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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要用上述三个规定性标准来准确把握“没有稳定工作”这一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实践中是有一定困难的,特别是针对非沪籍常住青少年群体的“没有稳定工作”的判定则更难。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_青少年群体结构理论:社区青少年群体构性风险研究结构及其结

三、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

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主要是从生存状态及其持续时间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并界定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的一项重要标准。具体包括“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以及持续这种状态“6个月及以上”等特征。与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相比,新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在群体生存状态特征中增加了持续这种生存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时间内涵,首次在时间上对社区青少年的群体范围作了划定,从而使社区青少年概念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性。当然,“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群体生存状态特征,从文字上看,与原来的概念没有多大差别,但其内涵在我们提出的新的社区青少年概念中却有了一定的调整和丰富。

(一)关于“没有进一步就学”

没有进一步就学,在新的社区青少年概念中,是指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再接受全日制教育,或由于各种特殊原因而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等两种情形。[15]它是从就学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和描述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的。在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中,“没有进一步就学”仅指前者,这与原来的“社区青少年”仅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6—25周岁的青少年有直接关系。然而,目前在上海市常住沪籍和非沪籍未成年人中,确实存在部分未成年人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形。因此,基于我们所说的“社区青少年”属于上海市常住且年龄在14—25周岁的青少年,把“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没有进一步就学”的情形之一是合理的,也是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

第一种情形,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没有进一步就学”。这种情形在上海市所有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中比较普遍且具有两个基本内涵。第一,这种“没有进一步就学”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前提。我国《义务教育法》将接受义务教育作为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一种法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中,大多是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进一步就学的,而这种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年龄区段应该是16—25周岁;第二,这种“没有进一步就学”实质是未进入高一级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由于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点是初中三年级,因而这种“没有进一步就学”,是指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未进入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而不是其他学校或技能培训机构的非全日制教育。也就是说,即使某位青少年在某一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接受教育,只要这种教育不是全日制的,即可被视为“没有进一步就学”。

第二种情形,即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的“没有进一步就学”。这种情形在上海市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中很少,[16]原因如前述。但在上海市14—16(不含)周岁非沪籍常住未成年人群体中却并不少见且有不断增多的趋势。[17]这也是上海市常住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之一,应该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我们知道,造成上海市14—16(不含)周岁常住未成年人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其中,有受“女子无才便是德”、“读书无用”等观念影响的问题;有对九年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和法律责任认识模糊的问题;有相关执法部门贯彻执行《九年义务教育法》不严或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有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劳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力获得必要经济来源而放弃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有家庭困难或家庭成员病重需要照料而难以继续完成义务教育的问题;有跟随父母来沪打工、经商而居无定所、学无定校的问题;有上海市义务教育资源有限和教育体制限制的问题等等。当然,也有未成年人本身生理以及厌学、好玩、拜金、享乐等诸多问题。虽然,我国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保障措施,任何人不接受义务教育均属违法,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而致部分适龄儿童和少年及其监护人放弃义务教育的现象并非个别。因此,“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应该是新的社区青少年概念中有关“没有进一步就学”这一生存状态特征的一种特殊情形。

(二)关于“没有稳定工作”

没有稳定工作,在新的社区青少年概念中,专指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导致没有稳定工作岗位及收入的一种情形。它是从就业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和描述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的。原来,我们把“没有稳定工作”描述为“没有从事任何职业(含务农)”。[18]这种描述可能由于过于简单、笼统而容易引起争议。我们将社区青少年概念中的“没有稳定工作”作了具体描述。其中,“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没有稳定工作岗位”以及“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是衡量“没有稳定工作”的规定性标准。

当然,要用上述三个规定性标准来准确把握“没有稳定工作”这一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实践中是有一定困难的,特别是针对非沪籍常住青少年群体的“没有稳定工作”的判定则更难。但是,基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行、劳动关系的日趋明朗和规范、上海市劳动监督工作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强化,以及上海市10年来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要求,这种具体的规定性描述还是必要的。它既是规范社区青少年概念内涵的需要,也是规范和发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的需要。至于在今后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合理运用上述三个“没有”,则需要作进一步探索。对此,上海市阳光中心的一些做法是有一定价值的。他们的具体做法是:由社区青少年事务专业社工直接接触可能没有稳定工作的青少年,并以此来识别和确定这些青少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有了稳定工作岗位、是否有了稳定收入。如果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收入稳定,足以维持其独立生活所需,则不能被认定为“没有稳定工作”;如果虽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不在此用人单位工作,受父母供养且由其父母代缴社会保险金的,也不能被认定为“没有稳定工作”;如果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稳定收入,当然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会被认定为“没有稳定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工作量很大,也很可能遇到阻碍,但比较准确。

(三)关于“处于……状态6个月及以上”

“处于……状态6个月及以上”,是我们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新概念中首次引入的关于社区青少年群体生存状态的一个时间内涵,它是从时间的角度来具体考察和描述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的,也是在时间上对社区青少年的群体范围作了划定,从而使社区青少年概念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性。可能是由于难以对社区青少年群体“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生存状态特征的延续时间进行精确计算和统计等原因,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并没有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在时间上加以规定,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现实问题。如社区青少年群体中“虚假”成分增多、社区青少年群体难作时间分类、资源浪费、工作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对社区青少年群体“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生存状态特征进行时间上的规定,因其可以为准确认定社区青少年身份以有效排除“虚假”社区青少年,合理利用和分配相关资源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科学分类社区青少年以更有针对性地展开各项社区青少年工作等提供一个时间上的依据而使其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青少年“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的生存状态特征,到底应该持续多长时间才能被认定为社区青少年的问题,我们在研究中曾出现过一些分歧和争论。

有人认为,这种状态至少应延续6个月,才能被认定为社区青少年。因为,从客观上讲,重新上学需要就学程序上的时间,重新就业也需要寻找工作的时间,而6个月的时间是比较符合实际需要的。我们的工作如果过早介入的话,很可能会被这些青少年认为政府过度干预而引起他们的反感,甚至排斥;从主观上讲,青少年突然不再读书或突然失去工作,其社会角色、主要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会发生突变,其心理也会因此不同程度地出现焦虑、紧张和不安等一系列不良反应。但在正常情况下,这种不良反应一般会在6个月后逐步消除。因此,6个月后,如果这些青少年仍然未进一步就学、未找到稳定工作,心理上的焦虑、紧张和不安也还没有消除或开始出现心理问题,那么,我们的社区青少年工作就应该介入,而这些青少年就是典型的社区青少年。

也有人认为,重新上学、寻找新的工作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正是由于青少年突然不再读书或突然失去工作,他们的社会角色、主要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会发生突变,他们的心理也会因此不同程度地出现焦虑、紧张和不安等一系列不良反应,才需要我们对他们进行及时的管理、服务和支持,以有效避免这些青少年出现更大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否则,这些青少年就很可能步入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的社区青少年工作也很可能出现事倍功半、为时恨晚的被动局面。因为,6个月恰恰是这些青少年的危险期,也是我们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关键期。因此,只要青少年的生存状态中出现了“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情形,这些青少年就应该被认定是社区青少年,就应该立即成为我们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对象。

对此,我们通过多次讨论并经过认真分析、认证和权衡,最后选择了前者。因为,这种选择对于此类青少年个人和社会虽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相对于后者,前者更客观、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受真正的社区青少年的欢迎和配合、更能体现我们社区青少年工作的价值和效果。

(四)关于“缺少监管”和“失管”问题

在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中,“缺少监管”是社区青少年群体生存状态的主要特征之一,主要是指“缺少家庭监管”。[19]当然,家庭监管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无法取代的。但是,监管青少年,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学校、工作单位、政府以及社会组织都有无可推卸的责任。一个青少年,只有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共同、有效的监管下,才有可能真正健康成长,这应该是一种共识。事实上,由于社区青少年群体特有的“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生存状态特征,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有学校和工作单位的监管,而在一些社区青少年家庭中也由于客观存在着一些诸如经济拮据、父母离异、父母病重、父母失业、父母外出打工、父母管教能力有限、父母不愿承担监管责任等现象而使相当一部分社区青少年的家庭出现监管不力、监管错误、监管无效,甚至没有监管等问题。因此,社区青少年群体缺少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监管是一种事实。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社区青少年群体缺少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的监管,并不意味着缺少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管。大家知道,在上海市还未成立社青办和阳光中心之前,共青团上海市委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一直在关心、管理、教育、保护和服务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家庭监管存在问题的青少年群体。上海市社青办和上海市阳光中心成立后,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和支持工作得到了明显强化。特别是上海市社青办和上海市阳光中心近几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使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又有了长足发展。而上海市社青办和上海市阳光中心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和支持,就是典型的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有力监管。另外,实践中我们发现,要准确判定社区青少年群体“缺少监管”是比较困难的,尤其在家庭监管问题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缺少家庭监管”的硬性标准,因此,在我们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新概念中,删除了“缺少监管”这一生存状态特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过去一些研究文献和政策文件中,原来社区青少年概念中的“缺少监管”,往往被简称为“失管”,并与“没有就学”的简称“失学”和“没有固定工作”的简称“失业”合称为“三失”。于是,社区青少年群体也常常被人们别称为“三失青少年”。这种提法是不准确的,至少存在一些值得斟酌的问题。如果说,把“没有就学”简称为“失学”,把“没有固定工作”简称为“失业”还勉强过得去的话,[20]那么,把“缺少监管”简称为“失管”就出现问题了。因为,虽然社区青少年群体已经失去学校和工作单位的监管,其家庭也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监管无效等问题,但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监管却始终没有缺失过,近10年还得到很大发展和强化。因此,建议不要再把“缺少监管”简称为“失管”,更不要把社区青少年别称为“三失青少年”。因为,这种别称不但不准确,而且还因为它带有一定的贬义而与提出“社区青少年”称呼的初衷相悖。

【注释】

[1][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4页。

[2]参见肖建国主编:《社区青少年法律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参见高中建主编:《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 0 0 8年版,第3页。

[4]参见高中建主编:《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 0 0 8年版,第4页。

[5]参见高中建主编:《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 0 0 8年版,第4页。

[6]张春新主编:《张氏心理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 9 9 2年版。转引自高中建主编:《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 0 0 8年版,第3页。

[7]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 9 9 0年版。转引自高中建主编:《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 0 0 8年版,第4页。

[8]居住意义上的“常住”,是一个特定概念,它代表一种居住性质,与临时居住、短期居住相对。根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常住人口”的解释,所谓“常住”,是指户口在本辖区且人在本辖区居住;户口不在本辖区(包括无户口和口袋户口)但人在本辖区居住6个月及以上等。

[9]参见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社青办、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综治办、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口办:《“十二五”中期上海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分析》。

[10]《政府(社区青少年事务)服务采购合同》第4条:“本合同确定的服务对象为:……(三)其他双方协商认可的服务对象。”(涵盖部分外来青少年群体);第5条:“服务内容:……(十一)开展来沪青少年群体工作研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第2条、第4条、第11条。

[12]当然,我们不排除上海市存在义务教育阶段因疾病或其他事由导致推迟1年完成义务教育的可能性,即16周岁完成义务教育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在上海市极为少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15条。

[14]具体见本书第四章、第五章关于“受教育程度结构”的相关数据。

[15]“自我终止九年义务教育”,主要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自己放弃九年义务教育。这种情形当然违法,但确实存在。

[16]根据基础调研数据,在14—16(不含)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中,没有进一步就学的有95名。

[17]根据基础调研数据,在14—16(不含)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中,没有进一步就学的有3 581名。

[18]参见顾东辉主编:《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19]参见顾东辉主编:《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肖建国主编:《社区青少年法律问题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20]其实,失业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和我国有关文件中是有非常严格和具体规定的。单单把社区青少年概念中的“没有稳定工作”,即“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没有稳定工作岗位和收入”或原来的“没有从事任何职位(含务农)”,称之为失业,还是不够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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