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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科学纲领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的最大理论贡献是系统地提出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科学纲领。[47]其次,恩格斯阐明了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原则和阶级政策。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必然的经济发展的精神行动”[48],这就是要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这一规律,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大农业。
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科学纲领_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的最大理论贡献是系统地提出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科学纲领。

首先,恩格斯阐明了夺取政权后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持将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原则。恩格斯针对法国工人党“保护农民小块土地”以挽救小农的错误主张,指出,这是愚蠢的,也是不可能的。作为社会主义工人党的纲领,决不能用保护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从而避免其破产的幻想去安抚农民;至于提出保护富农和资本主义农场主的利益,保护某些富裕农民有剥削雇工、短工的权利,则是完全违反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的。恩格斯说:“我们党的义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45]因此,在对待农民的土地问题上,应当明确提出“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46]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在掌握政权以后,应当把农民的私人生产和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写作《法德农民问题》以前,1886年给奥·倍倍尔的信中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47]

其次,恩格斯阐明了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原则和阶级政策。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必然的经济发展的精神行动”[48],这就是要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这一规律,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大农业。无产阶级政党应当主要依靠农业雇佣工人和贫苦农民来实现这个伟大的变革。在实现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党要特别注意正确执行对小农的政策。恩格斯强调说,因为小农人数最多,“在所有的农民当中,小农不仅一般说来对于西欧是最重要的农民,而且还给我们提供了解开整个问题的关键。只要我们搞清楚了我们对小农应有的态度,我们便有了确定我们对农村居民其他组成部分的态度的一切立足点。”[49]恩格斯进一步分析了小农的特点,认为小农作为劳动者和未来的无产者,他们本质上倾向于社会主义;作为小私有者,却又有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小农“为了保护他们那一小块岌岌可危的土地而进行斗争愈加艰苦,他们便愈加顽固地拚命抓住这一小块土地不放”[50]。小农的这种阶级特性表明,一方面他们是无产阶级人数众多的、最可靠的同盟军;另一方面也表明,在革命胜利后对小农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确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恩格斯写道:“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对于小农“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51]

最后,恩格斯还阐明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措施、步骤和形式。在措施上,无产阶级国家必须给予各方面的社会帮助,就是要“很慷慨地对待农民”[52],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种种的优先支持,为了农民的利益应当牺牲一些资金,这种投资是非常必要的。农民是现实主义者,在小农还没有认识过渡到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才能获得解放时,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耐心地等待。“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53]切不可操之过急,强迫命令,只能坚持自愿的原则。在形式上,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类型。按照恩格斯的设想,起初类似丹麦社会党人提出的计划,即一个村庄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54]这是一种较低形式的合作社。还有一种类型,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讲过的农业工人“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55]这种合作社耕种的土地是国家从大土地占有者那里剥夺来的,因此,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使用权则归合作社,合作社接受国家的领导。农业生产的成果由合作社进行分配,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表现在对合作社的监督和收取税金上。这是一种较高形式的合作社。恩格斯认为,当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广大农民的经济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都得到了很大改善的时候,当国家领导机构在农民中有了必要的威信以后,无产阶级国家就可以领导农民“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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