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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

时间:2022-03-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重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及时调整、更新和完善。德国政府强调生态系统回归自然,强调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持,顺应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需求,对已有的国家能源法律政策进行科学评估,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使得可持续发展领域立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_析德国可持续发展

德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重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及时调整、更新和完善。如德国《能源经济法》自1998年颁布,至今已经进行了两次修改,每次修改的幅度很大;《节约能源条例》自2002颁布,至今已经过了3次大幅修改;《可再生能源法》自2000年颁布,至今也已经过了两次修改,在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对生物质能发电(第五条)、地热发电(第六条)、风能发电(第七条)和太阳辐射能发电(第八条)的补偿价格进行了详细规定。德国政府强调生态系统回归自然,强调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持,顺应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需求,对已有的国家能源法律政策进行科学评估,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使得可持续发展领域立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德国有下列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和政策:

1.《土壤保护法》 德国于1999年3月1日开始实施《土壤保护法》,对土壤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土壤管理方面,防止土壤紧实和水土流失,加大已有防风的种植密度和面积;尽可能采用轮作方式,保持土表高覆盖度,减少土表的机械使用;作物残留物和有机物均衡处理,保持土壤适宜的酸碱度,以保证上壤微生物活力。二是在肥料管理方面,对施肥方式、措施,不同肥料的应用与管理,不同肥料与土壤的关系,以及保障土壤的肥力、酸碱度平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对于肥料中重金属的含量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德国的土壤保护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的相关规定比较具体,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2.《动物保护纲要》 德国采取建立国家森林公园、农业自然保护区及杂草保护区等措施,来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1998年,德国政府制定了《动物保护纲要》,禁止人类伤害动物及利用动物进行试验。

3.《生态农业法》 德国为贯彻《欧共体生态农业条例》,于2003年4月实施了《生态农业法》。它主要规定了对哪些经过注册的生态农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产品的监测、检查或检测,对哪些违反“条例”的经营者进行处罚等。

4.《废弃物处理法》1972年,德国颁布的《废弃物处理法》该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厂,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焚烧和填埋。石汕危机后,德国开始从垃圾焚烧中获取电能和热能。到上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德国在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其主要条款有: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如开发节约原材料的技术和重复使用包装;废弃物再循环,作为原材料、肥料或燃料;通过改进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来提高废弃物管理的环境无害化水平;减少有害废弃物;识别和重新处理老的填埋场。该法规定了预防优先和垃圾处理后重复使用原则,确定了废弃物管理的优先顺序:避免、再循环、处置。

5.《包装条例》 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并于1991年6月12日正式生效。这一条例原则上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条例实施的目标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量,对包装多次重复使用,以及再循环那些实在无法避免的包装。该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至2007年9月19日德国联邦内阁批准《包装条例》修正案为止,该条例进行了5次修订。

6.《废车限制条例》 1992年,德国通过了《废车限制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

7.《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 1994年德国开始制定《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于1996年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出现循环经济概念,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的核心思想是促使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即“从摇篮到墓地”的管理。生产者的责任从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开始,包括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直到产品的生命终结而进行的废弃物处理,必须贯彻始终。从1999年开始,所有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进行自己的物质生命周期循环分析。在这-法律框架下,德国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促进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比如《饮料包装押金规定》《废旧汽车处理规定》《废旧电池处理规定》《废木料处理办法》等。

8.《可再生能源法》 2000年德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2004年8月,德国又通过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对2000年出台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确保市场收购价格、优先进入电网等先决条件下,还保证20年内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在该领域投资的风险。新法规明确提出,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20%。该法律规定,电力运营商有义务以规定价格向用户收购和供应可再生能源发电,政府根据运营成本的不同对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

9.《可再生能源供暖法》 2008年8月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该法律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该法律生效后,可有效地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该法律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计划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供暖的比例从目前的6%提高到14%。该法律规定,在新建建筑物中,必须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热设备,国家为此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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