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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民族历史整体发展论纲_木芹学术文选

时间:2022-07-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她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最高,人数最多,幅员辽阔,在中国各民族的历史发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总之,汉民族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和强制力,经济上有力的联结性,以及文化上巨大的渗透力,确定了她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的核心地位。

中国各民族历史整体发展论纲_木芹学术文选

光辉的中华文明是中华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悠久的历史文化是中华各民族一起谱写的,不能以民族发展的快慢言其优劣,也不能以民族的大小论贡献,因为中华各民族的历史文化是整体发展的,因而各民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有机黏合的结合体,共同经历了过去,又将携手走向未来,这是历史必由之路。

一、汉民族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核心

春秋战国时期,华夏已成为一个比较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她的文化空前繁荣,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有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杂家和兵家等,其中儒家的以礼治国,道家的无为而治,墨家的尚贤、尚同、非攻、兼爱、节用、节葬,法家的法、术、势结合的以严峻法治国,这是诸子百家思想的核心,也是以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基础,是汉民族的精神纽带;诸子散文大放异彩,如孟子文章善辩犀利,庄子文章海阔天空,荀子文章气势磅礴而明晰,韩非文章锋芒毕露而尖刻,《楚辞》创立新诗体,以屈原《离骚》为代表,影响深远;青铜工艺造型别致精巧,有铸纹、鎏金纹、刻纹,图像复杂生动;毛笔帛画线条流畅,音乐则有春秋时的淅川编钟和战国时随县的成套乐器,这说明当时已使用七声音阶,十二个半音齐备;在自然科学方面有专门观测星象、研究天文的甘德《天文星占》、石申《天文》,他们观测了金、木、水、火、土五大行星的运行,记有一百三十八座八百余颗恒星的位置;有了一年二十四个节令,辨别方向的“司南”;病理学上已认为阴、阳、风、雨、晦、明六气不调,后来发展为风、寒、暑、湿、爆、火六气,已有切脉、望声、听声、写(观)形的方法,分内、外、妇、儿、五官等科诊治;光学上认识了直进律;数学上已应用角度以及点、线、面、方、圆等概念,还有九九诀等。总而言之,华夏人已创造了一个丰富多彩、基础浑厚、后劲充足的传统文化,这为以后自身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石。

秦统一六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统一的国家,自上而下采取书同文、行同伦、车同轨和统一法律的强有力措施,打破了原先被各国政治界线所隔离的局面。汉承秦制强化了统一的措施,从而迅速改变了田畴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状况,尤其是地主经济的发展,促使华夏各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性空前加强。当时有名的陇、蜀的丹漆旄羽,荆、扬的皮革骨象,江南的楠梓竹剑,燕、齐的鱼盐毡裘,衮、豫的漆粆,这些养生送终之物,经工匠加工制作,由商人用舟楫通川谷,赶牛驾马以达穹深,互通有无,终于在西汉前期,秦人、齐人、楚人……逐步消失了,代之以汉人,从此以后,汉成为民族的专称,宣告了汉民族的正式形成,这样一来,居住在北黄河,南长江,东滨海,西巴蜀的汉民族,成为空前强大的一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由于她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最高,人数最多,幅员辽阔,在中国各民族的历史发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www.guayunfan.com)汉民族的核心地位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汉民族的经济载体是农业文明,有极大的道德稳定性,它对周围的草原民族、山地民族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加之汉民族的封建地主经济制,在两千多年间的各族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因而“分田无限”——土地自由买卖所赋予地主经济的兼并性(土地的兼并性,辖区的扩张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冲破地域、民族界限的冲击力。

其次,在两千多年间,建立在汉民族地主经济之上的集权制在国家的发展中,始终占有主导地位,它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基本体制。

第三,居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统治地位的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除因循守旧封闭之外,还有不受地域和民族界线约束即开放的一面,故具有局部的自我更新能力,从而延缓了阶级僵化的历程,它利用手中的国家机器不断调节着阶级与阶级、民族与民族和民族内部间的关系,致使它在国家中握有主动权。

第四,以汉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汉族文化,由于它的先进和不断地吸收各民族的文化并加以消化,所以对各少数民族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很强的渗透力。

总之,汉民族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和强制力,经济上有力的联结性,以及文化上巨大的渗透力,确定了她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的核心地位。

二、统一多民族国家在汉匈奴战争烽火中诞生

秦创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封建国家,惟其失之于政,仅15年而亡。汉继起,建立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统一多民族的封建的国家。

汉初,统一了蒙古高原,控弦三十余万的匈奴,其势咄咄逼人,平城一役,刘邦败北,于是创和亲先例,以求稳住匈奴争取一个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能致力于改善自身的政治状况和发展经济,经过七十余年到汉武帝即位时,出现了“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栗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1]的情况,实力空前增强了,随之以汉武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的政治欲望空前膨胀起来,于是“探平城之事,录冒顿以来数为边害,藉兵厉马,因富民以攘服之”[2]。在此背景下,汉王朝决心改变那种长期以来“天下之势倒悬”的局面了。

匈奴方面不以得到汉的和亲、奉赠而停止对中原的掠夺,“汉兴以来,胡虏数入边地,小入则小利,大入则大利……杀吏卒,大寇盗”[3]。往来转徙,时至时去,如果天气恶劣,畜群遭灾,那更要纵骑南下了。还有一层,它是游牧经济,流动性大,农业对它的吸引力非常大,特别是粮食。当然,最本质的是由奴隶主阶级属性所决定,也就是说掠夺奴隶和财富为其本质。因此,和亲奉赠不能阻止它的掠夺战争,也不可能由于汉王朝的强大而使其自动收敛。

汉王朝不仅要阻止匈奴的掠夺,而且要兼并匈奴,而匈奴则要不断掠夺汉王朝的人口和财富,于是汉地主阶级的兼并性与匈奴奴隶主的掠夺性之间的矛盾已不可调和,只有述诸武力才能解决。

从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至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间,汉匈奴通过争夺河南地,控制河西走廊,以及主力决战等三次大战役,以匈奴败北而告终,从此匈奴归属于汉已成为定局。又经半个世纪的冲突之后,终于在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呼韩邪单于稽侯珊基于“事汉则安存,不事则危亡”的认识,终于来到长安,奉藩称臣,接受了汉王朝的册封和匈奴单于玺。从此汉王朝承认呼韩邪是匈奴的最高首领,在法律形式上确定了君臣的名分,同时也确定了匈奴政权隶属于汉王朝中央政权。

汉王朝为了达到战胜匈奴的目的,形成了如下的战略蓝图:经略东北,争取乌桓、鲜卑以断匈奴左臂;打通河西走廊,隔断匈奴于西羌的交往,进而打入西域拉拢乌孙等西域各部,以断匈奴右臂;消灭南粤割据势力,消除后顾之忧;出于绕道印度、阿富汗入西域进行争取工作,同时出于自四川经夜郎(今贵州)进军南粤的考虑,积极经营西南夷地。这样以来,将东南西北的万里边疆的少数民族都直接地纳入汉匈奴战争之中。当决定汉匈奴战争胜负的战役过去以后,南粤、东瓯等割据势力亦被消灭了,西南夷地也列郡而治,同时在西域设都护府,西羌地置护羌校尉,而东北则置护乌桓校尉,或设郡统领。扬雄曾言:“尝屠大宛之城,蹈乌桓之垒,探姑缯之壁,籍荡姐之场,艾朝鲜之旃,拔两越之旗,近不过旬月之役,远不离二时之劳,固已犁其庭扫其闾,郡县而置之,云彻席卷,后无余灾。”[4]而这一切都是围绕着汉匈奴战争所发生的。

总之,西汉建立了一个真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它是以汉封建地主阶级的兼并性、扩张性与匈奴奴隶主阶级的掠夺性间的矛盾斗争为内容的农业和游牧两个文明撞击的产物。

三、多民族、多层次和多制度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基本特征

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所辖范围内,存在有三大不平衡,即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内部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国家政体的特点,以君主制——皇帝一人掌握政权,高度集权的家长式的封建专制制度——为核心,辅之侯国制度(汉族内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所使然)为辅的三位一体的政体。

首先是多民族。以中原汉族为主体,东北有肃慎、夫余、沃沮、高句丽、乌桓与鲜卑;北为匈奴族,散居在蒙古大草原;西北有乌孙、车师、莎车、疏勒等三十余部;西有先零、烧当、发羌、唐旄诸羌;西南则邛、笮、徙、冉、滇、辒、昆明、夜郎、句町等族部;南方有瓯、貉及长沙、武陵蛮等族部。他们的人口多少不一,居住地大小不等,语言习俗各异。唐、宋、元、明、清间民族数量有变化,有些古老的民族消失了,而又有许多新民族出现,唯多民族这一基本特征仍然存在。

第二是多层次。一是中央直接统治的郡县区。全国分为司隶部,并州朔方刺史部,衮、豫、青、徐州刺史部,荆州刺史部,扬州刺史部,冀州刺史部,幽州刺史部,除直辖的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外,共六十二郡,这些郡由上自皇帝下至乡里进行行政管理。

二是诸侯国,有同姓王和异姓王。当时有广阳、中山、真定、信都、赵国、东平、胶东、鲁国、城阳、楚国、淮阳、广陵、六安和长沙等,它们是国中之国。

三是边郡,即建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郡县,共二十三郡,即隶属于凉州刺史部的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四郡;隶属于益州刺史部的武都、汶山、沈黎、越辒、柯、犍为、益州七郡;隶属于交州刺史部的郁林、苍梧、南海、合浦、珠崖、儋耳、交趾、九真、日南九郡;隶属于幽州刺部史的有玄菟、乐浪、临屯三郡。在这些边郡中又可分为三种不同情况:(1)建立在以汉族为主的民族杂居地区的,如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郁林、苍梧、南海、合浦、武都、沈黎、汶山、犍为等十二郡,它们同内郡差异甚微,到了西汉后期或在东汉初多有省并,建制较快地与内郡同一。(2)基本上建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如越辒、柯、益州、珠崖、儋耳、玄菟等六郡。(3)有些边郡,随着时间的推移,先后脱离了中国版图,有如乐浪、临屯、交趾、九真、日南诸郡。

四是称之为某属国都尉和某某校尉的。有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犍为六个属国都尉,另有护乌桓校尉和护羌校尉,其任务是安置、统领、监护该区及其附近的少数民族。

五是统领西域各部的西域都护府。

六是“称臣事汉”的匈奴单于辖区,东汉初,已遣使匈奴中郎将常驻单于庭加以监护。

当然,在其后的历史长河中,不只是西汉一个模式,层次不断地在发生变化,但大一统下的多层次这一基本特征依然存在。

最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多制度。以西汉时期而言,各地汉族同处于封建制,有领主封建制和地主封建制的区别,二者本质一样,当然差异也不小,前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前期制度,后者是前者突破性的发展。地主封建制实行于中央直接统治的六十五郡范围,而领主封建制则行于诸侯国之中。至于众多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情况复杂,不过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即处于奴隶制阶级的,如匈奴族,稍后一点的乌桓、鲜卑族;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有如西羌、西域各部以及西南的邛、笮、徙、夜郎、滇……其数不少;再就是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族部了。

上面是就两汉封建国家而言,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尽管民族的数量有增减,各族社会有变化,国家政体有发展,但是,多民族、多制度、多层次这三个特征贯穿始终。

四、羁縻制是保障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制度

羁縻制度就是封建国家用来维系统治少数民族的基本制度,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作为封建国家内的各少数民族必须向中央定期(一般是三年)朝贡,其贡物多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产以及奇珍异物,在朝贺贡纳之时同时受颁皇历;各少数民族的王侯(汉晋间)、羁縻都督府、州的都督刺史(唐),大都需要“遣子宿卫”,元、明、清时此规定已停,唯承袭土官土司,需赴阙受职;“助国讨伐”,即奉中央征调,或主动派遣军队以供征战。(2)中央对边疆少数民族半割据或割据政权不事征战之时,一般用册封、和亲、盟誓、通好以及互市等手段、措施,以调节封建国家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3)如果少数民族首领对封建中央统治造成威胁,或者损害了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即“失臣节”则诛之,“扰百姓”则灭之,“为中国患”则除之,也就是说用武力来解决。

羁縻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汉晋时期的边郡制,唐宋时的羁縻州制,元明清时的土司制。

边郡制。所谓边郡,就是建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郡。边郡除了任命流官太守、县令掌治之外,还封少数民族上层为王、为侯、为邑长,国家颁授金、银、铜印。太守、县令通过王、侯、邑长来维系和统治这些少数民族,即土流二重政权并行,他们都是国家的命官;边郡的范围一般说来与某一族属(主要)的居住地为基础,郡与民族居住地基本吻合;在边郡,郡县治所所在地,或其方圆很广的地区,进行编户并向中央出赋,而土长则充贡;边郡太守主兵,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军事首领,而所率之兵来自内郡。以上是与内郡的差异之点,当然,二者都是封建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在最主要之点上是一致的。

羁縻州制。唐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有八百余州,即羁縻府州,其后有所变动,不过边州之制存在于唐宋时期。一般任命该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为羁縻都督府、州的都督、刺史,而统率这些羁縻府、州的节度使又基本上是流官;在边州地区先后出现了突厥、回纥、吐蕃、渤海、南诏、大理、西夏……局部的统一民族政权,中央则封其王号,诸如可汗、赞普、云南王……承认既成事实,它们有如“国中之国”;羁縻州地,“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实际上赋仅有空名,只有土贡存在。羁縻州制虽上承汉晋边郡,下启元、明、清土司制,独具特点,但作为封建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则无二致。

土司制。元、明、清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它的特点是“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即土司的继承权紧紧握在中央手中;宣慰使司、宣抚使司、安抚使司、长官使司等土司,均隶属于各行省的都指挥使司;在任命土司地区一般不再任命流官,以土司为一级地方政权。

无论是边郡制、羁縻制或土司制,都是羁縻制,也可以说是羁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级,它们各有其特殊性,唯均为封建国家一级地方政权则是一致的,羁縻制的核心是“因其故俗治”,即按各族当时所行社会制度加以治理。或者说,各少数民族保持当时固有的社会制度不变。

五、封建法是调节民族关系的依据

维护和保障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制度是集权制、分封制和羁縻制结合的制度,而处理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的依据是封建法。

坚持少数民族对封建国家的朝贡、纳质和“助国讨伐”,才能维持多民族的统一局面,然而封建国家与少数间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加上民族间、地域间发展的不平衡,互相间的矛盾斗争始终存在,所以民族关系需要不断地加以调节,不然多民族的统一的局面就会破裂。

调节民族关系的依据就是封建法。汉晋间,封建法中是否有明确条文规定已不可考,唯“以其故俗法”成为定例,而《唐律》总则中有“诸化外人同人类自相犯错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条文,自此以后,历代封建法中均有这一条。大凡少数民族上层中“反叛”者执之,“不义”者讨之,“失臣节”者诛之,“为患者”除之,往往用暴力加以调节。

在一般情况下,则运用通好、互市、册封、盟誓、和亲等羁縻术来调节,其中册封、盟誓、和亲最重要。

所谓册封,就是王朝给少数民族上层“加以侯王之号,申之封拜之宠,备物典册,册以极其名数,持节封建,以震乎威灵。至于告终称嗣,抚封世及,俟文告之命,乃定君臣之位”[5]。即承认少数民族上层已有的政治地位,并用王侯名位固定下来,许其世袭,保障其既得利益,从而稳定了民族上层,受册封则名正言顺,否则名不正言不顺,这就成了一种传统观念。

盟誓,就是王朝与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申以诅誓,质于神明,达之以诚心,要之以祸福,然后边鄙不耸,保障以宁,倒载干戈而阜安生齿”。这是由于王朝“威力有所不及,德义有所不怀”,而暴力又行不通时采用的“长辔远御”之术[6]。

和亲。就是王室下嫁公主,同少数民族上层结成翁婿、甥舅关系,从而达到“渐而臣之”“用夏变夷”的目的,也是统治者“深识从权济时之略”[7]。

六、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内的民族融合

众所周知,从秦汉以来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在统一多民族的封建国家内,存在有民族歧视、民族压迫,乃至各种各样的民族间的暴力冲突,同时各族之间也有经济文化上的交流,政治上共处而安。尽管前者居于统治地位,然而后者的影响深远,形成巨大的中华各民族凝聚力。

在民族间既有互相排斥、隔阂的一面,又有互相交融把历史推向前进的一面,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最显著的变化是民族融合。

秦汉(尤其是西汉)以来,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不断流入汉族腹地。由于战争,或者在常规情况下的移民,有众多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如仅在西汉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五凤二年(公元前56年)两次就有近十万匈奴人移居长城内外,东汉末,仅辽西郡一地就有二三十万乌桓人移居,羌人移居扶风诸地的数量也很可观,这种少数民族人口内流现象,两千多年来长盛不衰,他们少则几十年,多则一个世纪,也就在无声无息之中汉化了。

另一种情况就是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入主中原后所发生的,如东晋十六国和南北朝的匈奴、鲜卑人,北宋时的西夏、辽,南宋时的金,元代的蒙古人,清代的满族等等,他们进入中原以后大力提倡学习汉文化,乃至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汉化运动,久而久之也就融入了汉族之中。

总而言之,大凡入居内地,接受汉文化的少数民族,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的最后归宿就是汉化。就连民族性很强的外来民族“罗哩”(吉卜赛人)、“蓝帽回回”(犹太人)也不例外。这里还须指出的是类似情况都是在汉族腹地发生的。民族融合的另一条途径,那就是随着万里边疆的少数民族一旦纳入统一封建国家之后,由于各种需要,首先是出于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利益的需要,在边疆一线障塞亭燧相望,或列郡而治,为此,有大量的汉人戍边,为长久之计,又往往实行开屯种地,不足则移民殖边,于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郡县治所及障塞亭燧所在地逐渐形成汉族的居民点,乃至其邑落相望,由点连成线,进而成片,这一切又铸造了相互融合的熔炉。

大凡社会经济有了大的发展,并不断吸收汉文化的少数民族,总是融合到人数众多的汉民族中去,于是汉族人口好似滚雪球那样,越滚越大,加上自身的繁衍,结果使得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而50多个少数民族的人口则始终在10%以下。

在两千多年的中国民族关系中,汉化是主要的,其原因主要汉族人口众多,国家政治占统治地位,加上经济、思想、文化领先,所以,在民族融合中,汉化成为主流。

民族融合还有另一情况,那就是历代戍边军人,发迹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豪族大姓和战俘,逃入或流放到边疆民族地区的罪徒,因战祸、灾荒而逃到边疆的一般汉民等,多有融进少数民族之中,这在元以前尤为突出。

七、封建地主阶级的民族观

地主阶级是延续两千多年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统治阶级,作为暴力机器的封建国家体现着它的意志,而地主阶级的民族观是处理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的思想基础。

中国地主阶级对少数民族的观念,或者说民族观,由两个截然不同的方面组成:

一个方面是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关于少数民族的观念看作是天经地义的,诸如“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以及“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等等;将华夷之间挖下深沟,筑上高墙,乃至将少数民族视作草木禽兽,或同“盗贼”“逆族”相提并论,把皇室与少数民族通婚斥之为可耻,皇帝“兼为夷狄之君”,亦看作是莫大耻辱。总而言之,这是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观念。这种构筑民族壁垒的观念、民族排他性的观念,是保守落后的观念。

地主阶级民族观念的另一组成部分是把少数民族看成与汉族无异的人,犹如司马光所言:“蛮夷戎狄,气类虽殊,其就利避害,乐生恶死,亦与人同耳。御之得其道则附顺服从,失其道则离叛侵扰,固其宜也……若乃视之如草木禽兽,不分臧否,不辨去来,悉艾杀之,岂作民父母之意哉!”还有的将华夷之间的关系比作唇齿关系。李世民说得更明白:“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盖德泽洽,则四夷可使为一家;猜忌多,则骨肉不免为仇敌。”此为地主阶级民族观念的另一方面,这是开放的观念,华夷为一个整体的观念,有利于华夷和睦共处的观念。

一个是歧视、保守落后的观念,一个是开放、整体、共处的观念,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不过这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又是统一的,我们无妨称之为地主阶级民族观念的二重性。

地主阶级民族观念的二重性,来自地主阶级政治上的二重性。具体说是既有因循守旧、自我封闭的保守落后的一面,当它处于逆境时,这方面显得更加顽固;又有要求冲破地域界线、民族界线,从而扩大政治势力空间的一面,这在它处于上升,或新王朝向上发展时期变化尤为突出。这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由上可见,地主阶级政治上的既封闭又开放的二重性是非常明显的。

地主阶级政治上的二重性,又决定于地主经济的二重性。众所周知,封建地主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是以汪洋大海似的小农经济为特征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就注定了地主阶级政治上的封闭性,但是,在自然经济的一旁,还存在有始终被压抑着的“商品经济”,有时富商巨贾周游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乃至出现过“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8]的情况。就是在这封建制下商品经济获得某种程度松动的情况下,出现了“分田无限”的局面。土地买卖兼无并疑是地主阶级政治上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程度的开放性的根源。问题是以商致富以后的商贾,不是把钱用在扩大商业经营,而是除将其中的一部分用来享乐之外,将大宗的钱用来买了土地,于是乎富商变成了地主,又转回自然经济的怪圈,而商品经济又遭厄运,要复苏又得等待下一个周期(至少一二百年)的到来,但其结局第一次也相差无几。

八、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地位

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地位,表现在诸多方面,要者如下: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事件中的作用,往往从民族战争中反映出来: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是在汉同匈奴、同南粤、同西域、同氐羌、同西南夷等一系列民族战争中建立起来的;王莽政权在农民起义和“三边蛮夷尽扰”中迅速崩溃;曹魏征乌桓……蜀汉征南中,孙吴平山越而巩固自身政权,增强各自统一战争的实力;东晋五胡十六国南北朝期间汉夷大迁徙,在民族战争中造成民族大融合;唐在民族战争中发展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西夏、辽、金在民族战争中自身封建化,蒙古人在民族战争中统一了全国,满族则以民族战争摧毁了业已腐败的明王朝。当然民族战争也带来过重大的破坏。

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边疆地区,占国土面积的60%,可谓地大物博,这在中国历史发展中起着重大作用。从经济上成为资源基地,充实繁荣着全国经济,形成农林牧渔工商综合经济实体。政治上是屏障,边防的前沿,内地与边疆“犹支体与腹心也。夫肌肤寒于外,腹肠疾于内,内外之相劳,非相为助也!唇亡则齿寒,支体伤而心惨怛。故无手足则支体废,无边境则内国害”[9]。

少数民族中不断涌现出杰出的人物,在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和康熙大帝中,少数民族居其二;秦用戎人有余而霸中国,齐用越人蒙而强威宣,汉武托幼主于金日(匈奴人),隋唐时期,鲜卑位居宰相的就达二十余人,突出者有如长孙无忌;隋建筑家宇文恺、《切韵》作者陆法言,中唐诗人元稹,金末元初文学家元好问等都是鲜卑人,清代著名词人纳兰性德是满族人……还有冒顿、檀石槐、拓跋元宏、松赞干布、皮逻阁、耶律阿保机、阿骨打、努尔哈赤……他们曾完成了本族各部的统一,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跨上新台阶出了力。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对外联系的窗口,而这种地位是不可代替的。丝绸之路、蜀身毒道、海上丝绸之路、茶马古道……总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成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交通要冲和窗口。

少数民族所创立的一些制度,对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全局产生过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北魏的均田制、西魏的府兵制对隋唐政治产生过重大影响,蒙古族推行的行省制使中央集权上了新台阶,清代对蒙古族地所实行扎萨克旗制,于西藏设驻藏大臣,实行金奔巴制,以及伊犁将军的设置对巩固边疆起了重大作用。

少数民族融合到汉族之中,不断加进了新鲜血液,汉民族越来越兴旺,少数民族的许多优秀文化也为汉族所吸收,使汉文化更加多姿多彩,少数民族的牧业、林业等填补了汉族经济之不足。

九、中央集权制约下的少数民族政治制度

在统一多民族国家条件下,历史上不断出现过割据半割据的边疆民族地方政权,也出现了全国性的政权,但它们都受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治所制约,因而形成多种多样的制度。

(1)以本民族自身制度为核心,吸收某些汉制的制度。有如匈奴政权,以原始军事民主制为基础,单于为最高首领的体制,也仿汉制,设有左右大将军、左右大都尉等;回纥政权,最高首长称可汗,其子弟称特勒,别部领兵者叫设,大臣则叶相六人,又置都督将军、司马;吐蕃政权,王称松赞,最高政权机构叫尚论掣逋突瞿,千户府既是军事组织,又是下属一级地方政权机构,两个最高军事长官是都元帅、副都元帅,四个最高民政长官,则仿唐制宰相加同平章政事,实际执行宰相政令的却为宰相属;南诏君主称“南诏王”,政权设六个清平官、十二个大军将,前期,具体执行机构叫六曹,此为仿唐制而有所增减,下属地方政权则称(首府区)首领、城使、节度、都督,基层为理人处,后期六曹扩为九爽。总之,以本民族制度为主,汉制为辅。

(2)实行双轨制的,即本身制度和汉制并行。有如辽政权,最高统治机构分为两部分,即北面官(以部落制为基础)管理北部契丹、奚等族。又设南面官,以州县管理汉族和一部分渤海人;金政权,一是谋安谋克制(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谋安),统治女真和编入谋安、谋克户中的契丹、渤海人,而在汉族地区实行州县制统治。这些可谓“夷汉”双轨制度。

(3)汉制为主,本族制度为辅的,有如北魏政权、西夏政权,基本上都采用了汉族制度,当然也或多或少地保留了自己的一些制度。

(4)汉制为主,并将自己的某些制度充实发展,由地方性的民族性的制度变为全国性制度,有如蒙古族的站赤制度、满族的八旗制度等。

(5)完全保存着本民族、本地区的制度,有如凉山彝族的家支制度、傣族召片领、议事庭(议事会)制度等等。

(6)全面实行汉制的民族中,其部分地区仍保留着一些自身的制度,有如广东连南的“八排”瑶族中,还保留有天长公、头目公、先生公、烧香公、掌庙公、放水公组成的“瑶老制”。广西大化和贵州荔波瑶族中的“石牌制”(又叫“石牌律”)等等。

(7)从农村公社、部落向阶级社会过渡,尚未形成自己政权组织的,这部分地域不大,但族数却不少。

(8)仍处于原始父系氏族公社,距离形成本身政权还比较遥远的民族也还存在。

以上就是在封建中央集权制约下,存在于少数民族中的形形色色的社会政治制度。

十、封建制度经济制约下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制度

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总的是在封建地主经济的制约下发展的,即大小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尤其是发展速度较快,水平较高的某些民族的社会经济就如此。但是,还有另一个方面,就是在“因故俗治”,即在不触动少数民族现有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情况下,一些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甚至长期停滞。也就是说,封建地主经济制度决定了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而后者反过来制约前者,而这两个制约机制同样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了效应。两千多年来的情况就是这样。

在封建地主经济制约下的少数民族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三大不平衡。①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即东部少数民族发展水平比西部少数民族相对来说高些;东南沿海少数民族发展水平比北方少数民族相对来说为高。②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一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二是同一地区内少数民族之间不平衡。③一个民族内部发展不平衡(或者说同一民族内部地区间的不平衡)。

(2)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制度的历史跨度很大,即从父系氏族公社、领主庄园制到地主制均有,有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以及领主庄园制向地主制过渡的形态,还有多种经济制度的综合体(农村公社、奴隶经济和封建成分混合体)。

(3)社会经济制度中历史陈迹浓厚。有如领主庄园与母系家庭结合的,领主庄园与农村公社结合的,父系氏族血缘家支与奴隶经济制结合的,还有领主庄园与部落制结合的,等等。

(4)千笋塔式的民族区域经济。就元、明、清三代言,以汉族封建地主经济区域为中心,周围以满族经济制度为纽带形成东北民族经济区,以蒙古族经济为纽带的蒙古高原经济区,以维吾尔经济为纽带的西北经济区,以藏族经济为纽带的西部经济区,以彝、白族经济为纽带的云南经济区,以苗族经济为纽带的湘、鄂、川、渝、黔结合部经济区,以壮族经济为纽带的广西经济区,以黎族经济区为纽带的海南经济区,以高山族经济为纽带的台湾经济区等等。而每个民族经济区域又由几个乃至十几个小的民族区域经济区组成。

(5)各少数民族经济制度比汉族经济制度落后,这是常规,与其齐头并进还可以,至于超越,那是不可能的。如回族经济在元、明、清三代有较大的发展,尤其他们大都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积累了不少财富,但在汉族封建地主经济制度制约下,这些财富又大都转入土地,并没有也不可能转为发展资本主义。

(6)少数民族经济与汉族封建地主经济齐头并进,意味着这个民族不再存在单独的经济制度,同时宣告了这个民族从此跨上了逐步融进汉民族的道路,这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十一、汉民族文化渗透下的少数民族文化

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制性和封建地主经济的联系性,为汉族文化的拓展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汉文化本身由于自身丰富多彩,更加增强了她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渗透力。两千多年的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史中,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吸收了汉族文化,甚至可以说起了导向作用,于是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发展模式。

(1)以汉文化为核心,某一民族形式为其载体。即当形成本民族传统文化之时,就接受了汉语言文字和以它为载体的文学艺术、思想和伦理道德等等,当然也还有原来的民间文学、某些习俗,乃至宗教等成分。也就是说以前者为里,后者为表。

(2)在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吸收汉族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后者成为主流,前者退居次要地位乃至附着在汉文化之上了。

(3)先形成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而后接受汉族文化,既发展本民族文化,又推进所引进的汉族文化,成为双轨运行。前者多在民间,后者多在知识阶层和统治阶级之中,二者还未完全达到交融的发展时期。

(4)以本民族传统文化为主体,不断吸收汉族文化,并逐步将其消化。它具有浓烈的民族色彩和韵味,即沿着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轨迹前进。

(5)人口不多居住地区较小的一些少数民族,正处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所以,其传统文化正在形成之中。其中接近汉族而居者,开始吸收汉族文化。

(6)一些少数民族或某一民族的某一部分,还处于父系氏族公社阶段,所以基本上是原生文化。

(7)民族文化与经济相适应,造就成大大小小的民族区域性文化,即在汉族文化的周围形成了众多的较大的民族区域文化,这些区域性民族文化的周围又簇拥着更小的民族区域文化。

不论是汉族或众多的少数民族,都是在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内生活,所以,每个民族毫不例外地都在吸收其他民族的文化,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加上各民族相互间都在发生着融合,这就决定了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性。

(原载中国西南边疆民族文化论文集《文化·历史·民俗》,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版)

【注释】

[1]《史记·平准书》。

[2]《汉书·贾捐之传》。

[3]《汉书·晁错传》。

[4]《汉书·匈奴传》。

[5]《册府元龟·外臣》。

[6]同上。

[7]同上。

[8]《史记·货殖列传》。

[9]《盐铁论·诛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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