立前的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中还可以看到,即领主阶级(孟、翁两个等级),傣勐(半农奴)和滚很召(农奴)。

就这样,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政治统治确立了,也就是说,原来的军事民主主义的各机关转化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政权。

这里我们还应该看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即从原始军事民主主义的各机关转化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完全与土司衙门的创立是相一致的。而这种吻合当然不能看做是偶然的。

在元代,“车里、耿冻、木朵、孟隆四路及孟爱甸,并为彻里军民总管府境,逐渐开辟,分境设治,至明代,以车里、耿冻地为车里宣慰司,木朵、孟隆、孟爱别立孟艮府。……又明立车里宣慰司境,在元代以其西部为大车里,东南为小车里,东北为耿冻,其分治大略如是也”[25]。当时,元统治者设置路甸,但一方面,并没有直接委任土官,设立衙门统治;另一方面,元直接委官镇抚傣区,但只是侨治,并非常驻。《百夷传》说:“元祖自西蕃入大理,平云南,遣将招降其酋长,遂分三十六路四十八甸,皆设土官管辖,以大理金齿都元师府总之,事有所督则委官以往,春去冬回。”

明初,车里正式设立车里宣慰使司,以刀坎为宣慰使,创宣慰衙门,而于永乐十九年分裂为大小车里二部:“置云南车里靖安宣慰使土司官二员,刀弄为宣慰司,其叔刀孟为宣慰同知”;并于宣德九年十月,二部统一,复设车里军民宣慰司。“革云南车里靖安宣慰司,复车里宣慰司。”[26]自是之后,宣慰开设衙门,进行封建统治,后有所升降,然地区及衙门大体如是,一直延续至1949年为止。正因为这样,我们认为在13至14世纪出现在傣族地区这一地方政权(土司衙门)是封建性的。

如上所述,在12至13世纪时期,傣族地区形成了对抗阶级,并已建立了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土司衙门,而其性质是属于封建的,然而我们绝不能局限于这一点,也就是说更重要的还应从这一暴力工具所实行的一系列措施来考察它的性质。

首先,我们认为,这一暴力机器实行着争夺土地,兼并土地的政策。如果说在12世纪和13世纪的战争是部落兼并战争,掠夺奴隶的战争,那么,自此以后的战争,性质变了,即基本上已经是争夺领地的战争了。

根据《明实录》载:“永乐十九年正月,双孟言、刀弄屡以兵侵劫,惊扰蛮民,不得宁居,乞别设治所,分抚其众,从之。割其地置车里靖安宣慰使司,升双孟为宣慰使司,命礼部铸印给之。”“宣德三年五月……乙卯,置云南车里靖安宣慰使司盐井巡检司,时宣慰使言:其辖境土,数被逃军逃民及外夷人往来劫夺,民不安业,请于盐井置巡检司,且以通事王敬为巡检,悉从之。”又:“宣德三年十二月……乙未,云南布政司承差洪溢奏:车里宣慰使刀弄,因与族叔靖安宣慰刀孟双相仇杀,弃地投顺老挝,请差官同往招抚。”又:“宣德九年冬十月……丁巳,……革云南车里靖安宣慰使司,复车里军民宣慰司,洪武中尝设车里军民宣慰司,命土官刀暹达为宣慰使,暹达死,子刀更孟袭职,刀更孟死,子刀霸羡幼,叔刀(原误作力——引者注)怕汉借其职,刀怕汉死,其弟妇前夫之子刀弄又借职,夷人不服,逐刀弄,而军民宣慰司遂革。永乐十七年(按:应为十九年——引者注)则设靖安宣慰司,命刀霸供为宣慰使,宣德六年,刀霸羡既长,请于朝,袭父职,复车里军民宣慰司,至是刀霸羡言靖安即车里旧地,若析为二,下人必有争夺之患,仍并为一,岁贡皆如旧制,上从其请,遂革车里靖安宣慰司,仍复车里军民宣慰司,刀霸供、刀霸羡皆为宣慰使,命遣使赍信,敕书文绮往赐之,且俾上所授靖安宣慰(司)印信金(牌)。”[27]

由上可见,自洪武以迄正统年间,发生了一系列的扩张疆界、争夺土地、维护领地和领主内部争袭的斗争,当然在这期间,掠人夺财的战争亦屡见不鲜,但是,这些显然不是奴隶主掠夺奴隶的战争,恰恰相反,这是由于领主一则为了转移内部的阶级斗争视线,二则要侵夺土地而占有之,但既为明王朝所不容,也为明王朝所加封的各土司所不容,故只有大掠而去。

其次,实行分封制度。马克思说:“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的生产,都以土地分给尽可能多数的臣属这件事作为特征,同其他一切主权者一样,封建领主的权利,不是依存于他的地租量的大小,而是依存于他的臣属的人数,后者又依存于自耕农民的人数。”[28]情形正是如此,在澜沧江流域,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建立车里军民宣慰使司,管辖大小三十多个勐,每勐设有召勐,召勐是该勐的主,而他臣属于宣慰使,宣慰使和召勐是婚姻集团,而且又是主要领主的臣属集团,这一情况由来已久。《泐史》载:“刀暹达有一子名刀钪亮,食采于那闷扁;又一子名香曩,食采于猛岭。刀暹达之弟公满有一子,……继其父食采于那闷扁,……彪斐法生有三子,长名烈朗牙,……继其父食采于景兰那先。”

第三,领主建置庄园。《泐史》载:“奢陇法统治期间(1428—1457年,明宣德三年至天顺元年),地方非常太平,彼乃巡幸各地,所至皆建有行宫,计蛮东一所,庄望一所,景榜一所,猛盡一所,花园一所,勐遮城子一所,东凯一所,糯潘一所,庐且一所,花园一所,猛海草原一所,江东一所,猛仑一所,猛养一所,猛岭一所,猛缅一所,每所置妃子一人,一年住江之东,一年住江之西。岁癸酉(佛历八一五年,明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巡幸至猛班、猛博,两地遂卒土人为子民,奢陇法乃命猛岭酋找爱者,往食采于猛班猛博,诏伊往食采于版纳猛盡。”

上述这一切,我们还可以从新中国成立前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中看到一些残迹,那便是:召片领封了许多波郎,这些波郎在政治上控制着村社头人,在经济上拥有采邑,而按职位的高低划分为不同的田官等级(探囊召曼纳)。计有百田级(纳怀郎)、大二十田级(纳扫)、小二十田级(纳扫囡)、十田级(纳西)、小十田级(纳西囡)或五田级(纳哈),这些波郎分掌各种职务,管理各个村社。对最高领主的义务就是保证提供徭役。[29]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土地是属于村社所有(实则只有占有权——引者注)称为那曼当来(寨内大家的田);村社之间有严格的地域界线。只要不离开村社,每一成员都可以分得一份土地,离开村社时必须交还,被接收的新成员同样可以分享一份土地,土地是公有(村社占有——引者注)私耕,每年调整一次土地,或三年平均分配一次。每一村社成员可以在自己村社地界内开辟荒田,然而不能私有,必须是熟荒三年、生荒五年收归寨公田。[30]另外,不少村社中还保留有家族田(纳哈滚)占到总耕地数的19%,在家族内分配使用。恩格斯说:“土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起初是暂时的,后来变成为永久的,终于随着对偶婚底进到一夫一妻制而逐渐地并平行地进到完全的私人所有制了。个体家庭便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31]又说:“从印度到爱尔兰广大面积的土地财产的利用,起初正是由这些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来进行的,这上面,耕地或是在公社名下共同耕种,或是耕地分作小块,由公社在一定时间内分配给各个家庭去耕种,而森林或牧场则经常是由大家公用的。”[32]这样说来,我们似乎可以认为:第一,土地没有更进一步地变成为私人所有制,而间接转化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即村社公有变为领主所有,然由于各种原因,保留了土地的“私耕制”和定期分配制,然而私耕制实质上亦转化为封建“份地制”了;第二,虽然我们还未得到当时的确切资料,然而这种由村社公有私耕制之转化为领主所有制和封建份地制的时间,可以确定在13世纪到16世纪期间,这除了根据上面所涉及的众多材料之外,我们可以看到就是这一期间傣族从对偶婚进入了一夫一妻制。

马克思说:“在多瑙河诸公国,徭役劳动是和农奴制度下的实物地租和他种课赋结合在一起。但对于统治阶级,主要的课赋,依然是徭役劳动。在事情象这样的地方,与其说徭役劳动从农奴制度发生,毋宁反过来说农奴制度大多数是从徭役劳动发生,……土地以部分当作自由的私田,由共同体诸成员独立去耕作,一部分当作公田,由他们共同来耕作。这种共同劳动的生产物,一部分当作收获不足时或他种意外事情的准备基金,一部分当作国家贮藏为了应付战争、宗教及其他各种共同事务的费用。在时间的进行中,这种公地被军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夺了。在公地上从事的劳动,也被他们侵夺了。自由农民在他们的公地上做的劳动,变成他们替公地盗占者做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发展的。”[33]从上述的材料中,可以证明,傣族农奴制度就是这样发生的,即原来村社的公有土地被领主盗占了,村社成员在公地上的劳动成为给领主的徭役劳动,而村社成员私耕的部分成为农奴制下的分地制,耕种这一块份地以对领主提供徭役劳动、实物地租和人身依附为前提。

(原载贵族民族学岭民族研究所编《中国南方少数民族社会形态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9页。

[2]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本)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02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29页。

[5]《云南杂志选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17页。

[6]周诒模:《腾龙边区之农业》。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5页。

[8]货币非源于傣族社会内部,而是从内地商人输入傣区,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在发展程度较低的民族,有外国货币输入,例如,在古代罗马,在那里,金银铸币最初原是当作外国商品流通的。”(《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8页)。

[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7页。

[10]秫以时以地不同,故或指高粱,或指糯谷。《景泰志》所说两种都有可能,然《万历志》所记却指的高粱无疑。

[11]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二三十年傣区市集仍旧是五日或十日一市,度量衡亦是度用手(称肘),量用箩,秤用。

[12]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5-186页。

[13]缪鸾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过去和现在》,云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17页。具体名称不一定与当时情况相符,然而新中国成立前所看到的农村公社情况是古代的遗留,是毋庸置疑的。

[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8页。

[15]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5页。

[16]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4页。

[17]《泐史》的记载约从15世纪始,叭真之事当为后来追记,故带有很浓厚的佛教色彩,傣族信佛教实为14、15世纪的事,故称叭真为“至尊佛主”显为附会。

[18]《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史料译丛》(傣族调查材料之一),全国人大民委办公室1958年编印。

[1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158页。

[20]《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经济史料译丛》(傣族调查材料之一),全国人大民委办公室1958年编印,第43-45页。

[21]同上书,第87-88页。

[22]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4页。

[23]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7页。

[2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08、409页。

[25]方国瑜:《元代云南行省傣族史料编年》,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75、99页。

[26]《明实录·太祖洪武实录》卷113。

[27]《明实录·太宗实录、宣宗实录》。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6页。

[29]缪鸾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过去和现在》,第25页。

[30]缪鸾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过去和现在》,第6-17页。

[3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7页。

[32]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0-181页。

[3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8-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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